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24日「反惡法大遊行」中,多次接受《大公報》訪問、現時為仁愛堂第六副主席的律師陳子遷,於銅鑼灣譴責示威者「裝修」後,被人包圍襲擊,事後4男被捕。其中3人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另一否認暴動等罪的男子在審訊中途改為認罪,4人今(18日)在區域法院求情。辯方指事主透露自己並無受到永久性傷害,他受襲的傷勢亦已復原。4人須還柙至11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心理報告及各懲教院所報告。被告被押走時,有女親友高叫:「我愛你呀譽韋崙!」,並一度痛哭。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唐健帮(33歲,貨車司機)、譽韋崙(27歲,游泳教練)、鄭學洺(25歲,診所助理)及王姓男生(17歲,職訓局學生)。4人原本一同被控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除首被告唐健帮不認罪外,其餘3人與控方協商後,改為承認非法集結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
第二被告譽韋崙另因管有伸縮棍,而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存檔法庭,獲不提證供起訴。
首被告在審訊中途改為認暴動罪
首被告唐健帮否認暴動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惟審訊至第8日,在暫委法官鄧少雄裁定接納被告的招認口供呈堂,並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改為認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曾做義工教自閉症兒童
控方指第二被告譽韋崙曾有一項襲警罪案底。其大狀求情指,被告曾做義工教導自閉症兒童,其目標是希望從事紙紮行業。辯方指,被告於開審前已通知法庭認罪,希望獲得25%的認罪扣減,同時希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被告僅徒手襲擊無使用武器
第三被告鄭學洺的大狀求情指,被告當時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雖然他曾襲擊事主,但只是徒手並沒有使用武器,另外畫面只拍攝到被告施襲兩秒。他又指,早前事主接受盤問透露,自己並無受到永久性傷害,而案發時被襲擊導致的傷勢亦已復原。至於非法集結罪,被告當時沒有預謀參與遊行,只是即興參與。他及早認罪有悔意,希望獲得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辯方指17歲男生並非號召或領導角色
第四被告王姓男生的大狀求情指,案發時被告非常年輕,他在本案中並非號召、帶領等角色。而且在候審期間,被告家中發生不幸事件,但被告亦積極生活。辯方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懲教院所報告。
四人還柙至11.4判刑 待索取報告
最後鄧官決定押後至11月4日判刑,以待為首被告及第二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外為第三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而第四被告則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期間4人須還柙。
片段拍攝到首被告曾腳踢及拳打事主數下
控方今讀出首被告同意的案情,事主陳子遷譴責示威者的破壞行為後,一直被追打並逃至禮頓道保良局。附近大廈市民拍攝到的片段顯示,淺灰色髮紮馬尾的首被告在保良局停車場入口外,腳踢事主的背部3下,並與其餘5名示威者集體徒手及以硬物施襲。
其後事主橫過禮頓道與加路連山道交界的馬路時,被推倒在地上。首被告再次衝向事主,拳打他的頭部及背部3下。其他示威者亦徒手施襲、腳踢和用長傘打事主的頭部及背部。即使事主已經倒地,蹲下以雙手保護頭部,示威者仍繼續攻擊。
被告警誡下稱被事主譴責後憤怒及衝動 加入施襲
首被告於2020年6月30日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案發時相似的衣物。被告於警誠下承認在Facebook見到有人號召遊行,他想表達對政府的意見,故參加反《國安法》遊行,但不知道遊行不獲警察批淮。遊行途中被告聽到警方警告集結是非法,雖然打算離開,但不知如何離開。
其後,事主譴責第一被告人及其他示威者的行為,有示威者因此攻擊事主。被告亦因為聽到事主的譴責而感到憤怒及一時衝動,他見到他人襲擊事主,於是加入,並腳踢事主背部兩下。事主朝香港大球場撤退時繼續向示威者叫罵,並遭示威者追打,期間被告衝向事主拳打他兩下。被告亦在涉案片段中認出自己。
控罪指4人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以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譽韋崙被指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翠灣邨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65/2021、DCCC66/2021 (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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