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9月22日,有市民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shop」行動,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一對情侶及一名地產經紀被指參與堵路。3人否認暴動等罪,今(2日)在區域法院續審。任地產經紀的被告自辯稱,當日欲往搭小巴時見人將小巴站牌拉低,他要求人們拉直站牌不果。被告欲離開時聽到「嘭」一聲,以為男子被站牌絆倒受傷,故決定用手協助「𢭃一𢭃」站牌。惟法官謝沈智慧質疑被告協助犯罪:「見到有人犯案,我協助佢犯案,係咪你嘅抗辯理由?」,並舉例指「若有人爆竊爬下來,我唔想佢受傷,我揸車車佢走呀?」,更問:「就算我信晒佢,構唔構成犯罪?」被告於休庭期間一度情緒不穩,並在庭內抽泣及拭淚,之後需要休庭休息。
被告自辯稱見有人搬小巴站牌 怕他們受傷故幫忙
法官謝沈智慧昨裁定案件的表面證供成立,任地產經紀的第三被告黃溢霖今出庭自辯。他供稱,案發當日早上出門到健身中心,當時袋內有綠色衫及灰色褲,其後他健身後換衫,並到金鐘上班。被告稱下班後回沙田買健身奶粉,背包內亦有單據。
被告稱之後想搭小巴回馬鞍山,經過源禾路時,見到有人將小巴站牌拉低,被告於是向他們說:「拉返直佢啦!」,惟他們不聽,被告原打算離開,但突然聽到「嘭」一聲,並見到站近小巴站牌的男子彈一彈,以為他被站牌絆倒,同時有人大叫「小心睇腳」。他見人們繼續搬動站牌,期間看到男子有危險,猶豫一會後,決定用手「𢭃一𢭃」站牌。之後被告與人們行走時,他們突然急轉彎,被告於是稱:「唔好拖啦。」
被告稱被婆婆推撞 自然反應跟人急步走
及後人們停下,被告放手欲離開,並稱:「有無搞錯呀你哋!」法官謝沈智慧質疑,被告走近站牌時男子已經走開,亦不會有生命危險,被告則指因怕男子被站牌壓到而受傷。其後有一名婆婆不停大叫:「防暴嚟啦!」,並推被告數下。此時約30人狂奔,旁邊的人撞到被告,他看不到前方發生何事,感到驚慌,自然反應跟着一起急步行。
被告遭制服時頭被壓地 膝蓋被打
謝官質疑被告:「你驚咩啫?你係示威者咩?」被告回答指不是。被告感受到膝蓋被人連續打3下,之後有人推他一下,最後被告跌在地上。被告的頭被壓在地上,他一度稱:「我唔會反抗」,亦有人問其姓名及電話。被告又問:「我喺上面啱啱買完奶粉咋,你唔信就搜下我嗰袋啦。」
官質疑協助犯案是否抗辯理由 被告休庭時拭淚
謝官又質疑:「我見到有人犯案,我協助佢犯案,係咪你嘅抗辯理由?」,並舉例指「若有人爆竊爬下來,我唔想佢受傷,我揸車車佢走呀?」,她又問辯方:「唔係我信唔信佢,就算我信晒佢,構唔構成犯罪?」
在主問後,被告於休庭期間一度情緒不穩,並在庭內抽泣及拭淚。及後再開庭,辯方告知謝官被告情緒不穩,被告同意需要休息,謝官一度要求被告休息好再通知法庭:「我行落嚟好遠㗎。」
官一度認錯人 卻批評被告出錯
辯方下午播放新聞片段,被告指出穿綠色衫的人為自己,惟謝官錯認片中其他人,並斥:「呢個一定唔係你,你對鞋係白色,唔好嘥時間啦。」被告指出自己後方的人才是穿白鞋。
控方盤問時指出,片中有藍衫男子在被告身旁步行,期間將頭擰向被告方向,被告稱不認識他,兩人沒有接觸。其後片見在藍衫男站在小巴站牌旁,而被告則在其身邊。被告稱這只屬巧合。
控方質疑若被告不同意搬站牌為何仍幫手
被告在盤問下又不同意示威者將站牌搬到馬路中心,控方質疑為何被告仍要搬:「係咪有人迫你?尷尬?唔好意思?」被告指當時沒有想太多,只是怕放手會導致站牌跌低弄傷附近的人。最後控方指出這一連串的理由是被告為脫罪的謊言,被告不認同。
旁聽市民竊竊私語 官斥:再有人講嘢就趕你哋出去
控方又問及被告若步行100米需時多久,被告稱不知道,旁聽人士同時竊竊私語,謝官不滿斥:「被告俾緊口供,有人講嘢騷擾佢有可能造成妨礙司法公正,再有人講嘢就趕你哋出去!」其後被告回應指步行100米需時兩分鐘,謝官聞言驚訝:「我游水都唔洗兩分鐘,何況你日日做運動。」控方又指出被告聲稱有婆婆推他是虛構,被告不同意,堅稱:「我敢發誓唔係虛構。」
控辯雙方將於下周二(7日)呈交結案陳詞。
3名被告依次為陳樂怡(24歲,售貨員)、周錦威(23歲,工程師)及黃溢霖(43歲,地產經紀),首被告與次被告為情侶關係。
控罪指3人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周錦威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以及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28483林佩武。
案件編號:DCCC 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