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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遭拒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等3人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遭拒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2021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5個月,定罪及刑期上訴均被高等法院駁回。3人今(17日)於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之證明書,要求釐清控罪元素,包括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及能否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鄒幸彤親自陳詞,指控罪對公民社會和基本權利或帶來毀滅性影響,公眾有迫切需要知道如何避免觸犯法例;又指法律應以普通人所能理解的方法詮釋,不應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的「無限彈性工具」,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才能入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姬聽取陳詞後拒絕批出證明書,認為上訴方的議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只是重複早前理據,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已曾還柙及服刑共近80天的鄧岳君及徐漢光,另申請保釋候上訴亦遭拒絕,法官指未能信納二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的行為。鄒幸彤聞判後微笑,徐漢光則攤開雙手聳肩。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說:「撐住呀!」

案件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審理,上訴人為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鄒幸彤自行代表,鄧及徐則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及大律師黃俊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高級檢控官吳加悅。

3人精神不俗,開庭前鄒幸彤與旁聽人士互道「早晨」,徐漢光和鄧岳君微笑揮手,徐漢光豎起拇指,鄧岳君亦做致敬手勢,並說:「(服刑)第35日。」鄒幸彤獲准攜文件坐在律師席。

鄧岳君 徐漢光
支聯會前常委 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右)

爭議須否證屬外國代理人、可否於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

3人今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根據法例,高院拒絕後被告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其中鄒幸彤提出的法律問題為:就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的控罪,控罪元素是什麼?尤其:

(i)涉事組織為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是否控罪元素?
(ii)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是否控罪元表素,可作為辯護理由來挑戰?

至於鄧岳君及徐漢光一方提出的法律問題,則包括:

控方須否證明通知書事實上送達予外國或台灣代理人?
終院在煽惑六四集結案中,有關被告在刑事審訊中提出間接非憲法挑戰的決定,是否適用於所有案件?
被告能否以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
通知書要求提供「文件」,是否超越條文提交「資料」的要求?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個人資料的保護,是否不適用於「實施細則」附表5就外國或台灣代理人保管的個人資料使用?
通知書能否要求提供《國安法》實施前已存在的資料?

上訴方:應在審訊一併處理法律問題

黎官早前裁定,辯方不可於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而應申請司法覆核;並引述鄒幸彤煽惑六四集會案終院判詞,提及若一個人是某個行政命令針對的對象,而他沒有提出上訴或上訴失敗仍違反該命令,他不能於事後的刑事審訊透過挑戰命令的合法性來抗辯,認為該情況也適用於本案。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爭議,相關原則是否適用於所有情況,又指《國安法》強調檢控的效率,但若必須就通知書合法性問題申請司法覆核,會令檢控變得複雜,認為應在同一審訊、而非分開的聆訊處理所有法律問題,並強調相關問題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上訴方為被告申保釋 已服刑近80日

戴啟思亦為被捕後已還柙42天、及自上訴被駁回後已服刑35天的徐漢光和鄧岳君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翻查資料,二人被判囚4.5個月,如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扣減,即只需服刑多十多天;如未獲三分一減刑,則需服刑多約57天。

戴啟思 Philip Dykes
資深大律師 戴啟思

指罪行對公民社會或有毀滅性影響 望釐清控罪元素

沒有律師代表的鄒幸彤親自陳詞,批評控方完全誤解和無視她提出的問題,指她提出的議題,旨在釐清這條嶄新罪行的控罪元素、對罪行作出正確解讀,因這罪行對公民社會和基本權利或帶來「毀滅性影響(devastating impacts)」。鄒指這是自審訊到上訴的核心議題,公眾有迫切需要知道如何避免觸犯法例,而若事實是根本無法避免觸犯此法例,公眾也有權知道。

鄒續強調,要正確解讀法例,應從條文的字眼出發,舉例如法例指有男人收到徵兵令要服兵役,不可能理解為女人收到也要服兵役,除非法庭或立法機關進一步指「男人」也可被定義為「女人」。惟鄒指,這種基本錯誤卻出現在判詞有關控罪元素的段落,法官沒有正確地點出所有控罪元素,而是反過來從控方須證明什麼、或什麼可被挑戰來解讀條文,導致控罪的解讀出現不一致和自相矛盾。

翻查判詞,黎官提及涉案控罪元素僅包括四點:通知書表面上有效;通知書已妥當地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是支聯會幹事、管理或協助管理支聯會的人;及上訴人未有盡應盡的努力、亦非因其不能控制的原因而無遵從通知規定。

指「外國代理人」為控罪元素 質疑判詞無提及

鄒續引「實施細則」附表5第3(3)條列明,「如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屬一個組織」無遵從通知規定屬犯罪,指控罪元素顯然包括須為「外國或台灣代理人」及屬「組織」,惟此兩點法官在判詞均無提及,僅提及是「上訴人」未有遵從通知規定。鄒指「代理人」和「上訴人」並不相等,「法庭應詮釋而非重寫法律」,不能將控罪元素的對象隨意互換。

鄒陳詞期間遭黎官打斷,問鄒還需時多久、需否押後聆訊,指聆訊原只預留60分鐘,又着鄒毋須重複書面陳詞內容。鄒指她或需時1小時,因控方似乎完全誤解了其論點,黎官指「你是對我作出陳詞,不是對控方作出」,並指只會給予鄒幸彤多10分鐘時間。鄒續重申,認為控罪有7個元素,但黎官判詞只準確地指出其中一個,即「通知書已妥當地送達被告」,並認為有迫切需要由終審法院釐清。

黎婉姬
高院原訟庭法官 黎婉姬

鄒批控方繞過立法原意、令法律成為被權力操縱的工具

而就控方指,若須先證明被告是外國代理人,會引致荒謬(absurdity)的結果,鄒反駁指事實正正相反,指「真正的荒謬,是拒絕接受條文上的『代理人』只能是『代理人』,亦無法提供另外可行的定義;真正的荒謬,是以尊重立法原意為名,繞過條文字眼清晰可見的立法原意;真正的荒謬,是以粗暴的條文,令警方可以濫用權力;真正的荒謬,是給予警方權力,指控任何人是外國代理人;真正的荒謬,是懲罰堅持真相、堅稱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鄒表示,這些均是控方毋須證明組織為外國代理人,所會導致的荒謬結果,但若正確解讀法律則可以避免。

鄒強調,法律條文應以任何普通市民均能明白的方法詮釋,而非律師之間脫離常識的文字遊戲。她指任何沒有法律訓練的普通市民看到涉案條文,均會合理地認為若他與任何「代理人」無關便會「安全」,然而他們無法預視的,是法庭有天竟會說「代理人」不只是代表「代理人」,即使組織並非外國代理人也可能入罪。鄒重申應給予條文字眼一般的意思,即「代理人」意指實際上的「代理人」,令法律意思能被普通人所理解,而非成為「有權勢者任意操縱的無限彈性工具(infinitely elastic tool)」。

官拒申請 指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重複爭拗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僅表示,不同意鄒幸彤稱他們扭曲其論點,並採納書面陳詞,認為上訴方論點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張卓勤亦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右)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方有關能否於審訊挑戰通知書合法性的議題,終審法院就鄒幸彤煽惑六四集會案的判詞已處理,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至於其他論點,法官認為只是重複審訊和上訴時提出的爭議,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故拒絕發出證明書。

而就徐漢光和鄧岳君的保釋申請,法官未能信納二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故拒絕申請,二人須繼續服刑。

鄒幸彤聞判後微笑,徐漢光則向妻子攤開雙手聳肩。散庭時,旁聽人士紛紛說「撐住呀」,有人高叫「講得好好呀!」,徐漢光向旁聽席抱拳,鄧岳君則做手放額頭致意。

3人原審罪成 各判囚4.5個月

國安處2021年8月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按《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成員和活動等資料,但遭拒絕。鄒幸彤、徐漢光及鄧岳君不認罪受審,去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各判囚4.5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鄒幸彤拒絕接受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加上另涉支聯會煽動顛覆案須繼續還柙。

法官黎婉姬今年3月駁回全部上訴,裁定辯方不能於審訊挑戰涉案通知書的合法性,並同意原審裁判官指,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指實施細則原意明顯賦權警務處長廣泛權力作調查,要求須先證明組織身分是不合理。法官亦認為,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被遮蓋的資料、及控方證人拒答問題,均沒有令審訊不公。

翻查資料,3人於去年9月10日首度提堂被拒保釋,鄧和徐同年10月22日獲准保釋,共還柙42天。至於鄒則一直還柙至今,逾兩年半。

控罪指三人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前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被告梁錦威陳多偉承認控罪,各判囚3個月, 已服刑完畢。

案件編號:HCMA9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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