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9月22日,有市民於沙田新城市廣場發起「和你shop」,其後有人到附近堵路。3人被指參與堵路,他們否認暴動等罪受審,早前均被裁定暴動罪成,今(31日)在區域法院判刑。一對本計劃今年結婚的情侶分別囚41及44個月;而地產經紀則囚40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嚴重之處是暴動為早有預謀,示威者有組織行事、各司其職,只花數分鐘就令繁忙的沙田市中心癱瘓。對於工程師求情指本案影響前途,謝官斥責他是咎由自取,若真正關心前途就不應犯案。
3名被告依次為陳樂怡(26歲,銷售市場主任)、周錦威(25歲,工程師)及黃溢霖(45歲,地產經紀)。陳及周為情侶關係,本計劃今年結婚。周另因拉走女友而被控的阻差辦公罪亦成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不成立。
各人刑期如下:
陳樂怡:暴動罪囚41個月
周錦威:暴動罪囚41個月、阻差罪囚半年,其中3個月分期,共囚44個月
黃溢霖:暴動罪囚40個月
官:示威者有組織及迅速地築路障
首兩名被告被裁定與其他示威者有接觸,輪流手持鎚子,然後步行往源禾路堵路。第三被告則被裁定曾協助搬動小巴站牌,謝官拒接納他稱購買健身食品後路過案發地點。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案發時有過百人參與暴動,幸好警方迅速執法令暴動為時不長。示威者當時在新城市廣場聚集後,一同步往源禾路,期間大部分人穿黑衣、戴口罩及頭盔手套。他們有組織及迅速地,用小巴路牌及鐵欄等築起路障;並淋上易燃液體。其後有人大叫「魔法師」,其他人開始縱火。
官:新城市廣場附近有民居,縱火或對人命財產有損害
謝官又指,新城市廣場附近有民居及商場,人流多,本案的暴動導致交通癱瘓,而縱火亦導致濃煙密布,可能會對人命及財產會造成大損害。示威者又以警員為目標,並不斷以粗口大罵。3名被告逗留在場與警方對峙、煽動人群情緒,雖然本案的暴動並非最嚴重,但人群沒有使用武器、沒有正面襲擊警員,縱火亦沒有導致嚴重損毀,另沒有證據證明3名被告有安排、帶領或號召的角色。
官:嚴重之處是暴動早有預謀、各司其職
謝官強調,本案嚴重之處是暴動為早有預謀,蒙面及攜裝備的示威者有組織行事,各司其職,只花數分鐘就令繁忙的沙田市中心癱瘓。因此就暴動罪以3年半為量刑起點。
次被告拉走被制服的女友 官斥目無法紀判囚半年
就次被告的阻差辦公罪,謝官指他與首被告參與暴動,警方執法是理所當然,但次被告嘗試拉走首被告,完全目無法紀,因此判囚半年。
被告求情指為家中經濟支柱 官斥參與前應小心考慮
謝官指雖然各被告的背景良好,但她引述案例指判刑要具阻嚇性。對於各被告求情時指自己為家中經濟支柱,謝官反駁指他們在參與前應該小心考慮。謝官又拒絕接納被告指用錯誤方式表達對社會的關心,認為這並非減刑因素。她引述案例指,現今社會有大群真誠但固執己見的人,自稱有極強信念,而不惜一切將其看法強加於社會,如同騎劫一樣,旨在感染他人,這是不為社會所容忍,因此判刑要以阻嚇性為考慮。
被告稱事後感後悔 官批「口惠而不實至」
對於辯方求情指各被告已感後悔,謝官批評這是「口惠而不實至」,因首被告於求情信指「從未想過自己會經歷這件看似與自己無關的事」、「政治一事難分對錯」,她仍用違法方式表達意見是冥頑不靈。辯方又指次被告因案未能成為註冊工程師,惟謝官重申,若被告真的關心自己前途就不應犯案,他現時是咎由自取。
官考慮各被告熱心公益 減刑1至2個月
謝官考慮到首被告陳樂怡熱心公益,暴動罪的3年半獲扣減1個月,囚41個月。
次被告周錦威就暴動罪的3年半,亦因熱心公益獲扣減1個月,囚41個月。至於阻差辦公罪的半年,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共囚44個月。
第三被告則因持續熱心公益,暴動罪的3年半獲扣減2個月,囚40個月。
控罪指3人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周錦威另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鐵鎚、一把鉗和一支螺絲批,以及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28483林佩武。
就周錦威罪脫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謝官早前裁決時指,周所攜帶的鎚子、鉗和螺絲批本質上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亦未有證據顯示周意圖用作非法用途。
案件編號:DCCC 22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