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無名指骨折。經審訊被裁定蓄意傷人、傷人、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4罪共判囚5年半。他針對蓄意傷人及傷人兩項控罪申請定罪上訴許可,惟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拒絕批出,今(24日)頒布書面理由。彭官指杜啟華審訊時沒有親自作供,缺乏直接證據顯示他當時是處於怎樣的精神或身體狀況,以致可依賴「無意識行為」作為抗辯理由;而且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醫生單憑觀看影片,便認為杜的咬噬動作可能是反射動作,而未曾向他查詢事發經過,出現明顯的「重大空白部份」,結論「純屬臆測」。
上訴人杜啟華(現26歲)已服刑2年,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和大律師高麟代表。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儀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馬宇傑代表。
官:原審辯方混淆不同罪行元素
本案最嚴重的控罪為蓄意傷人,涉及咬斷警長梁啟業的無名指。針對此罪,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陳仲衡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誤以為上訴人以「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為抗辯理由、錯誤地接納控方專家余毓靈醫生的證供,以及不合理地拒納辯方專家袁孟豪醫生的證供。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原審辯方乃至上訴方的書面陳詞中有關罪行元素及舉證問題,均有混淆不清,甚或相互抵觸之處。
她澄清,若辯方希望依賴「無意識行為(Automatism)」作為辯護理由,須肩負舉證責任;若案中有足夠證據基礎讓法庭考慮被告的涉案行為屬「無意識行為」,而控方又未能肯定是「有意識的自主行為」,那被告應獲裁定無罪。相反,若法庭肯定被告的涉案行為是「有意識的自主行為」,法庭仍須進一步肯定被告有「特定意圖」導致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才能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
彭官指出,原審時的辯方結案陳詞似乎混淆了「無意識行為」及「特定意圖」,惟兩者屬不同的概念。辯方一方面指被告咬噬的行為可能是「非自主行為」,但另一方面又明確表明「並非依賴 Automatism 作辯護理由」,甚至表示不需要提出表面證據,令人費解。
在早前上訴聆訊中,代表上訴人的彭耀鴻資深大律師確認撤回「原審法官錯誤理解辯方的抗辯理由為 Automatism」這一投訴。
官:上訴人原審時沒有作供 辯方專家單憑影片指稱「反射動作」純屬臆測
彭官指,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親自作供,因此沒有任何直接證據顯示他當時是處於怎樣的精神或身體狀況,以致可依賴「無意識行為」作為抗辯理由,例如「腦海中突然一片空白不知就裏地作出咬噬動作」、「突如其來的反射動作」或因其他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情況而作出咬噬行為等等。
至於辯方專家證人、袁孟豪醫生的證供,彭官指他只單單處理反射動作的議題,單憑觀看影片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動作可能是反射動作,而未曾向他查詢事發經過,故出現明顯的「重大空白部份」,彭官認為袁醫生的結論「純屬臆測」。她又指,在上訴人不曾出庭作供的情況下,袁醫生的證供應否被接納呈堂,實有可斟酌之處。
彭官總結,「無意識行為」的說法缺乏證據支持、極為薄弱,而原審法官已作出極為詳細的分析,因此她不認為上訴人在這方面的投訴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
至於「特定意圖」控罪元素,彭官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了咬噬所造成的傷勢及上訴人當時的動作等,而作出唯一推論,肯定上訴人是有「特定意圖」使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僅僅基於專家證人證供。
上訴人:原審法官聚焦傷勢影響而非傷害本身 官:兩者不能硬性分割
另一傷人罪,上訴人投訴原審法官錯誤地裁定警司梁子健無名指指骨骨折是「嚴重傷害」,因他聚焦在傷勢帶來的影響而非傷害本身,是原則上出錯,此外警司的傷勢比另一些案例輕微。
彭官則反駁指,這類創傷及其為事主所帶來的影響應是「息息相關,不能分割」,故上訴方硬性地將「傷害」及「影響」區分輕重,說法似乎站不住腳。 在缺乏案例支持下,上訴人稱原審法官錯誤地聚焦於傷勢對事主帶來的影響,投訴顯然並不成立。
官:原審法官裁定「嚴重傷害」無可垢病
此外,彭官指原審法官陳仲衡是一名「審理刑事案件的資深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達致事實裁斷,即警司的傷勢屬於「嚴重傷害」,她認為「無任何可垢病之處」。至於上訴人揮動長傘時有否擊中警司的右手無名指,彭官認為同樣是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乃基於全盤接納控方證人證供及呈堂影片,然而上訴人在審訊期間沒有作供,故此項上訴理由亦無可爭辯。
彭官最後指上訴理據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控罪指,杜啟華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另指他在L3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地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以及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杜啟華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4項控罪成立,還柙至3月15日,被判監5年6個月。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上訴,即傷人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兩罪刑期分別為16個月和4年5個月。
案件編號:CACC6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