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下未獲懲教扣減刑期 張敬生申人身保護令 特首發證明書後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sites/all/themes/inmedia_2021/images/white.gif)
【獨媒報導】4名港大生被指於2021年7月的學生會評議會上,動議及支持「感激」7.1刺警男子梁健輝的議案,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謝沈智慧判處各人囚2年。上訴庭本月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15個月。其中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已服畢三分之二刑期,惟未能提早獲釋。他上周五(20日)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今(23日)再召開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透露特首於上周六(21日)發出證明書,證明本案與國家安全相關,因此她獲委派處理本案。張敬生透過法律代表申請保釋,由於懲教一方指稱不相信張獲釋後不會再危害國安,並需時準備相關資料給法庭,故黎官押後至明早繼續處理。至於人身保護令申請則定於10月3日審理。
庭上透露特首周日發出證明書指本案涉國家安全 遂改由指定法官處理
申請人為張敬生,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和梁麗幗代表。張於上周五(20日)提出單方面的人身保護令申請。高院於上周六(21日)首次聆訊,法官張慧玲認為若然在未聽取懲教解釋的情況下便批出申請,可能有欠公允,故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原定傳召壁屋監獄監督柯孫煒出庭作供,以解釋為何不批准申請人提前獲釋,以及繼續監禁的合法性為何,並原定於法官高浩文席前處理。
今日聆訊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處理。甫開庭,黎官表示相信在場傳媒會關注轉換了法官,她解釋在上周六聆訊中,法官張慧玲指示本案交由法官高浩文處理,但其後特首於周六(21日)發出證明書,指經過評估區院案件原本控罪是有關危害國家安全之後,指是次申請亦涉及國家安全,因此發出證明書。高院首席法官遂指派她取替法官高浩文,並指示是次聆訊為「指示聆訊」。
懲教署署長亦派出代表出席聆訊,包括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和大律師何卓衡。
張敬生:煽惑傷人非國安罪行 不受國安新例約束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張在獄中工作勤奮和行為良好,除此之外便沒有被指違反任何監獄紀律。彭又指,張僅承認「煽惑有意圖而傷人」而非「宣揚恐怖活動」罪,並堅稱前者並非危害國安罪行。
彭指在國安新制下,《監獄規則》第69(1A)條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該囚犯提前獲釋後「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得三分一減刑,但是張敬生並非因為涉危害國安罪行而服刑,因此不會受上述條例約束。
彭指,張敬生在9月13日上訴得直,改判監禁15個月,當天他已經服畢三分二刑期,若然考慮他獄中行為良好的話,可獲懲教給予三分一扣減,理應可以即時獲釋。惟從上訴頒下判決至今天,已經過了10天,懲教並沒有任何合法基礎繼續羈留張。
張敬生申保釋以待司法覆核結果
彭表示準備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詮釋《監獄規則》第69(1A)條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
彭並替張申請在等待司法覆核結果期間保釋或暫時釋放的臨時濟助,又指張已經「失去了10天」,他是一名年輕人,失去了的日子將無法挽回;若然法庭不批准保釋的話,他要在獄中等待與訟雙方訂聆訊日子,屆時將服畢餘下50天刑期,對申請人而言是無法彌補的不公。
彭又指,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曾在3年前批出保釋,而張獲准保釋後一直遵守保釋條件。
懲教一方堅稱煽惑傷人罪是危害國安罪行 懲教委員會正進行評估惟未有決定
代表懲教署署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則要求法庭駁回人身保護令申請。他指,申請人爭議《監獄規則》第69(1A)條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定義,只是轉移視線(red herring)。呂指,據《維護國安條例》第7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涵義」,當中可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雖然申請人沒有就「宣揚恐怖活動」被定罪,但是他承認「煽惑有意圖而傷人」,惟考慮案件的背景,反問:「為何控罪不能被視為危害國安罪行?當中的邏輯何在?」呂堅稱新例適用於該控罪,懲教繼續羈留申請人是有合法基礎。
呂世杰續指,申請人堅稱他有資格獲得懲教三分一刑期扣減,惟他並沒有任何資格可言,因懲教署尚未決定是否提前釋放,雖然相關委員會已經展開評估程序,但是他們尚未得出決定。
懲教指法庭沒有任何基礎批出保釋或臨時濟助
呂世杰又指,法庭並沒有任何基礎批出保釋或臨時濟助,因申請人一方尚未入稟司法覆核,並反問:「沒有任何司法覆核程序在你席前,你又如何批出臨時濟助呢?」呂續指,「如果申請人一方想挑戰懲教,那便去入稟司法覆核,並與此同時留在監獄裡。」
呂又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本港法院有責任在履行職責時維護國家安全,籲法官在這方面盡力。
申請人指若按懲教理解 所有罪行都可以是「危害國安罪行」
代表張敬生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時,形容呂世杰態度輕挑,又指懲教一方反問為何不能將煽惑傷人罪視為「危害國安罪行」,是極度令人震驚;若然按他們理解的話,所有寫在法律上的罪行都可以是「危害國安罪行」。
彭接著解釋為何他們目前尚未入稟司法覆核,因入稟前需準備申請人的誓章,然而法律團隊在週末和週日不可能在獄中會見到張,直至今日中午時段,他們才能在法院囚室會見張。
懲教一方稱不相信張不會再危害國安 需時準備資料 官押後至明早
申請人一方提出一系列保釋條件,表示可以遵守,包括:不得接受任何媒體訪問、不得住在香港大學任何宿舍、不得參與港大學生會任何組織、不准離開香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遵守宵禁令,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作出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違反國安條例的言論及行為。
經休庭索取指示後,呂世杰指稱,根據警方國安處的指示,他們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若然批出保釋的話不會有國安風險;另外,根據懲教署的指示,若然張獲釋的話,不相信他不會不利國安。
法官黎婉姬則追問懲教一方能否提供相關資料,以支持其說法,惟呂世杰表示已經盡力聯絡警方和懲教,但是仍然需要更多時間,一度稱要到晚上才能提交資料給法庭。
最後黎官提出押後至明早繼續處理保釋事宜,以等待懲教一方準備相關資料。彭耀鴻最後回應指,香港現時正「由治及興」,相信即使申請人保釋之後,社會也不會有事發生。
黎官另將案件排期至10月3日正式審理,聆訊預留3小時。
港大評議會案中4名上訴人為: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前主席張敬生(判刑時年齡為21歲,下同)、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郭永皓(22歲)、李國賢堂學生會前代表杜林丞亨(20歲),及文學院學生會前代表容頌禧(21歲)。
4人在去年承認一項交替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至於「宣揚恐怖主義」罪則獲撤銷。他們於去年10月被區院法官謝沈智慧判處監禁2年。
在上周五聆訊中,上訴人投訴謝沈智慧錯誤理解證據,以致似乎採取了較極端的觀點,例如她指梁健輝事件與學生會評議會的功能和事務無關,4人利用評議會作為平台進行煽惑,是「公器私用」。彭耀鴻則反駁指會章顯示學生會宗旨之一就是關注社會議題,另一名大律師關文渭亦指此說法一來缺乏事實基礎,二來明顯錯誤,且4人非為了自身利益出發。4名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又指,原審法官採用監禁35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亦未有充份考慮減刑因素,例如撤回議案能大幅減低煽惑對於公眾的影響,僅減刑4個月是太少。
案件編號:HCZZ7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