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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仲賢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9個月 官批攻擊香港司法公正 須判阻嚇性懲罰

方仲賢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9個月 官批攻擊香港司法公正 須判阻嚇性懲罰

(獨媒報導)浸大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2019年8月在深水埗購買10支鐳射筆時,被休班警截查時被指逃跑,並涉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之重設,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還柙至今(7日)於區域法院求情及判刑。法官游德康判刑時指,司法公正是香港基石,妨礙司法公正是對此不可動搖基石的攻擊,危害公眾利益,故必須判以阻嚇性的懲罰,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拒捕則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案情及被告良好品格,故行使酌情權將兩罪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辯方求情時亦透露,方仲賢已獲倫敦大學亞非學院及格拉斯哥大學取錄,將於2022年9月開學,望能判處緩刑,讓他如期開學。惟游官認為據大學對方仲賢的極高評價,相信他可延期入讀,不會失去學位,亦不會對其學術前途有太大影響,故維持即時入獄的判決。

方仲賢獲英國兩大學取錄 將於2022年9月開學

案件原定上月3日求情及判刑,但因疫情押後至今。辯方資深大律師王正宇求情時指,方仲賢並非一個犯事的人(criminal),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亦不會重犯。他亦已獲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及蘇格蘭格拉斯哥大學(University of Glasgow)取錄,後者更提供獎學金,將於2022年9月開學。

辯方又指其背景報告正面,方仲賢「大個咗」、「乖咗」,知道讀書的重要性,亦獲英國大學取錄,望法庭考慮「一個後生仔係咪要因此案判刑」,予他一次機會。就拒捕罪,王資深指其行為屬最低程度,罰款已足夠;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辯方起初預期監禁3星期,但現時方仲賢因疫情已失去自由8個星期,相信已受很大教訓,望法庭考慮判監8星期或緩刑。法官游德康向辯方確認,方仲賢於去年12月審訊前開始準備升學事宜,2022年1月申請,亦知道有可能因判刑未能如期開學。

方仲賢稱無干犯罪行 但可對警員較合作免誤會

游官判刑時引背景報告指,方仲賢現年23歲,父親在其小學時與其母親離異,方仲賢中四時發奮圖強,中五及中六名列前茅,雖兩次文憑試的成績不足以入讀心儀大學,但獲浸會大學歐洲研究取錄,並於2021年9月申請退出課程獲接納。方母形容,方仲賢成為學生會會長後變得開朗,但不善表達情感,只曾見過他於文憑試失利和裁決前因擔心自己而流淚。

方仲賢在報告指自己沒有干犯罪行,但回看事件也認為能較好地處理,對警員較合作,避免產生誤會。他變得成熟,知道不能將母親的關懷與愛看成理所當然,亦望法庭考慮其年邁婆婆而輕判,令他可多花時間陪伴家人。

方母稱讚方仲賢為人善良、正直,在沒人願意擔任學生會會長時挺身而出,又指方仲賢是她的支柱,從來沒有與她分開,罪成後自己終日以淚洗面,望能輕判。方仲賢的中學校長、校牧、大學導師及同學等,亦撰求情信稱讚他有良好品格,有理想及承擔,亦有責任心及正義感。

拒捕時間短、不嚴重 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

游官判刑時表示,涉社會事件的判刑必須偏向阻嚇及懲罰的原則。就拒捕罪,游官指警員因方仲賢購買十支可短時間燃燒報紙的鐳射筆而上前截查,雖然方抗拒警員的時間短促,在同類案件亦不算嚴重,但早前已裁定他以鐳射筆觀星不是事實,買鐳射筆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供自己或他人示威使用。基於前因後果及判刑原則,辯方提議的罰款阻嚇性並不足夠,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選項,故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

在醫院拿走SIM卡屬一定程度預謀

至於最高刑期為7年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游官指此罪無判刑指引,視乎個別案情而定。但上訴庭亦有指,即使被告原涉輕微罪行,但妨礙司法公正都應視作嚴重事件,判刑亦會考慮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及其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良好背景等不構成緩刑理由。

就本案而言,游官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相比謀殺、強姦等罪為輕微,但涉案鐳射筆功率大,可在示威中傷人或構成火警,後果可以非常嚴重。他續指,方仲賢重設電話明顯會阻撓警方調查,而他並非被捕後一時緊張刪除,而是在醫院有機會冷靜後、沒有警員在場時重設。加上iPhone需用萬字夾之類的工具才能拿走SIM卡,可見他有一定程度的預謀。

失電話資料某程度影響控方舉證

游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方仲賢在刪除電話資料後,進一步刪除其他裝置的資料,可見他沒有堅持妨礙司法公正的目的;而電話重設後,警方仍能據其電話號碼作調查,並以其他途徑找到Facebook及Telegram的資料。但他也指出,電話內包括短訊的通訊記錄均被刪去,該些訊息或涉方仲賢就鐳射筆與其他人溝通,失去相關資料某程度影響控方就他是否有傷人意圖作舉證。

司法公正是香港基石 必須判阻嚇性刑罰

游官續指,司法公正是香港基石,妨礙司法公正是對此不可動搖基石的攻擊,危害公眾利益,必須判以阻嚇性的懲罰,故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方仲賢的良好背景及品格均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至於辯方提出緩刑,游官認為即使監禁令他不可如期開學,但據大學對方仲賢的極高評價,相信他可延期入讀,亦不會失去學位,長遠不會對其學術前途有太大影響,故維持即時監禁的判決。

基於良好品格 行使酌情權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游官最後指,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均源於方仲賢購買鐳射筆被捕,但兩罪於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沒有必然關係,性質亦完全不同。但縱觀案情及被告良好品格,游官認為9個月的總刑期具足夠阻嚇性,故行使酌情權,將兩罪全部刑期同期執行,方仲賢終須即時入獄9個月。方仲賢聞判表現冷靜,母親則雙眼泛紅。

法官游德康2月裁決時指,方仲賢買10支鐳射筆「非常令人懷疑」,但由於難以定奪他必然意圖傷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但他裁定警員有合理懷疑截查方仲賢,認為方明知其身分卻逃跑,又反覆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是純粹「刁難警員」;游官又指方重設電話,刪除資料阻礙調查,因此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

方仲賢(23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他亦被控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偵緝警署警長52338,及被控當日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以調查案件前,把電話重新設置。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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