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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儀石廠工涉新城市向警掟水樽 暴動罪成囚2年4個月 官:香港變成不對等內戰

殯儀石廠工涉新城市向警掟水樽 暴動罪成囚2年4個月 官:香港變成不對等內戰

【獨媒報導】前年7月14日的沙田大遊行,入夜演變成警民衝突,29歲殯儀石廠工人被指在新城市廣場向警方扔水樽,他否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今(22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2年4個月。法官練錦鴻指,被告與示威者有默契及共識,並非孤狼式襲擊,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穿短褲及拖鞋的「街坊裝」,不排除被告恰巧經過受氣氛影響,但其行為直接挑戰法律,若水樽不幸傷及警員,帶來的傷害可極為嚴重。練官又強調,2019年下半年初是港人以此為傲的和平抗爭,但之後暴力升級,10月後的香港差不多變成一場不對等內戰,加上有不負責任的學者及政客在國際勢力推波助瀾。

官:被告與示威者有默契,非孤狼式襲擊

29歲從事殯儀石廠工人的被告賴俊樂被控一項暴動罪。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兩條片段見一名男子從示威者在圓柱出現,穿過其他示威者,手拿着膠水樽走向警察方向,之後舉起及掟向警察,隨即與其他示威者一同湧向出口。練官指,兩段片是同一人,而被告在警誡下曾承認自己出現在現場,且認出截圖中的是他本人,毫無疑問片中男子就是被告。

練官又指,現場有逾50人圍在一起,有人組成人鏈派發口罩及水樽等,而有警員入商場中庭後被雜物掟傷。在被告投擲水樽前,已有大量人向警員投擲水樽,被告是有目的地投擲,之後走回示威者人群,再揮手示意,顯示被告與示威者有一定默契,他們是有共識,並非孤狼式襲擊。

官:示威者並非像軍隊,其行動如潮水

練官續指,示威者並非像軍隊般,而是三五成群,或聚或散,其行動如潮水,在不同角落或進或退。而暴動位置涉及整個中庭,群眾流動,同一批人不停走入走出。他又指,警方當日有展示旗呼籲示威者離開,任何正常人見到有暴力抗爭,都會應呼籲離開。

官:無證據顯示有大台,有人或受氣氛激發

另外,練官指雖然本案沒有證據顯示暴動是有詳細計劃,參與人數亦未必事先確定,同時沒有證據顯示有大台,而個別人士的行為未必在事先計劃中作出。他又認為,在場示威者的行為或許受現場氣氛激發,但他們均是建基於反對或阻礙警員執法的共識,而示威者的共同目的是阻礙警員執法及傷害警員,各人的罪責相同,他們親身企圖以襲擊警察。

官:示威者抗拒警察維持法紀,表達對政府不滿

練官表示,事發時正值社會動盪,市民反對政府修例,但實際理由與政治、經濟及民生有不可分割關係,示威者並非在現場詳細討論,他們的共識就是對政府不滿,他們透過與佔用公眾空間、圍堵執法人士、口頭挑釁及侮辱,作出擾亂秩序、挑釁性及恐嚇性行為。練官批評,示威者抗拒警察維持法紀,想表達對政府現狀的種種不滿,但他們漠視行為見影響執法者,不顧會影響市民,罔顧他們的生活權利。練官又指,被告是暴動中的基本參與者,被告選擇在上址流連,親手作出威嚇性行為,意圖令警察受傷,因此裁定暴動罪成。

辯方求情:被告穿「街坊裝」,亦無蒙面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中三畢業後從事殯儀業石廠工人,工作至今13年,被告的僱主呈上求情信,內容指被告勤奮工作,心地善良及樂於助人。辯方又指,被告並非有預謀,且到現場的時間短,暴動的人數最多只有209人,當時沒有人投擲汽油彈或放火,因此暴動程度較低。練官隨即反駁,於2019年7月時尚未有汽油彈出現,暴力是一步一步加上去,之後有人用汽油彈、搶槍及燒人。辯方亦指,被告當時穿「街坊裝」,即T恤、短褲及拖鞋,沒有背包及防毒面具等全副裝備,亦沒有蒙面隱藏身分。

官:不負責任的學者及政客等在國際勢力推波助瀾

練官於判刑時指,香港於2019年的下半年,經歷史無前例的社會事件,起初是港人以此為傲的和平抗爭,但之後暴力開始升級,10月後的香港差不多變成一場不對等內戰。而案發時的2019年7月,為事件萌芽之始,市民因種種社會不公的現象及對政策的不滿,另外加上不負責任的學者、政客及商家在國際勢力及角力的推波助瀾下,引起一場極大風暴,當時為風暴初起之時,尚未出現極大破壞力的武器。

練官強調,直至7月14日,除有人供應面罩、雨傘及水之外,沒有人使用之後出現的汽油彈,但從歷史軌跡可見,事件會愈來逾暴力,最後升級為內戰。但練官指不會以之後的事件懲罰被告。

官:被告掟水樽若不幸傷警員,帶來傷害可極嚴重

練官指被告與示威者以水樽投向正執行職務的警員,雖然他接納被告的衣著顯示他未必是事先在詳細計劃下參與,亦不排除被告偶爾或恰巧經過,繼而受現場氣氛影響,因當時有人剛巧派水樽,但被告趁現場人多較少機會被捕而使用暴力,其行為是對法律直接挑戰,不顧市民財產受損,其自大及自私的行為是考慮刑期的重要因素,加上事發時位於沙田區最大的商場,為交通樞紐。而且雖然現場無人投擲汽油彈,但被告投擲的水樽若不幸傷及警員,所帶來的傷害可極為嚴重,被告當時投機式參與,其自大及自私行為不負責任,最後判囚2年6個月,練官考慮到被告的工作對社會有貢獻等,扣減2個月,共囚2年4個月。

被告賴俊樂,被指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中庭,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件編號:DCCC538/2020

早前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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