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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全數認罪減刑 上訴高院遭駁回 呂世瑜就《國安法》刑期下限申終極上訴

未獲全數認罪減刑 上訴高院遭駁回 呂世瑜就《國安法》刑期下限申終極上訴

【獨媒報導】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涉在網上出售胡椒槍及發布港獨文宣,他承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認罪後減刑至3年8個月,惟控方指出「案情嚴重」類別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終改判囚5年。被告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他早前上訴至高院被駁回。上訴庭指若案件屬「情節嚴重」,判刑設有下限,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原則將不適用。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呂世瑜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但尚未有聆訊日期。本案為首宗就《國安法》刑期分級制上訴的案件。

受《國安法》刑期所限 失16個月減刑

原審的《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根據《國安法》第21條,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她以5年半為起點,認罪扣減後判3年8個月。惟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隨即指出,《國安法》條文指明總刑期須為5年以上。

上訴庭:普通法三分一扣減不適用於情節嚴重國安案

其後呂就案件上訴,最終上訴庭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即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彭偉昌和彭寶琴,駁回所有上訴理據。上訴庭更定出量刑新框架,若案件被裁定「情節嚴重」,判刑將設有下限,本來普通法案例下「認罪三分一刑期扣減」的原則和計法將不適用。

上訴庭指僅揭發他人或自動投案等才可獲下調級別

上訴庭亦定下另一關鍵《國安法》量刑框架,在符合《國安法》33條第1段的特定條件下,有機會可獲「減輕處罰」,意思即是量刑由「情節嚴重」減輕至「情節較輕」。該條件有3個,分別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者」、以及「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的人」。由於「認罪」不滿足所謂條件,因此呂世瑜亦不獲這項減刑。

在呂世瑜案的上訴被駁回後,承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兩名「光城者」成年被告蔡永傑及陳右津,被判囚5年3個月及5年,就認罪方面只獲6個月減刑,未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扣減。兩人已就刑期提出上訴

另外,武術教練黃德強早前承認《國安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法官指情節嚴重,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他未獲全數扣減,將刑期下調至5年

案件編號:FAMC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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