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一名患自閉症的23歲外賣員,涉在「連登」及 Telegram 呼籲市民上街抗爭及推翻共產黨等,被控煽惑非法集結及作出煽動意圖作為共4罪,還柙近一年。他早前承認所有控罪,今(1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一年。《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指帖文會潛移默化演變成更激進行為,這可能是有人於刺警後自殺等事件的原委;而網上平台可怖之處是有機會產生「孤狼」,他們可自殘、自殺、嚴重傷害他人及殺人防火。陳官亦質疑:「為何善良、單純的年輕人,在網上平台卻變成嗜血、無情及歹毒的暴力推手?」
被告陳泰森(23歲)承認4罪,即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以及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控方為署理高級檢控官莊文欣。
案情指被告所發的帖文形容中國共產黨為「暴政」,並倡議與中國不同省份的人,如廣東省等聯手推翻共產黨。他亦發帖文呼籲市民於平安夜上街集結及破壞。他又曾指若自己被羈留,「除咗殺懲教人員之外,我就只有自殺一條道路。」
官質疑為何被告會變嗜血的暴力推手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任何人都會問,為何被告弄到如斯田地?為何善良、單純及患自閉的年輕人,在網上平台卻變成嗜血、無情及歹毒的暴力推手?」陳官認為有些同聲同氣的人,不論是有心或無意,他們會互相扶持、鬥兇狠及自吹自擂,造成惡性循環,被告便是一例。
就被告發布煽惑平安夜革命的帖文,雖然他是轉發自他人,並非自行創作,但被告無註明文章出處,帖文甚至羞辱警方,連其家人亦不放過,例如稱要撫慰警員伴侶的寂寞身心,更大言不慚地稱要「孤狼變群狼」。
官指帖文流傳可能是刺警等案的原委
陳官批評辯方指帖文只是曇花一現的說法,因電子足跡可以一直流傳,不限區域及國家,最後會潛移默化演變成更激進行為,這可能是有人於刺警後自殺,以及有律師被襲等案件的原委。
官指自閉症並非不理解法律後果的辯解
陳官又指,被告將帖文的內容佔為己有,赤裸裸地煽動他人非法集結,當時《國安法》已生效,被告卻明目張膽犯案,視法治為無物。陳官又認為自閉症並非推說不理解法律後果的辯解。
官強調網上平台會產生「孤狼」可殺人防火
陳官亦不認同辯方指被告獨自行事,指其說法以偏概全,因涉案帖文是希望全民響應,被告必然會覺得人多好辦事,並與志同道合的人一起犯案。網上平台可怖之處是大有機會產生「孤狼」,而他們可「自殘、自殺、嚴重傷害他人及殺人防火」。因此要使用嚴刑重典,以令人明白網上平台並非無法無天、任人大放厥詞的地方。
官指被告行為「搞亂」有法治精神的香港
就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陳官指雖然非法集結沒有成事,但被告刑責嚴重,且在《國安法》生效後一年半犯案,視法律為無物,因此判囚15個月,認罪扣減至10個月。
至於另3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陳官指被告在 Telegram 發布帖文一段時間,並非一時衝動,他視《國安法》為紙老虎,並與志同道合的人犯案。雖然控罪中沒有提及被告行為會引起市民對司法制度的憎恨,但行為仍然是極為嚴重,把有法治精神及安居樂業的香港「搞亂」,影響生於斯長於斯的香港人應有的權利。陳官就每罪判囚12個月,認罪扣減至8個月,3罪同期。
陳官將第二至四項控罪的4個月與首罪分期,共囚14個月。他另考慮到被告患自閉症及其身世,相信他會痛定思痛,不會再因「刷存在感」而愚蠢犯案,因此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一年。陳官亦深信被告在獄中會得到精神科專業輔助及治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自閉症得不到認同 犯案為「刷存在感」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因患自閉症,面對面溝通的能力有限,曾入讀特殊學校。被告年幼時父母離異,他在童年時沒有朋友,甚至被同學欺凌,他在還柙期間亦遭欺凌,並曾以牙刷刺傷自己。辯方指,被告在現實的人際關係中得不到認同,但在網上透過發文卻得到認同,故他藉此「刷存在感」,對法律後果沒有深思熟慮。另外,辯方指被告沒有政治背景,亦不是網絡上的KOL,加上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相對2019年較為穩定。
陳官反駁指「刷存在感先至恐怖!」,並認為志同道合的人會愈炒愈激,「正正孤狼咪產生!」他舉例指去年七一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有男子刺警後自殺,亦有人於銅鑼灣用刀拮警員後潛逃,以及有律師被人襲擊至滿身鮮血。陳官又指,被告於《國安法》生效後一年半犯案,若他心智成熟,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陳官又一度質疑,從信件可見被告的文筆並不差,因此在書面溝通方面沒有問題,甚至比不少中學生好。
另外,被告在親撰的求情信中,提及自己深切後悔,不會再癡迷於偏執及兩極化的思維。被告老師的求情信亦指他是單純、有求知慾的人。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12月1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另3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則指他於2021年8月19日至12月8日期間在「連登討論區 LIHKG」、於或約於2021年9月4日,及於9月21日至22日期間在 Telegram 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具意圖包括:
*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DCCC 3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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