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停運的民間電台去年5月在銅鑼灣擺街站聲援在囚人士,電台創辦人、社民連曾健成與兩名義工,被食環署以「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招貼或海報」為由票控;並被沒收「釋放政治犯」、「Free Hong Kong」及「抗命不認命」的標語。3人不認罪,案件今(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曾健成親自陳詞,指自《國安法》落實後香港便「五光失色」,與政府不同的聲音被噤,市民亦不願發聲。他提到姜濤生日粉絲聚集銅鑼灣展示標語,卻不見食環署人員執法,希望是次裁決能告知香港市民,「係咪展示有文字嘅橫額都要國安批准?」
曾健成嘆國安法後社會變「五光失色」
沒有律師代表的曾健成先親自陳詞,指過往擺設街站從不需要事先申請,《國安法》落實後,才首度因此而被檢控。他又提到姜濤粉絲於4月30日聚集於銅鑼灣SOGO外舉標語及橫額,為偶像慶生,渣甸坊行人專用區亦時常有電訊公司拉起橫額銷售產品等,卻不見食環署人員執法,認為市民在街頭上發聲的權利應受保障。
曾續指,香港自《國安法》落實後變成「五光失色」,與政府不同的意見都被噤聲,社會發生重大事件時,例如中電及港燈大幅加價,都沒有政治團體願意抗議,自己被檢控後亦「好多嘢都唔敢出聲」,嘆「國安法已經冚咗成個香港」。
曾又提到,自己被檢控後仍有擺設街站,但均展示沒有文字的橫額,至今未有再收告票,直言希望是次裁決能告知香港市民,「係咪展示有文字嘅橫額都要國安批准?」
控方:條例若受制於人權法或憲法 將「形同虛設」
控方則稱,《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的立法是賦予政府權力管制他人作出環境性騷擾行為,法例雖具有彈性,前提卻是市民需獲部門批准方可在官地上展示橫額,故執法並不等於限制市民表達意見。他又承認法例有一定容忍度,但條例若受制於《人權法》或憲法權利,則變得「形同虛設」,「咁有咩價值呢?」他續舉例指若有人無牌駕駛,「警方係咪都要俾次機會?」
控方提到,同一地點在2021年10月4日及11日均有街站,且不論設置方式、器材等都與案發當日相似,相信由同一組織籌辦,符合「某程度上永久或慣常性展示」定義。他亦指出,被告雖爭議街站僅持續10分鐘,但若食環署職員沒有執法,相信對方會持續擺放。
辯方:食環檢控前未有警告 限制表達意見自由
代表李子華和吳超廣的大律師司徒子朗則反駁控方指,食環署職員沒有記錄2021年兩街站的情況,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其中,亦無法證明二人與案發當日的街站有關,故單單考慮案發當日便不是「慣常性展示橫額」。他亦指,控方沒有指控被告串謀行事。
司徒提到,早前上庭作供的食環署高級衞生督察梁仲文曾承認,案發前一日已收到消息指民間電台將設街站,但未有作提醒不可掛橫額,即3位被告均不知道當日屬「某程度上永久或慣常性展示」,亦沒有相關意圖。他認為,食環署職員有責任在檢控前發出警告,否則將對被告表達意見的自由造成不相稱的限制。
裁判官何慧嫻聽畢陳詞後宣布押後至8月31日進行裁決。
曾健成:港人現害怕「槍打出頭鳥」 面對重大議題默不作聲
曾健成分別在上庭前後見記者,指政治街站現時已「鳳毛麟角」,過往女工會及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雖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最後卻被遊說取消遊行;即使遊行獲批亦要遵守不合理的規矩,例如戴上頸牌或手持物品作識別。他認為本案如「香港嘅寒暑表」,過往港人不論慶祝或悼念都可隨時上街發聲,但如今害怕「槍打出頭鳥」,即使面對重大議題如兩電加價或輸入外勞都默不作聲,認為「我們若沉默,香港將無聲」。
曾健成、李子華及吳超廣三人被票控於2022年5月28日下午5時8分,在香港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F出口外行人路展示3張橫額(每張約1米X 2米)、2塊寫有字句的布(每張約1.5米X 3米)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違反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1(b)、第104A(2)及第150條。
案件編號:ESS 32492-324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