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等非集罪脫 官指被告非因犯案逃跑 :可能唔想死喺警方長槍下](/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前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多區「和你shop」,49歲消防員陳瑞文及46歲男子否認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兩人今被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均不成立,法官葉佐文批准消防員的訟費申請。葉官拒接納警員供詞,斥他們「講大話」,又接納消防員食麵後路過的說法。其中控方以被告王若詩逃跑推斷他曾犯案,葉官拒接納,並指警長以長槍疑似攔截或指住其身體,被告回頭跑只有兩個原因,「一係怕死唔想死喺長槍下,一係唔想被控阻差辦公」。另外,葉官批評警長明知要檢取被告的泳鏡作證物,卻把他除下,葉官斥:「(警長)先毀滅證據價值,無可能會咁蠢,咁蠢即係佢講大話啦,一直作故事!」
控方指被告戴手套堵路 官拒接納:徒手亦可堵路
法官葉佐文今裁定49歲消防員陳瑞文,及46歲男子王若詩的非法集結罪,以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均不成立。旁聽人士在散庭時一度鼓掌,於庭外又與兩名被告握手稱:「辛苦晒!聽日返工呀!一齊努力呀!」
葉官裁決時指,控方未能證明第三被告王若詩有與兩人或以上作出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包括堵路,同時亦未能證明被告有使用身上物品堵路。控方指控被告曾在馬路上跑,他的30米外有兩處馬路均有人放置雜物堵路,他又戴上手套及口罩,並揮動光棒,後方有人跟隨着跑。葉官卻認為,控方未能證明當時有人用索帶堵路,被告攜有索帶亦非犯法。另外,控方又未能證明被告有用手套堵路,葉官更指徒手亦可堵路,不一定要用手套。而且被告揮動的光棒亦與事件無關。
官斥警長拒認曾跪被告頸:明顯係吹牛的人
至於拘捕被告王若詩的警長林國強,他當時手持長槍,並於庭上稱曾叫被告「企喺度」,但葉官指出片中聽不到警長的警告,更指既然接近警長的鏡頭都錄不到警告聲音,比鏡頭遠的被告更不會聽到警告。因此認為警長沒有大聲警告。
警長又供稱制服被告時不小心跪在他的頸上,但他否認之後再跪被告頸後側。但葉官質疑片中見被告上身仍有很多空間,頸只佔很少位,「警長又咁唔小心跪咁少位」,片亦見警長膝貼被告下巴。葉官怒斥:「警長在鐵證如山下仍不承認跪頸,明顯係吹牛的人,毫無誠信可言」。
官拒接納控方指被告逃跑:不排除是被警方驅散
另外,控方主要依賴被告的逃匿證供,並指被告逃跑可能是因曾犯案。惟葉官拒絕接納控方說法,又指被告身處警方驅散的人群中,不能排除被告是被女督察驅散的其中一人。而且片段見被告跑時,身邊有一名警員一起跑,但被告見警員後沒有避開;另被告前方亦有一堆警員,他看到後亦繼續向前跑。
警長在制服被告時以長槍疑似攔截或指住其身體,後方卻有警員包圍一名男子,葉官認為被告根本不知道警長用槍指住有何意思,「再跑去到包圍男子度咪被控阻差辦公?你知成日都畀人控阻差辦公㗎啦!」,因此被告當時回頭跑是人之常情,他跑走只有兩個原因,「一係怕死唔想死係長槍下,一係唔想被控阻差辦公」。
官斥警員明知要檢取證物 卻先毀滅證據價值
至於第五被告消防員陳瑞文,警長林志培供稱見他曾踢馬路的磚頭往警員方向,惟警長在書面口供卻寫:「男子將磚踢出馬路」。葉官認為,被告必然在行人路上,才可以將本來不在馬路的磚踢出馬路,因此葉官指警長虛構出被告曾踢馬路磚頭。
另外,警長指被告被捕時頸掛泳鏡,但在警署的照片卻見被告沒有掛泳鏡,在葉官查問下,警長起初解釋指因擔心有催淚煙故為被告除下泳鏡,後來卻改口指因怕泳鏡被偷,及後再三改稱檢取證物才是真正原因。葉官批評:「警長明知被告會交畀證物警員,自己先毀滅證據價值,無可能會咁蠢,咁蠢即係佢講大話啦,警長一直作故事!」
官接納被告警誡下稱食麵路過說法
葉官又指,證物警員及為被告拍照的警員沒有紀錄下被告案發時有掛泳鏡,故直指這兩名警員「擺明講大話」,又指他們與警長林國強「都係講大話囉!諗出嚟增強證供」。葉官指警長供稱看到踢磚男是戴白色口罩,惟被告在警署的照片是戴上藍色口罩,結論是警長拉錯人。葉官又認為警長辨認被告的基礎不穩妥,因控方沒有確立男子在馬路時,光線是否充足,有否阻礙物遮擋。
葉官最後接納被告警誡下的會面紀錄指,當時只是食麵後取回電單車,期間被捕,他並沒有走上馬路或踢磚。
控方以被告戴口罩招嫌疑反對批訟費 官:警員都戴口罩
由法援律師代表的被告王若詩沒有訟費申請,由私人律師代表的消防員陳瑞文則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以被告戴口罩身處非法集結現場反對其申請,惟葉官反駁:「但係警員都有戴口罩!」,他又質疑既然警員沒有申請作供時匿名,為何在案發現場要戴口罩:「警員又唔係要隱藏身分,戴口罩唯一原因係有催淚彈」。葉官續指,11月時警方於旺角經常發射催淚彈,「係咪一晚散晒呢?」,又反問:「警察係咪有特權自己驚催淚彈,人哋就唔可以驚?可唔可以咁雙重標準㗎?」,最後決定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消防員陳瑞文(49歲)以及報稱無業的王若詩(46歲),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藍色口罩。
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早前已認非法集結等罪,消防員方志雄(34歲)被判囚34個月;應屆DSE考生姓林學生(17歲)則判入更生中心;而銀行職員趙皓雋(26歲)囚28個月。
案件編號:DCCC 259/2020
審訊第三日:
被告企行人路卻被指堵路 官斥控方不負責任:咁係人都可以告啦!你都有份?
審訊第一日:
消防員非法集結案 官質疑警叫人離開後即拘捕:慫恿人做逃犯?定氹人企度俾你拉?
警長稱獲法官提點才記起細節 官:即係我仲清楚過你?
相關報導:
涉去年旺角和你shop 「反送中」以來第二名消防員被控非法集結
11.10和你Shop 消防員遭加控無牌管無線通訊器罪
11.10和你Shop 消防員承認非法集結、攜汽油彈及拒捕等5罪 還柙候判
獲「花雞繩」、育年幼子女消防員認非法集結等5罪 判囚3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