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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官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或有集結意圖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官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或有集結意圖

(獨媒報導)前年3月8日市民於大埔悼念周梓樂,時任區議員涉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被指跟隨拍攝,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蔡其後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惟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原則,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今(29日)開庭審理。律政司強調,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顯示他有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屬無辜、單純工作,還是與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並問:「即使攝影師代表電視台工作,但作出被禁行為,是否都要受罰?」律政司指視乎有否超越底線。案件押後宣判,被告繼續保釋。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申請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崔浩泉及連普禧代表。

蔡健瑜(36歲)去年8月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指他與其餘3名被告集結,並不停近距離以攝錄機對焦警員,其拍攝行為具挑撥性。其後被告獲保釋向高院上訴,未曾服刑。他今年3月獲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黃官指被告僅在旁拍攝,無不當行為,亦沒有與其他被告交談。

律政司爭議法官黃崇厚錯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

律政司今次上訴的主要爭議點,是法官黃崇厚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律政司: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仍拍攝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指,被告在非法集結中屬直接參與者,而非促進鼓勵或旁觀者。他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有機會導致他人害怕,因此顯示他有意圖。

律政司指,高院處理上訴時會以重審(rehearing)方式進行,法官一般不得偏離原審的事實裁斷,但黃官卻在法律上出錯。律政司解釋,原審裁判官裁斷蔡健瑜是「集會組成人」(constituent offender),但黃官處理上訴時一方面確定此為定罪基礎,一方面卻在判詞後段偏離該事實裁斷,僅視蔡為「鼓勵者」,分析他有否「促使或鼓勵」非法集結來考慮其意圖,從而撤銷其定罪。

法官問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 抑或有集結意圖

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律政司一方,如何區分攝影師是無辜、其意圖單純為媒體工作,還是與其他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律政司指需視乎情況。張官又提出,根據律政司觀點,攝影師必然知道現場情況,但其目的只是紀錄,「即使攝影師代表電視台工作,但作出條例被禁行為,是否都要受罰?」律政司指,若超越底線的話,法律就需要干預。

律政司解釋,真正的新聞從業員所作的行為,與有集結意圖者有分別,但需視乎情況而定。他又舉例稱,本案中便衣警受騷擾,已不想被追拍,但被告繼續拍攝,他明知會導致甚麼後果,這顯示他有犯罪意圖。

律政司:拍攝或令更多人看到「起底」資料

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到,案發時便衣警被追罵及「起底」,有人讀出其個人及家人的資料,而攝影師則拍攝着情況,兩者的角色有否不同。律政司指,攝影師拍攝有機會讓更多人在媒體中看到「起底」資料。

律政司最後希望法庭恢復被告定罪及刑期。

被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唯一意圖是鼓勵他人

代表蔡健瑜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控方不能證明被告拍攝的唯一意圖是有鼓勵他人的作用,並引起現場人士受驚。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問到:「可否沒有意圖但參與其中?參與是否一定要有意圖?」答辯方指,法律上沒有意圖不可以斷定為參與。而控方亦需要根據其他元素,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例如他身上有沒有裝備、工具或武器,以及有否與其他被告通訊。

被告方:市民想留意警方有否不當行為故拍攝

答辯方回應被告拍攝是否同涉「起底」時,強調被告只想紀錄情況,期間沒有與他人交談。惟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問到:「以當時的社會狀況,仍追拍警員是否不合理?」答辯方認為,當時市民想留意警方有沒有不當行為,因此都會拍攝,而且被告亦有拍攝非法集結人士。

答辯方最後建議法庭推翻被告的定罪。

案件押後宣判,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即現金1萬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本案同被控非法集結的4名被告中,只有時任區議員連桷璋獲判無罪,時任區議員姚鈞豪罪成判囚3個月。至於時任議員助理蘇揚浚及時任區議員文念志則認罪,判囚3個月。

案件編號:FACC 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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