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6日示威者上街抗議《禁蒙面法》,5人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1人承認使用蒙面物品罪,其餘不認罪的4人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3名成年被告今年1月被判囚10周,但由於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他們今(10日)刑滿出獄後,即被監獄門外等候的警員押解往高等法院附加保釋條件。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批准控方的申請,3名被告分別須以1千至2千元保釋,另外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兩周到警署報到一次,以及須居住在報稱地址。
今被帶上庭的3名被告依次為:蘇雅賢(21歲)、謝兆雄(23歲,學生)及陳樂燊(26歲,音樂導師)。3人於去年12月22日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暴動罪不成立,而使用蒙面物品罪則成立,判囚10周。而同案的兩名被告,15歲男生及19歲女生李安翹,亦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男生的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判入更生中心。而女生則早前認罪,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據了解,女生早前已被帶上高等法院附加保釋條件,而男生則因仍服刑中,未被帶上庭。
案件編號:CACC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