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9月29日有人於港島區發起「反極權大遊行」,多人被捕,入夜後銅鑼灣一帶發生警民衝突。一名21歲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30日)在區域法院認非法集結罪,判囚半年。被告去年涉另案,被指管有六角匙及剪鉗,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去年12月判入更生中心半年,今年6月服刑完畢。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被告於更生中心獲釋後立即努力工作,且他服刑完後相隔5個月再被褫奪自由,對被告造成一定程度打擊,故酌情減刑一個月。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原修讀中大專業進修學院,但因社會事件而停學。
被告曾涉11.18管六角匙 罪成入更生中心半年
被告施朗頴(21歲)今承認非法集結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由法庭存檔。辯方指被告於發生本案後的兩個月,即2019年11月18日於油麻地犯另一案,被指管有六角匙及剪鉗,當時被告被捕後「踢保」,直至2020年6月警方才起訴,最後被告經審訊後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去年12月被判入更生中心半年,於本年6月服刑完畢,之後他重返廚師工作。另外,控方提到被告原本不認罪,原訂明年1月開審,被告於一個多月前改為認罪,故未能獲全部認罪扣減。
被告原修讀社工系 因社會事件停學
辯方求情指,被告親手撰寫的求情信提及已好好反省,從更生中心服刑完畢後已重新做人。辯方又指,被告坦白認罪,有真誠悔意,其父母的求情信稱會給予被告支持。而且被告過去奉公守法,重犯機會低。另外,被告本來修讀中大專業進修學院的社工系一年級,但他其後因社會事件停學。辯方指被告希望於今次服刑後重拾學業,完成學士學位。
官:憑被告衣著及裝備顯示有計劃參與
游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大量人群參與聚集,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號召及帶領的角色,但憑被告的衣著及裝備顯示他有計劃參與,且現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示威者亦用器具襲擊警方,嚴重破壞社會安寧。被告當時攜有1米伸縮棍,必然與警方對峙用,從而推論被告積極參與擾亂秩序行為,比起鍾嘉豪案例,他投擲麻布袋到路邊的行為嚴重。
官:相隔5個月再被褫奪自由有一定打擊
游官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考慮到被告於更生中心服刑完畢後立即努力工作,且他服刑完後相隔5個月再被褫奪自由,對被告造成一定程度打擊,游官指雖然曾考慮可否緩刑,但考慮到本案嚴重後,需要判即時監禁,不過酌情扣減一個月,判囚半年。旁聽人士聞判後高呼:「照顧好自己呀!」
案情指被告持一米伸縮棍站在人群中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當晚7時有過百示威者聚集於銅鑼灣禮頓道及黃泥涌道,並以路牌及雪糕筒等堵路,且破壞閉路電視鏡頭。警方於7時20分設防線驅散,包括被告在內的300名示威者與警方對峙,他們大部分穿黑衣及戴頭盔等,部分人手持長棍盾牌,敲打雜物,亦有示威者燃點物品。
約7時半,警方進行驅散,有部分示威者後退,有部分示威者手持武器向警察防線推進,並投擲玻璃樽及汽油彈,有玻璃樽落在警員身旁。穿黑衫黑褲、戴手套及持一米伸縮棍的被告在人群中,警員12306上前追截,把被告制服地上,期間伸縮棍折斷。警方將被告拘捕後,發現其小腿位置壓着一把鎅刀,左邊衫袋則有剪刀。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與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在禮頓道與黃泥涌道交界攜有一支伸縮棍及一把鎅刀。
同案的兩名被告早前分別判囚2年9個月及半年。酒店廚師李昇俊(22歲)早前承認暴動、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等4罪,判囚2年9個月。另一被告潘奕安(25歲)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囚半年。
案件編號:DCCC 5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