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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5常委獲批保釋 鄒幸彤梁錦威拒「禁言」條件 申撤回保釋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5常委獲批保釋 鄒幸彤梁錦威拒「禁言」條件 申撤回保釋

【獨媒報導】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常委梁錦威、鄧岳君、陳多偉及徐漢光,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他們在上月提堂時皆否認控罪,昨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再次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今早宣佈決定。

他除了批准3人保釋,亦主動向沒有提出申請的梁錦威和陳多偉批出保釋。惟鄒幸彤和梁錦威拒絕接受「禁止受訪」的條件,故即時申請撤銷保釋。羅官堅持讓他們保釋,駁回兩人撤銷保釋的申請,但兩人可以「技術性地」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並維持還柙。鄒另涉支聯會顛覆案,在該案不獲准保釋,故須繼續還柙。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5日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5人獲批保釋 官:風險已減

昨日只得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申請保釋;早前向高院申請保釋失敗的梁錦威和陳多偉,則沒有保釋申請。不過羅官今指案件有重大情況改變,由於傳媒廣泛報導,警方亦搜查支聯會會址後撿獲大量證物,任何人有意潛逃或毀滅證據的話,理應一早成事,現時相關風險似乎大大減低。羅官又指,保釋應是防範性質,而不是為了懲罰被告,最終基於一視同仁,故批准全部被告保釋。

鄒幸彤和梁錦威拒接受「禁言」條件

由於鄒幸彤另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在該案不獲准保釋,她在本案的保釋條件僅為:交出1000元擔保金、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在報紙、電子媒體和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作出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國安法》和其他法律的行為。

不過鄒幸彤拒絕接受不得公開發言的條件,因這條件界線模糊,她不懂如何去遵守。惟羅官堅持向所有被告施加此條件。鄒其後申請撤銷保釋,更表示:「若果要在人身自由與言論自由之間作選擇,我會選擇後者。(“If I choose between personal liberty and freedom of speech, I will choose the later.”)」

最終羅官駁回她撤銷保釋的申請,維持保釋決定,但提醒她可透過拒絕簽署保釋文件來放棄保釋,或者向上級法院申請,並多次強調為了她的自由著想,隨便她自己作決定。

梁錦威同樣透過律師表示,拒絕接受「禁言」條件,因對言論自由構成限制,然而他現時仍身為葵青區議員,需不時就社區議題接受訪問或公開發言,若果被批出保釋的話,依然會選擇放棄保釋。羅官同樣駁回梁撤銷保釋的申請。

鄧岳君和徐漢光各以1萬元保釋,陳多偉則以1千元保釋,3人須遵守以下條件: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住址、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若住址更改須通知警方,以及不得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方式在報紙、電子媒體和社交平台發表言論,或作出有可能被視為違反《國安法》和其他法律的行為。

鄒幸彤申撤保釋報導限制獲批

此外,鄒幸彤申請撤銷《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於傳媒報導保釋程序的限制,今獲羅官批准。

昨日鄒在被告欄內作申請保釋陳詞,她批評控方文件列出多個不同團體,並指稱它們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卻無法指出支聯會與他們的關係。她又批評,控方以搜集證據為由把被告關押,這是不公義的。控方指稱被告意志堅定,惟鄒幸彤強調:「我們不是堅定地違背法律,而是我們會堅定地保衛我們的人權。」(We are not determined and resolute in against the law, but we will be determined and resolute in defending our human rights. )

代表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昨稱,由於辯方提出多項爭議,需要更多時間檢視過去30年的悼念晚會影片和60盒的支聯會文件,以考慮是否需傳召更多證人,要求押後2個月作第二次審前覆核。惟鄒幸彤批評,警方發信給支聯會之時,理應掌握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是「外國代理人」,而被告現時還柙,控方現階段申請額外時間檢視證據,做法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