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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人涉元旦放氣球表證成立 控方:離開地面已犯罪

李卓人涉元旦放氣球表證成立 控方:離開地面已犯罪

【獨媒報導】正在服刑、以及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被指在去年元旦民陣發起汽車巡遊期間,和社民連成員曾健成放了一個白色氣球,下方掛有寫上「釋放政治犯」的直幡。二人各被票控一項在受管制空域放飛氣球的控罪,李卓人另被票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曾健成早前認罪判罰款,李卓人則否認兩罪,案件今(1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指,李卓人手持氣球,而該氣球本身離開地面,已觸犯控罪元素,辯方反駁稱警方一直只予警告不能放飛氣球,並無指出不可手持。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李卓人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2月15日裁決。

李卓人今天出庭時身材消瘦,數名前職工盟成員如鄧建華等,亦有到場支持。李在被解離法庭時,向旁聽席揮手高呼:「玩得開心啲!」

警先後作三次警告籲勿放飛汽球

控方證人高級督察鍾廷森指,當日下午約4時15分添馬公園附近有團體舉行集會,鍾從公園3號觀景台見曾健成手持一個體積超過2米高的氣球連寫有「釋放政治犯」的直幡,因附近有直升機航道,故認為汽球會對公眾造成影響,於是上前作出警告。二人遂收起橫額,先後前往立法會道東面行人道,鍾見狀發出第二次警告。

當時,李卓人手持繩尾,向記者道「一陣放氣球時,記得影埋個煲底」,一名不知名男子將橫額及繩尾的另一端交給曾健成。鍾稱,因見李欲放飛氣球,故作第三次警告。隨後,李交出繫在氣球的繩予曾,曾則續以右手持氣球底部。鍾見曾放手,即上前欲捉緊氣球,但李打開雙手擋在鍾的前方,又用手按住鍾的右臂。最終,鍾只能捉到直幡的尾部,把直幡的「治犯」二字撕下。

辯方:李卓人嘗試和警方理論、張開雙手時氣球未被放飛

辯方盤問鍾時,指李卓人在交出繩端的同時,帽掉在地上,李甫彎腰撿帽,並在過程中繼續嘗試與警方理論,屬於連貫動作;而在李站直後、攤手的前一刻,曾仍未放開氣球。鍾廷森則回應,當他別頭時見到曾放飛氣球,而李亦正張開手,李又移動到其前方阻擋。

鍾承認在錄取口供時從未提及李曾按其右臂,辯方遂指出李並無用手按鍾,而是鍾衝前時撞到李,鍾不認同。辯方又多次重申,李在張開雙手的一刻,氣球仍未被放飛,李只是欲阻止警方檢取一個仍未被放飛的氣球,嘗試繼續和警方理論,鍾再次否認。

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李卓人選擇不自辯,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李卓人嘗試和警方理論屬合理辯解

控方在結案陳辭時指出,根據氣球飛行的定義,氣球繫於地面亦屬「飛行」,沒有繫着的則屬「Free balloon」,即縱使沒有放飛汽球,也已觸及「放飛」的犯罪元素。辯方遂反駁,案發時警方只籲不能放掉汽球,而且案發地點並非管制區域,加上放飛氣球的人不是李卓人。就阻差辦公罪,辯方稱,李卓人只是想與警方理論,屬合理辯解,並承認李曾阻撓警方檢取未被放飛的氣球,但並非已放飛的氣球。惟因李卓人選擇不自辯,裁判官認為未有供詞作這方面的推論,僅能依靠片段作判斷。

呈堂片段中,李卓人在汽球上昇前,曾稱:「個氣球都唔係我地自己放嘅」,「我哋都冇放,點解會 seize(檢取)啊?」

案件將押後至2月15日下午裁決。

李卓人(支聯會主席、工黨副主席,64歲)與曾健成被控於2021年1月1日下午4時27分,在香港金鐘立法會道,即受管制空域放飛一個超過2米的氣球,而沒有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李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依法執行職務。曾健成早前認罪,已被判罰2,500元。

李卓人目前另因8.18、8.31及10.1未經批准集結案正在服刑,去年被加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編號:ESS 20478/2021、204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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