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1月警方包圍理大,市民從外「營救理大」,4男被控暴動等罪,當中包括旺角騷亂暴動罪成囚3年、前年出獄的連潤發。經審訊後,3人被裁定暴動等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只有還柙逾一年半的連潤發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法官林偉權裁決指,雖然控方稱4名被告是參與暴動後跑入橫街的人之一,但閉路電視卻見首兩名被告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發生暴動的彌敦道走入橫街。林官另信納第四被告的作供,他稱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往按摩場時路經事發地點,見人跑就跟隨入橫街,官指被告誤稱男警為「Madam」顯示他有醉意。至於第三被告連潤發,林官指他被截停時戴着頭盔、及口罩等,是為了參加示威,他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聲勢並成為一份子。
官:閉路電視見兩被告並非從暴動街道逃走
法官林偉權裁決時,信納作供的7名警員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控方指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發生暴動,警方展開追捕,當時有兩名投擲汽油彈的人走入吉野家旁的橫街,後面有8人跟着跑,控方指4名被告是走入横街的10名示威者之中,剛參與橫街外的暴動。但林官指,閉路電視影像顯示首被告勞俊坤及次被告黃新民是從小巷走出橫街,並非從彌敦道走入橫街。
官:被告裝備雖可疑 但未能證明參加暴動
兩名被告當時身上分別攜有行山杖及呼吸過濾器等,雖然林官認為兩名被告於凌晨時分身處小巷及穿戴可疑,但控方不能證明他們曾參與該處的暴動。林官亦認為,由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發生理工大學被圍事件,九龍多處都有非法集結或暴動,被告攜帶上述裝備或許是曾經或將要參加某處的非法集結或暴動。因此裁定兩人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均不成立。
被告稱宵夜後有醉意獲官信納 因誤對男警稱「Madam」
林官亦信納第四被告鄭信達的作供,他供稱與朋友宵夜後有醉意,獨自往按摩場揼骨,期間路經事發地點,見人群移動及混亂,便走入橫街暫避,後來見人跑,自己亦跑,林官認為他可能出於羊群心理。其後被告被警員用棍打致右手骨折,但林官指橫街內的人郁動會令警員以為他們拒捕及試圖逃走,因而要用武力制服。另外被告誤對拘捕他的男警稱為「Madam」,顯示他有醉意,故法庭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被告聞結果後向旁聽席面露微笑。
官:連潤發選擇依附暴動人群,逃跑為避警察
林官裁定第三被告連潤發被截停時戴着頭盔、口罩及手套,是為了參加示威,預知示威活動會涉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林官指,被告知道吉野家餐廳附近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但選擇依附暴動人群,壯大了暴動人群的聲勢,實際鼓勵及支持,肯定是要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當警察衝向示威者,被告便跑入橫街,其後匿藏在柱後。林官指被告是見警察衝來才跑開,其目的不是要與其他暴動者割席,而只是為了逃避警察,希望免於被捕。
被告在查問下亦稱:「我頭先同果班人一齊,見到警察咪走入嚟」,明顯是說自己剛才和一些人在橫街外的彌敦道,見警察前來便走入橫街。林官肯定第三被告是被影像拍攝到跑入橫街的十人其中之一,他在橫街盡頭找地方匿藏時,已戴着頭盔、口罩和手套。另外,被告在暴動集結中戴口罩遮蓋大部份臉,阻止人識辨身分,故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罪均罪成。
辯方求情望不要因被告有案底加刑
控方指第三被告連潤發過往有一項暴動定罪紀錄,於2017年8月7日被裁定罪成,判監3年。辯方為被告求情時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本案中是帶領者及曾掟汽油彈等,他身上亦沒有攻擊性武器,辯方又指被告於2019年3月出獄,當時政治氣氛改變,被告在8個月後才犯案,希望法庭不要因案底而加刑。
官:幸警方及早驅散,否則暴動將持續
林官最後就暴動罪判被告囚4年,使用蒙面物品罪則囚半年,兩罪同期執行。林官指,暴動並非油然而生,是從佐敦道一直延續,雖然有警員供稱暴動只歷時半分鐘至1分鐘,但林官認為是警方及早採取驅散行動,否則暴動將持續。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為主謀或擔當重要角色,但被告明知暴動仍依附人群、狀大聲勢,鼓勵其他暴動者,不應受過輕判處。他另指不會因案底加重刑罰,但卻沒有減刑因素。連潤發被押走時向旁聽席揮手。
首被告未能出示身分證 罰2千元
而首被告勞俊坤承認的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則判罰款2千元。林官指他凌晨身處橫街,附近又有暴動出現,令人懷疑其出現目的。
被告依次為學生勞俊坤(23歲)、地盤測量職員黃新民(27歲)、客戶服務員連潤發(31歲)、地盤電工鄭信達(40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黃及連另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黃使用一塊布及半面式防毒面罩;連則被指使用掛耳式口罩。
勞另被控一項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指他同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原為同案被告的郭凱盈則被控同一條暴動罪,另被控3罪,由於她申請更換法援律師,法官已將其案件分拆。她今亦有到庭旁聽。
案件編號:DCCC 37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