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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站掟月餅罐等2人暴動罪成 另1人稱被警打故自衛非拒捕官拒接納

沙田站掟月餅罐等2人暴動罪成 另1人稱被警打故自衛非拒捕官拒接納

【獨媒報導】前年9月7日,大批市民在沙田站與警方爆發衝突,46歲女公司經理及44歲活動策劃員被指向警員投擲雨傘及金屬物,以及用雨傘阻擋警員關門,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另外28歲技術員則被指反抗警員制服及管鐳射筆,被控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3人不認罪,經審訊後今(30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共4罪均成立。法官郭啟安指,首被告及次被告當晚在沙田站的行為無疑是反映他們不滿警方而作出謾罵和投擲物件等宣洩情緒。第三被告曾指警員對被告曾勒頸、以棍打腳等,因此才作自衛,惟郭官指警員並無使用過分武力,他為防止疑犯逃脫才逼不得已要使用警棍。

被告依次為製衣公司經理劉婉玲(46歲)、活動策劃員謝嘉綸(44歲)及技術員李俊霖(28歲)。劉婉玲及謝嘉綸同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參與暴動;劉婉玲另被指襲擊督察劉俊豪,被控一項襲警罪。李俊霖則被指於同日同地抗拒督察劉俊豪,以及管有兩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案情指,當晚近10時約50名示威者在沙田站外聚集,與在場警員對峙,其間有示威者不斷以鐳射光照射警員,警員因眼晴不適,在隊員護送下到站外乘搭救護車。

其後示威者走近警員,被告李俊霖當時以強光照射督察李俊豪的眼晴,督察上前制服他,兩人跌倒,李俊霖不斷掙扎並試圖逃跑,又咬督察的左前臂。當警員嘗試制服李俊霖時,約50名示威者上前,向警員投擲雨傘及銀色桶等,其間被告劉婉玲向警員投擲雨傘。

其後督察嘗試帶李俊霖入車站控制室,其間劉婉玲向督察投擲金屬物件,擊中其後腦。警員試圖關上控制室的門,示威者衝前阻止,被告謝嘉綸衝前伸出一把黑色雨傘阻止。最終警方將李俊霖帶入控制室並拘捕他,另外兩名被告事後被捕。

被告爭議行為屬自衛

郭官裁決的判詞指,案中首被告劉婉玲及次被告謝嘉綸爭議片中人是否他們,第三被告李俊霖則爭議督察控制他時的動作是否超出合理武力的範圍,另被告反抗是否屬自衛;以及被告是否管有兩支鐳射筆。

官:兩被告外貌與片段的人出奇地相似

郭官指,首被告及次被告的外貌、身形以至髮型都與片段及截圖中被拍攝到參與暴動的人士出奇地相似,警方又在兩人家中搜到與案發時相同的背囊。因此確認兩名被告為片中人。

從片段可見,事發時督察後腦近左頸曾被控方指稱的首被告用金屬月餅盒近距離擊中。另外,在衝撃控制室的示威中,控方指稱的次被告曾衝前伸出雨傘阻警員關門。明顯地,當時之前已經有不少圍觀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物件宣泄他們不滿警員制服第三被告人的手法。首被告其後的行為亦是針對督察,不滿他執法時將第三被告強行推入控制室。有關的月餅盒亦擊中了督察後腦,導致其後枕發紅。

官:被告不滿警方而謾罵等情緒宣洩

郭官又指,兩名被告當晚在沙田站的行為無疑是反映他們不滿警方而作出謾罵和投擲物件等情緒宣洩。當晚大批示威者逼近警員,第三被告更以強光照射警員,就算沒有即時更嚴重的暴力事件出現,但郭官亦可以肯定這些都是挑釁警方的行為,已屬非法集結。

郭官續指,後來第三被告遭制服,圍觀的示威者即時起哄,不滿的情緒升溫以及後續的反應都足以顯示當時在控制室外的情況已是一觸即發。隨後所發生的以硬物襲擊警員和衝擊控制室的情況更已經是進一步的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包括首被告及次被告的行為,兩人由參與非法集結演變成參與暴動。

辯方指被告遭警勒頸等 官指督察無使用過分武力

至於被控拒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第三被告,郭官接納督察把被告按在地上時曾警告他「唔好反抗」。因此第三被告不可能不知道督察要拘捕,惟他卻仍作出抗拒行為。郭官又不接納辯方指,用電筒照射人的行為在公眾事件中偶有發生,認為被告可能只是模仿警員的行為。惟郭官認為這是強詞奪理,因警員在夜間執法時有需要以電筒照向有可疑人物出現之處,屬無可厚非。

辯方又指警員對被告曾勒頸、以棍打腳、拳打鼻樑及推他在地等,因此被告才作自衛,惟郭官指,根據片段所見,警員並沒有使用過分武力,他為防止疑犯逃脫才逼不得已要使用警棍,無可厚非。另外,即使督察之後在制服被告的過程有某些動作可能有過火之嫌,但被告一早已知自己正在抗拒督察,而當時並不存在任何自衛行為。郭官續指,辯方指被告當時因被月餅盒打中,或接觸到胡椒噴霧故作出反抗,只屬臆測,因片段未能看見。最後郭官裁定被告拒捕罪成。

官指港鐵職員不會將鐳射筆放入被告背囊

有關第三被告藏鐳射筆一罪,辯方本案中多名證物警員檢取證物的手法粗疏,證物記錄錯漏百出,令證物鏈斷裂,使人懷疑兩支鐳射筆被檢取後是否受干擾,辯方更提出鐳射筆並非從第三被告的背囊檢取,而是從沙田站檢取的說法,因控制室內情況混亂,亦有其他港鐵站職員遮擋被告身體,因此控方未能證明是否有人在背囊放入或取出任何物品。

郭官認為辯方說法純屬臆測,因按照常理,控制室內的港鐵職員一般不是職業扒手沒有這技能。而當時一片混亂中,港鐵職員也根本無暇或機會去干擾被告背囊。如果真的有發生這樣的事情,第三被告人也會察覺到,況且他亦見不到港鐵職員有任何動機將鐳射筆放入被告背囊。

由於第三被告並無質疑兩支鐳射筆所發出的鐳射光束可令人眼睛受傷的專家結論,加上第三被告案發當晚在沙田站與示威者在沙田車站集結在一起,甚至曾一度使用電筒強光照射警務人員眼睛,故郭官裁定以上的環境證據已足以令人推斷第三被告當時管有兩支鐳射筆的意圖,不可能是無辜或正當的,而是在當晚沙田站的示威活動中使用,並在遇上警務人員時有機會以鐳射光照射他們的眼睛。

第三被告求情指研發手機應用程式助長者計折扣 入獄後朋友會繼續

辯方為首被告求情指,她任職製衣公司經理,其父母年老,她為家中重要的經濟支柱。首被告的大學導師亦有寫求情信,指被告負責任。辯方指兩項刑期應同期執行,惟郭官質疑對次被告不公平,因他不涉及襲警罪,辯方最終指可部份刑期同期執行。

次被告求情指,他是見第三被告遭制服才一時失控犯案,惟案中牽涉人數少,暴力程度亦比其他暴動案輕微。

第三被告則求情指,他為電腦工程師,2008年父親因血癌去世,他主要照顧母親。辯方又指,被告為科技界專才,正研發手機應用程式,希望協助長者購物時計算折扣,從而幫助經濟拮据長者。他指即使被告入獄,其朋友亦會繼續研發。郭官一度稱:「非常好」。

郭官將案押後至7月21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柙。

案件編號:DCCC 33/2020、DCCC 193/2020(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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