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今(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有份制服方仲賢的警長今作供,片段顯示方不止一次問他:「點解要叉住我條頸?」警長答:「因為我頭先截查你嘅時候呢,你逃走,明唔明啊?」惟他否認此回答即承認曾叉方仲賢的頸,並解釋指:「因為冇人做過(叉頸),我再爭辯都冇意思。」他又反指,方仲賢曾嘗試用手叉自己的頸,惟他出於保護羈留人士免自殘的責任,而出手阻止。
另外,負責拘捕的警署警長承認當時沒有以阻差辦公罪拘捕方仲賢,解釋當時聚焦攻擊性武器一罪,其他控罪則待有關調查隊伍容後決定,「唔需要心急拉呢條先」,不代表方沒有阻礙他執行職務。
警認與方仲賢「無間斷身體接觸」 防止逃走及傷害警方
有份制服方仲賢的警長4627夏偉基今作供。他稱當日方被截查時逃走,故按住其膊頭及捉住手,但方「反應激烈」,直至被制服在牆仍掙扎,一度推到他退後一兩步,需用力按住其身體以防他逃走及傷害警方。
片段顯示,夏在整個制服過程一直按住方仲賢的膊頭,後再捉住方的右手,一度稱「你繼續反抗啊!」,解釋指因方曾向前推撞。夏又在方要求放手時拒絕,稱「唔得喎,你走過」,又指「好鬆啦已經」。他承認與方有「無間斷身體接觸」。
片見方仲賢問「點解叉我頸」 警答「因為頭先你逃走」
辯方引片段指,方仲賢曾兩次問夏偉基:「做咩叉住我條頸?」夏兩次答:「你走啊!」方之後再說:「我想問點解你哋要撳住我,然後叉住我條頸?」夏再答:「因為我頭先截查你嘅時候呢,你逃走,明唔明啊?」
辯方問,夏的回答是否即承認曾「叉頸」?夏否認,直指當時有以手搭住方的膊頭,不知方是否因為此動作以為他「叉頸」:「唔知佢講緊乜,唔想再爭拗,只係想專注搜查鐳射筆工作」,又指「因為冇人做過(叉頸),我再爭辯都冇意思」,故直接回答「因為我頭先 ⋯⋯ 明唔明啊?」。
警稱方仲賢欲自己叉頸 為保護免自殘遂阻止
夏警長續指,截查方仲賢期間被市民包圍,有人擲物和照鐳射筆,他認為可能有危險,遂數次湊近方要求他「唔好再嘈」,否則圍觀人數會增加,但方「講到自己好無辜」,後又笑了一下說:「我唔會驚。」
夏並指,方之後突然面露不適坐在地上,並欲以右手虎口向上叉住自己喉嚨,由於方已是被羈留人士,他有責任保護他免自殘,遂出手阻止。方再作嘔吐狀,後被送上救護車。惟夏在盤問下承認,並沒有在書面供詞提到方曾欲叉頸。
警稱救護車非合適時間檢取電話
夏警長續指,救護車上方仲賢一度欲使用電話,但遭同袍阻止,指電話將被檢取作證物,要求他關機,夏亦有叫方關機。夏在盤問下否認同袍沒有告知方會檢其電話作證物。至於為何沒有在救護車上即時檢取方的電話,他則稱方當時「表現得好辛苦」,正接受治療,一度使用氧氣罩,並非合適的時間向他解釋及檢取證物,以免他「以為我搶電話」。
警主動稱認得方仲賢的「大學生」朋友 惟堅稱此前不知其身分
夏表示,方仲賢到達醫院後,現場有約6名朋友和家屬詢問警方為何拘捕,又指夏曾襲擊方仲賢,對他人有危險,要求他離開,又以粗口辱罵。夏最終「唔想衝突」,遂同意離開。
夏指,對醫院情況記憶深刻,因本身認得現場自稱方仲賢的朋友,是在報導上見過「有啲大學生嘅人士」,事後網上亦可見他們當時拍攝的照片。惟夏早前供稱,直至檢查方仲賢身分證和聽到他自稱浸大學生會會長時,才得知他的身分。
警認無即場拘捕阻差辦公:唔急於拉呢條先,視乎日後調查
另外,拘捕方仲賢的警署警長52338林發建今早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播放片段,顯示林制服方仲賢不久後曾向他說:「你唔合作,我就拉多一條阻差辦公。」辯方問他是否此前已打算拘捕方藏有攻擊性武器。林不同意,指方起初逃走掙扎時想拘捕他「第一條」阻差辦公,至他被制服後重複問警方調查目的作「反抗」,就可能再拘捕他「第二條」阻差辦公。
辯方問最後為何沒有以此罪拘捕方,林解釋當刻聚焦攻擊性武器一罪,會否檢控其他罪行則待有關調查隊伍容後決定,「唔需要心急拉呢條先」、「唔急切做」,但不同意這代表方仲賢表現合作和沒有阻礙他執行職務。惟他在控方覆問又稱,方被警告後有配合調查,當刻沒有想拘捕他阻差辦公。
林又表示,當時知道方仲賢指控警員4627叉頸,但沒有特別作澄清,因為「呢句話無中生有,點解要再解釋?」他亦承認,拘捕方前已知道鐳射筆無電、「唔用得」,但強調同袍於排檔已測試過該鐳射筆「絕對危險」,即使此刻無電也不代表不是攻擊性武器,拘捕有合理基礎。
片段聽不清楚警長警誡 警辯稱說話細聲錄不到音
辯方亦播片顯示,林拘捕方仲賢時說:「而家拉你藏有攻擊性武器,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想講嘅嘢,我係會⋯⋯(持續約2秒、不能辨認的發音)你明唔明白?」方答:「唔明白,你可唔可以講多次」,林回應:「唔明白唔緊要。」
辯方問林的警誡是否「不完全」,他不同意,稱當時是說「如果你想講,我會用筆寫低同用嚟做證供」,只是當時較細聲,錄影不到。他同意警誡時應確保被捕人清楚明白被捕,但當時說「唔明白唔緊要」,是因為現場有多人圍觀,也不能準確作紀錄,待容後返警署再調查。
控方覆問時問林,警誡時是否稱「我係會『錄影』」,惟林否認。
負責搜查鐳射筆的警員6758黃繼霈後作供,他承認曾於2019年8月8日記者會上為方的鐳射筆裝上電池作示範,並於2020年12月上門再拘捕方仲賢涉案的三罪,發現方的房內沒有任何觀星器材及書本。
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亦被控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署警長52338。他另被控當日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以調查案件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黃警員明天接受盤問。控方透露主要警員作供完畢,將考慮以書面處理救護等人的口供,並處理部分證據的呈堂性問題。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