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遭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10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堂,為被告之一的「支聯會」遭取消公司註冊,因此「支聯會」至今亦無法律代表。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今指,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I 條,破產管理署署長是「支聯會」法律代表的唯一人選。同案被告李卓人及鄒幸彤等提出不滿,若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支聯會」會對他們不利,猶如「自編自導自演」。羅官則指法庭無權不批准對方作出任何決定:「即使佢哋代表係錯誤決定,都係署長錯誤。」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以待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同案3被告獲准出席。而李、何及鄒需於2月14日出席提訊日,以待處理交付高院的程序。李及何沒有保釋申請,鄒則保留8日保釋覆核。有旁聽人士在被告押走時高呼:「情人節見啦!」
官指蔡耀昌無權作答辯 終結其「關注人士」角色
本案首被告為「支聯會」,前清盤人蔡耀昌今以「關注人士」(interested party)身分,與其他3名被告一同出庭。由於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I 條,如法律程序在該公司解散之日待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該公司繼續進行。因此,破產管理署署長今亦有派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出庭。
《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今問蔡,是否仍會繼續擔任「關注人士」,蔡指希望繼續擔任,直至「支聯會」有合適法律代表。但羅官表示,「關注人士」角色皮毛,並非公司法定代表,亦沒有權利作出答辯,「同公眾坐喺度睇差唔多」。
羅官又指,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60I 條,破產管理署署長是「支聯會」法律代表的唯一人選,羅官亦想不到有其他人選。該條例列明:「如某公司所提起的法律程序或他人所提起針對某公司的法律程序在該公司解散之日待決,該項法律程序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該公司繼續進行,或可由他人繼續進行該項針對代表該公司的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法律程序。」
另外,羅官強調現時案件需考慮到入獄階段。最後羅官裁定蔡在本案中的「關注人士」身分已終結,並將案件押後以待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而同案被告屆時毋須出庭。
李卓人:由破產管理署代表會對其他被告不利
沒有法律代表的次被告李卓人隨即提出,若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首被告「支聯會」,將對同案3名被告不利,他又指律政司起訴法人,而法人卻由政府部門代表,「變成周伯通,左手打右手」,並強調「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死人,在生時無接觸過死人,我哋一齊睇住嗰人長大,但無聲出」。他另提出律政司根本不應繼續控告「支聯會」公司。
鄒幸彤:猶如「自編自導自演」
同樣沒有法律代表的鄒幸彤則提出,控方控告「支聯會」,但「支聯會」卻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代表,猶如「自編自導自演」、「自己告自己」,她認為法庭應該批准同案被告出席押後的聆訊,以讓他們就誰代表「支聯會」作陳詞。何俊仁則表示,為何只是讓「支聯會」法律代表發言,而其他被告卻無權發言。
官:法庭無權不批准對方作出任何決定
羅官多次回應指:「明白你嘅關注」,但稱法律程序上每一被告均是獨立處理,而且法庭無權不批准對方作出任何決定,他又重申:「即使佢哋代表係錯誤決定,都係署長錯誤」,若被告有任何申請可待案件交付至高等法院原訟庭時提出。
代表破產管理署署長的資深大律師李紹強則指,現時尚未決定他們有沒有代表身分。
案件將交付高院 3被告續還柙至2月14日
羅官指,案件將押後至2月10日,以待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是否代表「支聯會」,同案3名被告則准以「出席」角色出庭。而有關文件,即1千頁的證人口供及5千頁的證物文件,將送遞至破產管理署署長。另外羅官應控方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申請,指李、何及鄒需於2月14日出席提訊日,以待處理交付高院的程序。李及何沒有保釋申請,鄒則保留8日保釋覆核。有旁聽人士在被告押走時高呼:「情人節見啦!」
支聯會、李卓人(64歲)、何俊仁(69歲)和鄒幸彤(36歲)。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22及23條,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
案件編號:WKCC363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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