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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起底」警員 49歲男子被控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 准保釋禁用社交媒體

涉「起底」警員 49歲男子被控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 准保釋禁用社交媒體

(獨媒報導)49歲男子涉嫌在社交平台發布欖球賽播錯國歌帖文,及針對警員「起底」,前日(12日)遭警方拘捕,今(14日)被起訴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8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被告保釋候訊,條件包括永久刪除Twitter帳戶、不得使用社交媒體、只可使用沒上網功能的手機及不得接受傳媒採訪。

報稱為項目經理的梁煇(49歲)被控2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及一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

首兩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11日與12月12日之間,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分別為女子A和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8月31日與12月12日之間,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及福祉的傷害。

警方拘捕時另指他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惟暫未就此罪作出檢控。

被告透過代表律師申請保釋,控方反對。羅官考慮後批准被告以7萬元保釋,條件如下:

1,不得離開香港;
2,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居於報稱住址;
4,每週到警署報到2次;
5,承諾永久刪除Twitter的個人帳戶;
6,不得使用任何社交媒體;
7,不得直接或間接發布或轉載任何有合理理由被視為違反國安法及香港法律的內容;
8,遵從控方要求刪除社交媒體訊息;
9,不得接受傳媒採訪;
10,只可使用沒上網功能的手機。

案件編號:WKCC47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