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9月22日,有市民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shop」行動,其後演變為警民衝突。銷售市場主任、工程師及地產經紀被指參與堵路,3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今(23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謝沈智慧裁定3人暴動罪成,另涉攜鎚子和嘗試拉走被捕女友的工程師則藏武罪脫,但阻差辦公罪成。3人須還柙至明年1月31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等候索取各人的背景報告。
3名被告依次為陳樂怡(26歲,銷售市場主任)、周錦威(25歲,工程師)及黃溢霖(45歲,地產經紀)。
控罪指3人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周錦威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以及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28483林佩武。
控方案情指,首被告陳樂怡及次被告周錦威站在人群最前方,其後高級督察林佩武追上陳樂怡並嘗試制服,此時周錦威突然從花槽跳出,伸手拉着女友的手,試圖將她從警員身邊拉開。林於是對周錦威施放胡椒噴劑,最終將兩人制服。
警員衝前驅散示威者期間,捉住了第三被告黃溢霖的肩膊,並大叫「唔好走」,惟黃依然掙扎和逃走,警員先後以警棍敲打黃的大腿三下,最終將他制服。
官裁定影片中一對男女為被告
首兩名被告爭議影片中沙田新城市廣場外空地的一對男女並非他們本人。惟法官自行觀看影片及比對後,認為無論在外形、裝備和衣著,均與兩人被捕時的裝束脗合,況且同一天同一個場合遇到外貌如此相似的人的機會是微乎其微,剛巧遇到一對外貌相似男女更是不可能,基於證據已能作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即影片中的男女正是首兩名被告本人。
官指被告證供有違常理、自相矛盾
對於第三被告黃溢霖的證供,法官批評有違常理、自相矛盾、與呈堂影片不符。黃稱目睹一名男子路過小巴牌時「彈一彈」,擔心他及其他途人被絆倒受傷,於是上前協助其他人搬動小巴牌。不過他在控方盤問下承認,沒有向該男子慰問,也沒有查看傷勢,「望也不望一眼」,便直接上前「𢭃一𢭃」小巴牌,不合常理。
此外,黃稱不同意示威者的所作所為,當日健身完和購買奶粉後,途經案發現場打算乘專線小巴回家,但法官指他的說法與影片所拍得的行為南轅北轍。法官又指,黃稱不害怕防暴警察,只不過有一位婆婆不斷大叫「警察嚟喇」及推撞他叫他走,於是在驚慌下跟隨其他人一起逃跑,但在盤問下他卻改口否認因為婆婆推他而驚慌逃跑。法官裁定黃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3被告暴動罪成 官:顯示人多勢眾的實力
就當日是否發生一場暴動,法官指示威者擅自拿小巴牌堵路、掘磚、破壞公物,已構成擾亂秩序,至示威者開始縱火的一刻,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演變成暴動。
警員稱目睹現場有100人,一男一女手拖手與示威者站在一起,新聞影片拍得首兩名被告曾與其他示威者有接觸,輪流手持鎚子,然後步行往源禾路堵路,當中有人向地面淋易燃液體,然後開始起火。法官指,警方在20米外多次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但兩名被告不但沒有離開,更與核心示威者聚在一起,直至警方衝向示威者驅散,兩人才轉身逃走。第三被告亦與示威者們站在一起,身邊有一名手持金屬棒的男子。
法官指,3人均面對警方防線,站在示威者前排,意圖與警方對峙,顯示人多勢眾的實力,鼓勵在場人士參與暴動,他們的舉止和意圖昭然若揭,故裁定暴動罪成。
工程師藏武罪脫、阻差辦公罪成 辯方大狀遭官狠批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指周錦威所攜帶的鎚子、鉗和螺絲批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但控方未有證據顯示周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故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法官裁定周阻差辦公罪成,並厲聲批評辯方大律師扭曲警方證人證供、混淆視聽、強詞奪理,要求法庭作毫無根據的揣測。
散庭前,法官特別提到,辯方大律師呈交的書面陳詞中的法律原則「錯成咁」,終院就「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頒下裁決後,辯方大有機會修改陳詞,問他為何不申請撤回。大律師則稱法律觀點上「有啲唔同意」。法官怒目瞪視,稱:「咁你去同終審法院講啦!」然後宣布散庭。
案件編號:DCCC 221/2020
相關報導:
被告自辯稱怕人受傷助搬站牌 官質疑協助犯罪 被告庭上拭淚需休庭
沙田和你shop 3人否認暴動罪 女被告遭制服時男友涉試圖拉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