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截停後逃跑,被指掙扎後被捕,並於被拘留時涉重新設置手提電話。他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否認全部控罪,今(6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表示,鐳射筆自2019年6月起被示威者作為攻擊性武器照射警方,時任浸大學生會會長的方仲賢必然認知此情況,購買鐳射筆以供本人或他人作傷人,而非觀星用途。而涉案藍光鐳射筆功率較高,屬第四類鐳射光束產品,並不適合作觀星及休閒用途。
另外,有份截停方仲賢的休班警解釋,當日除他以外尚有4名休班同袍剛好身處案發地點附近,是「因應個人需求去鴨寮街選購個人物品」。他又形容,方仲賢逃跑時不斷掙扎,試圖前傾抗衡,其力度是「三個男人都控制唔到」,惹旁聽席竊笑,有人說:「犀利啊。」
控方:鐳射筆自19年6月起被示威者使用 致6名警員眼睛受傷
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亦被控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署警長52338。他另被控當日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以調查案件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由法官游德康審理,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辯方代表則為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控方開案陳詞表示,自2019年6月開始,已有示威者使用鐳射裝置作為攻擊性武器照射警方,有6名警員執行職務期間因此受傷,傷勢包括視力模糊、結膜下出血、輕微發炎及泛紅。控方指,方仲賢於香港出生、成長和學習,關鍵時間任浸大學生會會長,加上傳媒廣泛報導示威者使用鐳射筆,他必然對此情況有認知,知道鐳射筆在示威中有傷人的用途。
控方:方仲賢鴨寮街買10支鐳射筆 被警截停後逃跑
控方續指,2019年8月6日晚,一名休班警在鴨寮街閒逛時,聽到一名女檔主稱可以港幣420元出售鐳射筆,並向方仲賢謂「呢支嘢係藍光嚟,小心啲用,會射穿嘢」,又以鐳射筆照射報紙示範,傳來燒焦氣味。方往附近地鐵站提款購買10支藍光鐳射筆後,於鴨寮街一帶遊走,警員遂上前截停並表露身分,稱「先生,警察,阻阻你」,惟方即時逃跑,終被警員截停。
控方指,片段顯示方仲賢被警方於便利店門外截停後,指控警察「叉頸」,警長稱已表露身分,方則回應看不到,又指警察搭他膊頭令他害怕。警察後搜查方的10支鐳射筆,方表示此為鴨寮街買的激光電筒,用來「睇星」,且沒有買電。警遂以管有攻擊性武器將他拘捕,方稱不明白,又多次要求現場街坊拍攝,稱自己是浸大學生會會長,遭警察叉頸,圍觀人士情緒激動。方一度坐在地上,做出咳嗽動作,他報稱不舒服送院。
控方:方仲賢被捕後明知電話會被檢作證物 仍重新設置
控方續指,方仲賢在救護車上欲使用電話,但被警方阻止,告知他電話將被檢取作證物,要求他關機。警員其後檢取電話,解密後發現電話內沒有安裝任何即時通訊軟件、沒有通訊錄或電話通話記錄,只有3個相片檔案,而且有一連串8月6日晚重新配置的記錄,包括日期、用戶資訊及密碼等。控方指稱,方仲賢實知道電話會被檢取作證物,但重新設置該電話,導致資料失去。惟辯方不同意電話曾重置。
控方:方仲賢聲稱買鐳射筆觀星 惟非天文學會會員、房內無觀星器材
控方並指,方仲賢聲稱買鐳射筆觀星,惟他於2018至2021年並非浸大天文學會會員,房間內亦沒有任何觀星器材及書本,認為他購買鐳射筆是供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之用。雖然方被截停時鐳射筆內沒有電池,但電池容易取得,只要將之放入鐳射筆便可正常使用,並非本案關鍵。而方於警方截停並表露身分後突然逃跑,亦構成抗拒警務人員。
控方欲將學生會及方仲賢6月至8月帖文呈堂 辯方反對
除案發當日情況,控方亦引用浸大學生會 Facebook 2019年6月至8月的帖文,指提及抗爭者可以聯絡方仲賢申請資金購買物資,並以此證明被告與學生會立場相符;又引大量方仲賢於6月至8月及被捕保釋後於社交平台的發言,提及警暴、「和理非」與「勇武」抗爭手段、要求採取行動等,以示他對其時的社會事件有認知;並引方仲賢事發後召開的記者會片段,以及媒體訪問中談及被捕的情況作為證據。惟辯方均反對以上內容呈堂。
控方又列出方仲賢的通話紀錄,顯示他與浸大學生會成員等曾聯絡,又指其後在 Telegram 搜尋,發現他為「哨兵公海」、「香港自衛隊」、「[公海總谷2.0]求助、討論、情報交流區」、「612反送中法律援助谷」等與示威有關的群組成員,同時亦為「觀星天文愛好者」及「OCAMP夏水禮」的成員,與其電話被重置後沒有 Telegram 資料不相符。辯方同樣反對該些資料呈堂。
控方:方仲賢曾收萬元、稱可助手足玩香城online 應考慮買鐳射筆意圖
控方特別提及,方仲賢銀行戶口曾於7月29日收到港幣一萬元,並於7月30日在 Facebook 提出「如果有手足想玩香城ONLINE但冇錢課金可以contact小弟」,隨後於案發的8月6日提款5,000元,並以其中的4,200元購買鐳射筆。控方邀請法庭以此考慮他購買鐳射筆的意圖。
警員稱檔主向被告指鐳射筆「會射穿嘢」 射向報紙5秒後冒煙
有份截停方仲賢的警員8702黃漢鋒下午作供,他供稱8月6日晚於深水埗警署休班後,於鴨寮街皮具排檔選購腰包時,聽到旁邊排檔的女檔主說:「呢支嘢係藍光嚟,小心啲用,會射穿嘢㗎」,又說「淨係得我呢度有得賣,420蚊支」。黃警員探頭望過去,看到檔主正持鐳射筆射向手中報紙,持續5秒後傳來燒焦氣味。此時一男子說:「要10支,但唔足夠錢住」,檔主回應:「你可以落定訂先,我要叫人響第二度攞過嚟」,男子則稱:「一陣先。」警員確認此男子為方仲賢。
方離去後,黃警員走去排檔要求檔主示範該鐳射筆用法,檔主回應:「支嘢得我呢度有得賣咋,420蚊支」,並再次用鐳射筆射向報紙,5秒後報紙燻黑冒煙。黃警員即向身處附近的上級警長52338匯報,並與3名附近的同袍一同觀察,不久後見到方仲賢出現,購買鐳射筆後手持白色膠袋離去。
警稱與4同袍下班後於鴨寮街「選購個人物品」 巧遇方仲賢買鐳射筆
黃警員指,當日除他以外,尚有4名同袍身處鴨寮街一帶。被問及為何5人休班後同於該處出現,黃答:「因應個人需求去鴨寮街選購個人物品。」黃續指,尾隨方仲賢時發現他被警長52338在便利店門外截查,並突然逃跑。黃上前協助捉住方的手,期間方不斷掙扎,試圖前傾抗衡,黃形容其力度是「三個男人都控制唔到呢個男子」,惹旁聽席竊笑,有人說:「犀利啊。」
黃續指,嘗試控制方仲賢時,有出示委任證和解釋截查原因,惟方不停大叫,吸引市民圍觀。他形容,現場市民情緒高漲,將警察圍住及推撞,又不斷講粗言穢語,軍裝警員前來增援仍未平息。期間方仲賢突坐地上示意不適,他拿水予方。
當日賣鐳射筆予方仲賢的檔主張女士亦有作供。張自2006年起於鴨寮街擺檔,售賣電筒等照明設備,惟她對於案發當日的情況通通沒有印象。張在盤問下表示,部分產品沒有電池,「一時時」會問客人要否需要買電池,和為他們即場測試,但「每個客都唔一樣」。
涉案鐳射筆為第四類裝置 可致眼睛受損、永久失明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被檢取的藍光鐳射筆最高功率為650至1,340毫瓦,高於500毫瓦,即屬第四類鐳射光束產品。其危害距離最少為20至80米,於此距離內任何一點直接暴露於激光可導致眼睛受損甚至永久致盲,亦有釀成火警的危險。第四類鐳射光束一般用於軍事、工業或醫學用途,惟休閒活動如觀星、養寵物則沒有需要使用此類裝置,因為會過於危險。
同意事實又指,觀星普遍建議使用綠色鐳射光束,因其於夜空呈現光度較高,而且人類眼睛對綠光較敏感。一般而言,在香港使用20毫瓦的鐳射筆觀星已經足夠,任何情況都不會使用第四類裝置。
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