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拘捕,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及妨礙司法公正三罪受審,今(15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沒有傳召證人,押後至12月29日結案陳詞。控方今欲呈遞方仲賢案發當日與浸大學生會幹事等人的通話紀錄,稱法庭可考慮他們的身分背景,推論方仲賢重設電話的意圖。惟法官不解其相關性,質疑是否方仲賢案發前與這些人聯絡,便代表他們對買鐳射筆知情及有份參與,而重設電話目的就是要抹去他們在案中角色。控方終改為只將通話次數呈堂,不再堅持呈交聯絡人背景。
控方:被告案發前與莊員等通話後重置電話 可推論妨礙司法公正
法庭早前已花兩天處理控方證物呈堂性的爭議,法官游德康拒絕浸大學生會及方仲賢 Facebook 帖文、TVB 新聞片段等呈堂,僅批准呈遞方仲賢事後記招及受訪片段。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今再欲呈遞方仲賢自2019年5月9日至案發當日與4人的通話紀錄,以及該4人的身分背景,其中包括時任浸大學生會幹事,以及前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成員邵嵐,控方並指有人有「實質行為」。
張卓勤強調,這些聯絡人與方仲賢並非偶爾、少數的通話,而是有持續性地頻繁聯繫。游官問:「咁又如何?」控方回應法庭可考慮他們當時的身分,包括學生會幹事,游官即質疑:「被告同殺人犯通訊,就有意圖犯謀殺?」
張卓勤表示理解法官的思路,亦已「自我修正」,澄清不是以此證明方仲賢買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而是推論方與上述人士有聯繫、案發時又重置電話,故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質疑聯絡人身分與案件無關:被告同殺人犯通訊,就有意圖犯謀殺?
惟游官再不解表示:「佢係幹事長、外務副幹事長又好,咁又如何?對法庭有咩幫助?佢重置電話係打算干預乜嘢司法法律程序(curial proceedings)?」他續指,不明白控方要走到幾遠,追問是否即要法庭推論,因方仲賢案發前曾與該些大學生通話,他們必然對買鐳射筆知情及有份參與,故方其後重置電話就是要抹去他們刑事罪行的角色。張卓勤回應「終點係啱嘅」,惟不是以此證明方聯絡的人亦違法。
張卓勤續解釋,方仲賢重設電話可能是出於保護性的原因,「唔想警察睇到某啲嘢去搵某個人」。即使最終該些人沒有犯法、被刪的資料也與案件無關,但只要方有此意圖,亦足以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僅因聯絡人身分而稱與案件有關是毫無基礎
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反對有關資料呈堂,指控方僅因為聯絡人的身分背景,就邀法庭推論方仲賢重設電話是妨礙司法公正、以及聯絡人與案件有連繫,是完全沒有證據基礎。他舉例,方仲賢可能打電話給同學討論大學的事情,即使最後沒有了紀錄,「咁又點?就有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質疑控方「唔理講乜嘢,總之成日通電話,被捕後重置電話就係妨礙司法公正」的邏輯並不合理。
他並指,妨礙司法公正一罪亦要證明被告意圖做某件事影響裁決,但現時連方刪除了什麼都不知道,不可能以此證明重設電話的意圖。控方則重申,不需證明刪除的內容,被告僅有意圖亦足以犯法。
雙方同意僅將通話次數呈堂、不依賴背景資料
游官最後指出,該4名聯絡人的身分與本案沒有任何關連性,亦非案情一部分,通話紀錄的確可推論方仲賢曾重設電話,但重設的意圖最終仍交由法庭考慮。控方終再修正申請,不再堅持呈交聯絡人的背景資料,僅將被告人與他們的通話次數呈堂,以證被告必然認識相關人士。雙方押後商討後同意。
控方案情完結,游官裁定方仲賢三項控罪表證成立,辯方沒有傳召證人,押後至12月29日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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