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大批市民從外「營救理大」,4男1女被控暴動等罪。案件前日在區域法院開審,4男不認罪,19歲女被告則承認暴動等4罪,但她後來改為不認罪。女被告今申請更換法援律師,由於需時處理,有辯方律師提出將郭與其他被告分案,以免影響審訊。控方則反對分案,指警員證人要再次作供造成不便,又質疑「可唔可以快啲搵個律師?」法官林偉權反駁:「而家唔係求其搵個律師,係搵有經驗嘅律師,唔係好似你哋控方咁隨便換個主控,你哋係咁做啫,唔可以迫人去跟你!」最後官批准分案,女被告案押後至6月8日再訊,期間續保釋。
控方指若分案警員記憶會有偏差 官:一定會發生咩?
19歲大專生郭凱盈被控暴動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以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她前日開審時認罪,惟考慮後改為不認罪,她今日向法庭申請更換法援律師,但需時2星期處理,有辯方律師提出將郭與其他被告分拆案件,以免影響其他人的審訊。代表控方的外判主控官張建波一度反對分案,並希望5名被告一同審訊,原因為分案對控方造成不便,警員證人要再次在庭上作供,對控方的資源運用造成不便。
另外,張亦提出會對控方不公,因若警員的證供已呈堂,辯方可索取謄本並盤問警員,而警員的記憶亦會因時間而有偏差。
法官林偉權認為,大部分證據是針對個別被告,並非針對所有被告,而且拘捕各被告的警員均不同,並不會對控方造成不公,他又稱:「最好件案今日發生,聽日即刻有得審啦!如果要分就要分,有時要平衡兩邊。」對於控方指警員記憶會有偏差,林官認為:「你講緊嘅係可能發生,但一定會發生嘅咩?」
控方質疑:可唔可以快啲搵個律師?
控方一度稱案件不複雜,質疑為何法援需要兩個星期處理,「可唔可以快啲搵個律師?」,惟陳官反駁:「而家唔係求其搵個律師,係搵個有經驗嘅律師,好似你哋控方咁隨便換個主控,你哋係咁做啫,唔可以迫人去跟你㗎嘛!」,因控方早前曾更換主控。
官叮囑被告考慮清楚答辯決定:做嘢唔好一時一樣
最後被告確認擬不認罪,陳官向她重申:「你嘅反覆造成好多不公,但法庭唔會對你有偏見」,因本案涉及的暴動罪嚴重。他又叮囑被告需要自己考慮清楚答辯決定,因這是理智的過程,「照計唔會翻來覆去」。他又強調這樣會對被告不利,因案件可能要延期,對大家都是負擔,並稱:「一個人做嘢唔好一時一樣,唔係一時三刻嘅決定」。另外陳官批准辯方律師不再代表被告,並將被告的案件押後至6月8日再訊,屆時再排期審訊,期間她繼續保釋。
23歲男學生勞俊坤早前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他承認的案情指,當日警員6982要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惟被告指身上沒有,於是警員將他拘捕,警誡下他指「我無嘢講」。法官林偉權裁定罪成。
被告依次為學生勞俊坤(23歲)、地盤測量職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0歲)、地盤電工鄭信達(40歲),以及大專生郭凱盈(19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郭凱盈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她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她另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即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
黃及連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黃在同日同地使用一塊布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連則被指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
勞另被控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連潤發被捕後即被帶上庭提堂,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他曾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還柙至今逾一年半。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