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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今日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5人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3人不認罪受審。由於辯方批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資料、致令無法抗辯,案件原定今早於西九龍法院進行控方與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聆訊,以重新審視資料可披露的程度。惟聆訊因八號風球取消,押至今午進行,餘下審訊下周一繼續。控方今透露,經審視後有意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但強調無意豁免整個 PII 並披露所有文件。

閉門聆訊因颱風延誤

案件周二審訊時傳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作供,惟所引的國安處調查報告和向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均涉「公眾利益豁免權(PII)」而被大幅隱去(redact),辯方批無從得知控方案情的證據、無法就此作盤問。控方決定重新審視兩份文件可披露的程度,原定今早進行與裁判官的一對一閉門聆訊,以覆核早前的 PII 申請。

控方認調查報告從無交警務處處長

不過由於今早懸掛八號風球,法院早上所有聆訊取消,覆核 PII 申請的閉門聆訊亦無法進行。案件下午續審,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向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確認,國安處調查報告從無提交予警務處處長,只是將調查結果總結在該份申請通知書的文件內。

辯方望披露整份文件 指含警方發通知書的基礎

辯方大律師黃雅斌提出,望完全披露該份申請文件的第一部分,指當中提及有合理理由相信需向支聯會發出通知書的基礎,包括支聯會與其他組織的聯繫。黃強調,本案爭議點是通知書的合法性,而辯方要作出挑戰,必須理解警方基礎,否則必然影響審訊;而辯方亦需就該些組織的資料作盤問,惟現時組織身分和所涉罪行均被隱去。

不過羅德泉指,文件似乎是針對包括支聯會在內的4個組織進行評估,並申請向4個組織發出通知書。黃雅斌手持被大量黑色方格遮蓋的文件無奈回應,重點是大部分資料被隱去,辯方難以理解所有事情的背景,「你(裁判官)和控方都看過沒有被隱去的文件,但我們從來沒看過」。

控方稱有意披露少於20項資料 今午進行閉門聆訊

控方終提出,可先進行閉門聆訊,處理控方現時不再爭議的事項,辯方屆時有不滿再提出。他透露,控方有意重新披露(unredact)少於20項資料(items),並指待裁判官下令後,需時準備文件、辯方亦需時審視,申請押後至下周一訊,辯方不反對。

羅德泉終下令,聆訊完畢後即進行閉門聆訊,以處理披露控方不爭議的資料,控方須在明天將修訂好的文件交予辯方,案件下周一(29日)早上續審。如屆時辯方認為仍不足夠,可再作出申請。而由於下周一原為審期最後一天,雙方屆時會再定下額外審期。

周天行最後強調,控方無意豁免整個 PII 並披露所有文件,只是就辯方的要求,審視早前隱去的部分能否再披露。聆訊並於約4時45分完結。

官曾稱涉國家安全 批准隱去部分資料下披露

據「實施細則」附表5條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而有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其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其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及成員的個人資料。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6個月。

辯方曾多次要求控方披露支聯會是哪個外國政府或組織的代理人,惟遭羅德泉拒絕。而由於控方稱相關資料涉「公眾利益豁免權」,早前向裁判官申請豁免披露,羅德泉終裁定全部披露會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批准隱去警員及受查人資料等部分內容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梁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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