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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顛覆案 辯方稱支聯會成立30年從無被指非法 「令國家唔高興」不構成犯罪

支聯會顛覆案 辯方稱支聯會成立30年從無被指非法 「令國家唔高興」不構成犯罪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遭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今天是鄒幸彤被捕還柙的一周年。鄒幸彤提初級偵訊,早前完成作供,辯方今(8日)於西九龍法院,就案件證據不足以交付高院作出陳詞。辯方庭上質疑,支聯會成立逾30年從無被警察和政府干預或指非法,但《國安法》立法後,「同樣嘅口號、同樣嘅行為,無端端變成咗刑事罪行」;又批評控方指控毫無基礎,無證據鄒幸彤煽動他人作何等非法行為顛覆國家,強調支聯會多年來從無顛覆國家「路線圖」,其行動僅在「保存真相、宣傳真相、教育公民」,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的五大綱領亦是提倡保障政治及公民權利,受言論自由保障,「令國家唔高興」不應構成犯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至明早宣布決定,裁定是否有足夠證據交付高院。

鄒幸彤今步入法庭高呼「中秋節快樂」,惟即被保安要求安靜,她又對親友說「生日快樂」。散庭時,鄒幸彤與旁聽人士互相揮手,有人喊「公義必勝」。

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審理。控方代表為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辯方代表為大律師沈士文及梁麗幗。

辯方:支聯會成立逾30年從無被指非法

辯方陳詞前,控方先呈交就辯方陳詞觀察的陳述,就控罪中「非法手段」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和中央政權機關」的字眼作陳述,但無透露詳情。張卓勤表示,明白控方於交付程序角色有限,一般不能盤問或陳詞,故陳述目的集中於法律立場,就辯方陳詞作回應,並重申法庭現階段不需就事實或法律作裁定。

辯方其後就控方證據不足以交付高院審訊陳詞。沈士文表示,本案獨特之處,在於《國安法》立法前,支聯會已存在超過30年,期間警察和政府從無干預其存在或指其行動非法,警方亦會為六四晚會和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他指,支聯會的五大綱領從沒改變,示威活動性質亦不變,但《國安法》立法後,「同樣嘅口號、同樣嘅行為,無端端變成咗刑事罪行」。

辯方:控方無證據鄒幸彤煽動他人如何顛覆國家政權

沈續指,控方無證據證明、亦無檢控鄒幸彤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卻基於同樣的綱領和行為,控告鄒「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係好奇怪的結論」。他引控方案情,列出支聯會歷史、五大綱領(但只針對「結束一黨專政」一項)、指「結束一黨專政」具顛覆的意思、支聯會成立後不斷宣揚「結束一黨專政」的概念,其後便立即跳到結論,指支聯會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辯方:「結束一黨專政」僅理念之爭 不構成犯罪

沈士文批評,控方自行解讀「結束一黨專政」為不符國家憲法的基本制度,並指鄒幸彤上任後重複表達該政治理念,故干犯煽動罪的指控毫無基礎,因控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鄒曾使用暴力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亦無證據鄒煽動什麼人作出何等非法行為,以顛覆國家政權。

他續指,如鄒幸彤所言,支聯會30多年來從沒有提出任何顛覆國家「路線圖」,其做法僅是「保存真相、宣傳真相、教育公民」,而支聯會辦過的所有活動和五大綱領,都是維繫和宣揚國家管治概念的進步,乃人權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結束一黨專政」亦只是關於國家管治概念的「理念之爭」,公開發表支持此理念的言論,如呼籲國家進步改革、更改國策,「令國家唔高興」,「無論憲法寫咗定憲法冇寫、係咪基本治國方針制度」,「都唔構成罪」。

辯方:條文僅限煽動以武力相關非法手段顛覆國家 非禁和平表達

沈士文又認為,《國安法》列明維護國安應尊重和保障人權,而22和23條下「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文,只是禁止煽動他人作出「與武力有關」的非法行為。沈解釋,條文列明3項顛覆的手段,包括「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雖然「其他非法手段」沒有寫明「與武力有關」,但據法律上的「同類原則」,由於前兩項手段性質均非常嚴重,故後者性質亦必然相同,即「與武力有關」,例如藏有攻擊性武器。

沈續指,若「其他非法手段」意指「任何非法手段」,絕對是「荒謬」和「不合理」的,舉例指有人或想透過亂過馬路、違反限聚令等達致顛覆國家政權,但不可能因此定罪;又指若「非法手段」的定義毫無限制,被告卻會面臨國安法最高終身監禁的刑期,是違反人權法。

因此,沈認為條文其實「相對非常自我約束」,不禁止市民「和平」表達政治意見,儘管該些意見可能不符中央意識形態的立場,或就某些歷史事件和政府體系的取態。他強調,「一個人自己諗顛覆國家唔係罪,呢個係一個概念、internal、私人嘅諗法」、「同人講要顛覆國家都唔係罪」;法庭要判斷本案是否表面證據成立,便須審視鄒幸彤曾否煽動他人以武力顛覆國家政權,但如上所述,控方並無任何相關證據。

控方在指控亦提及鄒幸彤2020年和2021年六四晚會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但沈指,該些案件與本案無關,因僅涉鄒個人的非法行為,她亦已就此定罪,與她煽動他人作非法行為並無關連。

辯方稱無表證檢控存在 促法庭認真對待 官:無須一再強調

就控方指法庭現階段不需就事實或法律作裁定,沈士文同意毋須作裁決,但強調法庭在考慮是否將案件交付高院時,仍需對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例如如何正確理解「非法手段」的意思、事實上鄒幸彤有否煽動他人作非法行為顛覆國家等,作出思考和判斷。

沈一度強調,交付程序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當案件「任控方講都係冇一個基本成立嘅表面證據」,法庭裁定無足夠證據交付審訊後,被告便應立即獲釋。他指,尤其許多國安法案件被告須還柙候審,今天亦是鄒幸彤被捕還柙的一周年,辯方有誠意以此案證明沒有表面證供的檢控是存在的,請法庭「認真對待」,不應視交付程序為「過冷河」、不重要。

此時香淑嫻嚴肅道:「沈律師,由一開始到而家法庭一直都係認真對待,相信你都觀察到」,指陳詞應針對案件有否足夠證據交付高院。沈重申只想表達被告和律師均認真對待本案,香續答:「呢個一路以嚟大家都睇到,無須一再強調。」

辯方稱控方證據案情存重大缺漏 官押明早裁決

沈士文總結,支聯會五大綱領是提倡保障政治及公民權利,非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屬在人權法保障下行使言論自由;而控方未有指出鄒幸彤煽動他人作出何等與武力有關或無關的非法行為,以顛覆國家政權;亦未能證明何謂中國的「根本制度」,無定義破壞甚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沈認為,控方證據及案情基礎均存重大缺漏,不足以構成表面證據或駁斥辯方案情,鄒幸彤應毋須答辯。

香淑嫻稱需時考慮,押後至明早裁決。

鄒幸彤被捕還柙一年 何俊仁上月高院申保釋獲批

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鄒幸彤去年今日於律師樓被捕,兩日後與支聯會、李卓人及何俊仁被起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亦與另外4名支聯會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一直還柙至今。而就多宗集結案入獄逾一年的何俊仁,今年7月服刑完畢,於8月22日向高院申保釋獲批。

案件編號:WKCC36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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