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聖誕節有人發起商場「和你Shop」,36歲市場推廣經理涉於大埔超級城食肆搗亂,亦被指阻撓防暴警入商場。男子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成囚9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高院今(25日)駁回定罪上訴,惟接納刑期上訴,改為判囚半年,男子須即時服刑。法官黃崇厚指,原審裁判官裁決合理、沒有出錯,但因裁判官判刑時的不完美表述令人有疑慮,以及考慮上訴人背景,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
上訴方批裁判官突引用「共同犯罪計劃」惟高院不接納此上訴理由
本案上訴人為楊浩然。法官黃崇厚接納上訴方指,控方毋須證明上訴人意圖令人擔心,只須證明他故意遊蕩,而這行為令人有理由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
上訴方批評,原審裁判官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但此原則並非控方提出的案情,控方於審訊時亦無清晰指出依賴此原則指控。裁判官亦從來沒有在審訊中提及將會考慮此原則,令上訴人無就此提出證據或陳詞,最後卻以共同犯罪為基礎,裁定上訴人要為搗亂的人負上同等刑責,構成不公。
黃官認為,控方沒有指稱上訴人有做過其他搗亂者的行為,其檢控基礎明顯是上訴人與這些人根據共同犯罪原則,干犯相同罪行。
他指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是「上訴人與那批人的共同目的是在餐廳內搗亂」,故認為裁判官沒有處理不當,程序也沒有不當不公之處。
上訴人指從沒與搗亂人群交談 官:雙方戴口罩同時入餐廳存默契
對於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的出現支持及鼓勵了他人搗亂,並與案發餐廳內搗亂的年輕人有默契及共同目的,是「共同犯罪計劃」,上訴方批評是錯誤的裁斷,因片見上訴人由始至終都沒有與搗亂的年青人有任何交流或交談。
另外,上訴人於其他青年搗亂時已坐下,雙方被大柱隔開,上訴人沒有亦不能與搗亂人群談話,他甚至看不到他們搗亂檯面。因此上訴人不可能預知該檯的年輕人打算搗亂,更遑論故意參與或與他們有共同犯罪計劃。
黃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雖然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實際搗亂餐廳內的行為,但他並非入內光顧,而是與搗亂人群同時入餐廳佔用地方。若非存心搗亂或鼓勵他人搗亂,他根本毋須進入餐廳。另外,上訴人與人群均戴口罩遮掩容貌,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均不願意讓人辨認身份,心知正作不當行為。因此上訴人支持及鼓勵其他人士在餐廳搗亂,雙方有默契存在,共同目的是為餐廳製造麻煩。黃官認為裁判官所作出的結論合情合理,有充份證據支持。
上訴人指看餐牌後離開可能是價錢不合 官拒接納
最後,上訴方提出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的行為構成閒逛,留連或閑蕩,雖然上訴人最終沒有光顧,但進入餐廳坐下看完餐牌後2分鐘內離開可以是因為合法原因,如價錢不合等,所以「閒逛、留連或閑蕩」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但黃官認為,裁判官裁斷上訴人在遊蕩,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其出現是為了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
黃官指裁判官處理和分析過程無誤,其事實裁斷合理有據,故裁定其定罪裁決穩妥,並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官指不認罪是浪費法庭時間 官:不完美表述確令人疑慮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方指裁判官判囚9個月明顯過重,因本案只是歷時數分鐘的單一事件,實際搗亂行為只涉將鹽糖和食具倒在檯面和地上,餐廳無嚴重財物損失,尤其上訴人並無具體搗亂行為。另外亦無證據顯示同類遊蕩案頻密發生,導致香港營商環境變差。
上訴方亦表示,裁判官曾指上訴人不認罪是浪費法庭時間,以及沒有基礎地稱上訴人要求法官對他百般呵護。黃官認為裁判官的不完美表述,確令人產生他是否考慮不善的疑慮。
為答辯方的律政司則指,示威者行為可能引起衝突或使在場人士因情緒激動干犯其他罪行,而且令餐廳東主及其他食客受驚,亦令東主蒙受損失,加上案發時正值動亂事件日增。
黃官考慮後表示,本案發生時社會事件正烈,暴力行為時有出現。本案涉及多人一起行事,雖然各人在店內逗留的時間不長,但眾人戴著面罩擾亂多時,整體情況會令人相當擔心。雖然警察到場必令證人鬆一口氣,但在此之前亦會引致人擔心發生嚴重事故,要考慮的後果不限於案發當時。
顧及本案的情節、上訴人背景,以及裁判官在處理上有些令人顧慮之處,黃官認為刑期有下調空間,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為判監6個月。
案件編號:HCMA3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