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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煽動顛覆案 6.24處理鄒幸彤換官申請 官料今年內無法開審

支聯會煽動顛覆案 6.24處理鄒幸彤換官申請 官料今年內無法開審

【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2021年9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李卓人和鄒幸彤還柙至今逾兩年半。案件今(19日)於高等法院進行第二次案件管理聆訊,由3名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鄒幸彤早前質疑,法官黎婉姬曾處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能閱覽辯方無法得悉、涉公眾利益被遮蓋的警方調查資料,擬申請換官,法官今表示排期6月24日處理。至於其餘事項,包括申請海外證人視像作供,則留待換官申請有結果後處理,惟庭上透露控方回應時提及23條立法,據悉涉立法後法庭不得准許國安案件的證人進行境外視像作供。法官李運騰又表示,審訊日期同樣需視乎換官申請的結果,但「我諗無論邊三位法官審,呢單案今年之內都唔會聽得到」,但強調會盡快處理。

案件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審理,控方代表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李卓人及何俊仁由大律師沈士文及梁麗幗代表,鄒幸彤沒有律師代表,已被取消公司註冊的支聯會,則由破產管理署委聘的大律師林芷瑩代表。身穿軍綠色外套的鄒幸彤手捧大疊文件入庭。

鄒質疑黎婉姬曾處理拒交資料案上訴 換官申請6.24處理

鄒幸彤於上次案件管理聆訊,質疑法官黎婉姬曾處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的上訴,能閱覽辯方無法得悉、涉公眾利益被遮蓋的警方調查資料等,擬申請換官,雙方已呈交相關陳詞。法官李運騰指,就換官申請需召開聆訊處理,但要遷就3位法官很困難,故「唔打算就大家日程」,並預留6月24日一整天聆訊。

李卓人即指,當天需出席終審法院聆訊。翻查資料,當天為8.18流水式集會案終極上訴。李運騰指,除鄒幸彤以外的其他被告不需要出席,大律師林芷瑩稱支聯會不會加入申請,大律師沈士文亦指對此立場中立,同涉8.18案的李卓人和何俊仁不會出席屆時聆訊。

暫不處理海外證人視像作供申請 23條立法禁國安案證人境外作供

另外,鄒幸彤亦申請身處海外的專家證人及4至5名事實證人以視像作供。法官李運騰指,原則上需要由負責審訊的3名法官決定,故在換官申請有結果前「我哋唔會處理呢個問題住」。

李又指,控方的回應提及有關23條立法的問題,「變咗鄒小姐你仲繼唔繼續海外證人視像申請,你自行決定」,但重申今日不會處理此問題。鄒指,能否視像作供會影響專家報告的日程,但李重申暫時無法處理。

翻查資料,23條立法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I條,列明如有關刑事法律程序屬「指明法律程序」,即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法庭便不得准許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藉電視直播方式向法庭提供證據,變相禁止國安案件的證人進行海外視像作供。

譚耀豪
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

審期仍待定 官:呢單案今年之內都唔會聽得到

李運騰續指,真正審訊日期因要視乎換官申請的結果,「所以都畀唔到大家,都冇辦法」,又指無論屆時結果如何,也會有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大律師沈士文稱,望可以盡快進行,指李卓人及何俊仁因本案一直還柙。李回應「我都想」,重申「法庭都好着緊呢件案件需要盡快處理,亦希望盡快處理」,但需先處理換官申請。

李續指,第三次案件管理聆訊無可能於6月24日前進行,法庭望盡快通知大家日期,強調「法庭其實相當着緊日程,大家可以放心,呢方面我哋係考慮過,我哋係好重視」。

鄒幸彤一度稱,觀察到控方的回應「唔係回應」,根本沒有回答她的問題,李運騰指今日無法討論控方陳詞是否足夠,需先處理換官申請。鄒重申會影響辯方準備證據,李續說:「你可以放心,我諗無論邊三位法官審,呢單案今年之內都唔會聽得到,但我哋會盡快處理。」

鄒幸彤保釋及解釋報導限制申請均遭拒

鄒幸彤其後表示有保釋申請。李運騰質疑她沒有事先呈交陳詞和誓章,「你叫我哋根據啲乜嘢決定?」鄒指有一份7頁的文件,她早前在陳慶偉法官席前申請保釋時曾交予控方。李運騰指較好做法是事先通知法庭,不能預期法庭有時間處理;控方亦認為申請「非常唔理想」,因完全無收到通知。

李運騰其後押後20分鐘,讓控方閱讀鄒幸彤的文件,並聽取雙方陳詞。法官聽取陳詞後,拒絕鄒幸彤解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限制的申請,亦拒絕其保釋申請。

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喊:「頂住呀!加油!」

2021年9月遭起訴 一年後交付高院審訊

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於2021年9月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李卓人和鄒幸彤還柙至今近兩年半,何俊仁前年8月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惟去年3月涉違保釋條件遭撤銷保釋。案件歷5次提訊日及7次提堂,於2022年9月正式交付高院審訊,其中被取消公司註冊的支聯會由破產管理署代表出庭。

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被控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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