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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和你shop」入餐廳搗亂 經理遊蕩罪成囚9月上訴 反對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

涉「和你shop」入餐廳搗亂 經理遊蕩罪成囚9月上訴 反對控方引用共同犯罪原則

(獨媒報導)2019年聖誕節有網民發起商場「和你Shop」,36歲市場推廣經理涉於大埔超級城的食肆搗亂,其後推開玻璃門,被指阻撓防暴警員進入商場。男子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表證不成立,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成囚9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今(18日)再於高院審理。上訴方反對控方在本案中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並指控方需要證明上訴人有犯罪及結伴意圖導致他人擔心。法官押後至3月7日宣判結果,期間被告准保釋。

上訴方:控方需證明犯罪意圖

早前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上訴人曾在商場內與他人聚集。另一片段則見有數人進入食肆內把餐具、調味料等倒在餐桌上,上訴人亦有進入該食肆兩分鐘,惟沒有拍到他曾搗亂。

控辯雙方上次聆訊時就終院案例的「共同犯罪原則」有爭議。代表上訴人楊浩然的大狀早前指,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出,上訴人進入食肆是為了支持及鼓勵他人搗亂,故認為他肯定故意參與搗亂,並與其他搗亂的人有共同目的。但裁判官及律政司一方指控上訴人涉罪責較重的延伸式「共同犯罪計劃」。

上訴方今指,「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本案。案例提及要有犯罪意圖,並需要有意圖導致他人合理擔心。他認為若控方指控被告與其他人結伴,需要證明其結伴意圖。但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則認為,因被告一直出現在場,所謂的缺席考慮並不存在。

上訴方:若無意圖可定罪,令人容易墮入法網

上訴方又指,若一人沒有犯罪意圖而導致他人擔心,就可定罪,將未能保障沒意圖的犯罪者,令其他人容易墮入法網。

律政司:應著重遊蕩的後果

律政司一方則指,上訴方沒有理據支持「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本案。本案毋須證明犯罪意圖,因被告意圖明顯。而且本案應著重遊蕩所帶出的後果,條例立法原意是包括被動行為。

案件編號:HCMA35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