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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得直 被告須即時服刑囚3個月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至終院得直 被告須即時服刑囚3個月

(獨媒報導)前年3月8日市民於大埔悼念周梓樂,時任區議員涉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被指跟隨拍攝,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蔡其後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惟律政司指法官誤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院今(16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被告的定罪裁決及刑罰,原獲保釋的被告須即時服刑,囚3個月。有親友流淚與被告相擁並稱:「盡咗力!」終院指法官黃崇厚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繼而撤銷被告的定罪,造成重大及嚴重不公。

被告為蔡健瑜(36歲,攝影師)。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崔浩泉及連普禧代表。

被告於去年8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他與其餘被告集結,並不停近距離以攝錄機對焦警員,其拍攝行為具挑撥性。其後被告獲保釋向高院上訴,未曾服刑。他今年3月獲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黃官指被告僅在旁拍攝,無不當行為,亦沒有與其他被告交談,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唯一意圖是參與非法集結。

終院:若法官對自己作正確指引 無事物妨礙其推論

律政司今次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法官黃崇厚誤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錯誤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具意圖參與集結,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律政司早前指出,原審裁判官裁斷被告是「構成犯罪者」(constituent offender),但高院的黃官在處理上訴時,一方面確定此定罪基礎,其後又僅視被告為「鼓勵者」,著手考慮他有否鼓勵他人集結的意圖。

終院在判詞表示,本案情況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即興攝錄。而法官黃崇厚早前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繼而撤銷被告定罪,造成重大及嚴重不公。終院指,若法官就參與意圖的元素對自己作出「正確的指引」,本案中沒有任何事物妨礙他推論被告具有參與意圖。

終院:被告為構成犯罪者之一

終院引用盧建民案例分析指,被告加入其他人一起近距離追着便衣警,他們已構成非法集結。而被告加入其他集結人士後才形成非法集結,因此他是構成犯罪者之一。

終院:被告有參與意圖 因攝錄時無須怕集結者報復

終院指,控方在本案的證據,已能滿足盧建民案中「參與意圖」的兩項元素。首項元素是被告有意圖成為集結的一份子,如法官所指,片段可見他與其他人一同衝向便衣警。另外如裁判官所言,被告亦可在集結者不反對下,以及無須害怕他們報復下,進行攝錄。

終院指控方毋須證被告行為具挑釁性、與他人有協議

至於第二項元素為被告於集結時的精神狀態(mental state),即他是否意識到集結者的行為,而他亦有意圖作出被禁止的行為。終院指,被告於案發時意識到其他參與者的行為,自己亦意圖作出被禁止行為,即對便衣警攝錄。終院反駁被告一方指,根據案例控方毋須額外證明被告的行為具挑釁性,亦毋須證明被告有意透過拍攝便衣警而鼓勵他人繼續其行為。

終院亦裁定,控方毋須證明集結者之間有任何無關的共同目的,亦毋須證明他們有事先協議,以及曾互相協助。

對於被告一方指高院法官有權以重審方式審視本案,終院認為需考慮本案的事實裁斷。黃官沒有推翻被告有參與集結的裁定,只是著手考慮被告有否促使或鼓勵其他人的意圖,但他沒有考慮參與者的被禁行為可能不同。

本案同被控非法集結的4名被告中,只有時任區議員連桷璋獲判無罪,時任區議員姚鈞豪罪成判囚3個月。至於時任議員助理蘇揚浚及時任區議員文念志則認罪,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FACC 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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