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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8.24觀塘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速龍不實口供多得「罄竹難書」

文員8.24觀塘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速龍不實口供多得「罄竹難書」

(獨媒報導)26歲外判政府男文員被指在前年8月24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參與暴動。男文員不認罪,辯稱參加合法遊行後,不知偏離遊行指定路線,在混亂中被捕。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今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指關鍵證人速龍小隊成員作供前言不對後語的例子多得「罄竹難書」,如聲稱被告被拖行帶走時無被警棍毆打,至辯方播片後才狡辯無看到被告被打頭。法官又指接近兩小時對峙,沒有暴動發生,速龍小隊卻蓄勢待發並突然衝前,暴動在警方推進開始才發生。

周健豪(26歲)的親友得悉罪名不成立後激動落淚,旁聽人士拍掌示好。

控方並無任何片段拍攝到案發經過,主要依賴速龍小隊一名成員口供,該成員指被告在警方驅散後,仍然與30名示威者站在偉業街與警方對峙,他聲稱被告高1.6米,年約30歲,戴防毒面罩及口罩,在警方衝前驅散時被告逃走失敗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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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遮陣護送下離開法院。

被告稱參與和平示威被捲入波及

被告自辯時曾表示,當天遊行獲警方不反對通知,他按以往和平遊行經驗,比出發時間遲約一小時才到起點,到近偉業街時因為擠塞,在石壆休息近半小時,期間有人因為看到他沒有裝備,遞上一個防毒面罩,他擔心待警方發射催淚彈時戴上已經太遲,所以提早戴上。他看不到警方紅旗亦看不到有示威者攻擊警方,當他看到大批速龍小隊及防暴警衝前時,意識自己要躲避,但最終被制服和拖行。

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裁決時指,在警方推進驅散前,只有零聲示威者向警方掟雜物,及用鐳射筆照射警方,正如控方證人同意,即使警察被照射仍毫無反應,照射只是騷擾居多,許官表示雙方對峙期間,沒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發生。

不排除和平遊行人士「誤闖禁區」

許官認為此時偉業街已設有路障,有人敲打雜物製造聲響挑釁警方,但不能視所有聚集的人群都是非法集結參與者,因為遊行仍然繼續,不排除有人因為原定遊行路線人群擠塞,因而跟隨其他人跨過石壆而「誤闖禁區」。

許官指出,此時和平遊行仍然繼續,但留意到傳媒片段拍攝到,速龍小隊警員在約下午4時半已經蓄勢待發,曾舉起長槍指向人群,後來又退後。然後有速龍小隊人員帶頭衝前,場面極度混亂,雜物橫飛並首次有汽油彈出現,暴動在驅散後才開始。

黑衫自反修例運動普及 老弱婦孺亦穿著

在考慮被告有沒有參與暴動時,控方指被告穿黑衫,戴防毒面罩、口罩顯示有備而來,但許官不同意。他指出,自反修例運動開始,不少合法遊行參與者都穿深色或黑色衫,當中有長者或主婦,不能以衣著斷定有參與暴動;戴口罩的原因,可能是遊行參與者不欲其他人知道其政見。

許官認為,雖然被告背包有後備口罩,但當時天文台發出酷熱天氣警告,被告備有後備口罩更換亦屬合理。被告稱防毒面罩是陌生人贈予,許官指從片段看到有市民派發水和飯團,有人叫喊「有口罩派」,被告的解釋並非無可能。許官又指被告身上沒有搜出武器,亦無物品可作非法用途,即使褲袋有一對手套,但如果被告是前排對峙示威者,必定做好準備對抗警方,不會不戴手套。

控方案情主要依賴一名速龍小隊成員的口供,但許官表示未能穩妥接納其口供,他同意辯方所指,證人沒有向法庭如實交代。

證人稱目標1.6米高 庭上度高證錯誤

速龍證人在主問時,聲稱觀察了被告30秒,但在播片盤問下卻承認只看了被告3秒,在追捕期間更要跨過路障,視線曾離開。許官表示,前後所稱的觀察時間足足有10倍差距。另外證人聲稱目標人物年約30歲,但許官質疑當時對方戴上防毒面罩及口罩,證人憑什麼斷定年齡。再加上證人形容對方1.6米高,但辯方大狀吳宗鑾在庭上表示自己有高約1.75米,但被告比他還高,證人始承認。

從傳媒拍攝片段,在警方驅散期間,有一名比被告矮小,但同樣黑衫、背同款背囊的人士曾出現,許官不排除證人在追捕時一度視線離開,再向前望時因為同款背囊而認錯人。

許官又特別指出即使被告自辯不可信,舉證責任仍在控方,而證人前言不對後言的情況多得「罄竹難書」,例如辯方問證人,被告遭制服並拖行時,有沒有被警方用警棍追打,證人本來稱沒有,但在辯方播片後才承認有,當辯方追問為何不在起初坦白,證人就狡辯稱之前意思是「無看見打頭」,許官再次指出,在警方未驅散前根本沒有暴動行為,當警方衝前後,才有雜物橫飛的情況。

許官裁定罪名不成立後,控方一度申請將被告的個人物品充公,許官質疑既然被告已不被定罪,財物是否應歸還被告。控方表示不堅持。辯方申請訟費,雙方將用書面陳詞方式處理。

案件編號:DCCC 20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