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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道具槍及無線對講機赴警察學院 前港台兼職記者罪脫 律政司針對其中一罪申覆核

攜道具槍及無線對講機赴警察學院 前港台兼職記者罪脫 律政司針對其中一罪申覆核

【獨媒報導】一名案發時就讀電影高級文憑的港台兼職記者,在2021年4月前往黃竹坑警察學院開放日採訪途中,於港鐵海洋公園站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對講機,經審訊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均不成立。律政司針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無罪裁決申請覆核,今午(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聆訊。控方指被告供稱購買無線對講機時,獲店員告知不需申領牌照,因而未有申領牌照,乃法律上的誤解,在普通法下並不構成抗辯理由,要求法庭改判被告罪成。裁判官梁嘉琪指示控辯雙方提交書面補充陳詞,並押後至2月7日繼續聆訊。

被告為洪嘉榮(案發時22歲),他於2022年3月9日獲裁判官梁嘉琪裁定「管有仿製火器」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均不成立,因梁官信納玩具槍是電影道具,亦相信被告真誠以為管有無線電對講機不需牌照。律政司於同月22日針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的無罪裁決申請覆核。

控方代表先解釋為何相隔如此長時間才處理案件,他指律政司決定申請覆核後,隨即向法庭申請索取審訊錄音謄本,東區法院檢控組於2022年5月收到相關謄本,卻未有立即交給律政司同事。直至2023年10月,律政司向法庭查詢,才得知相關謄本早已交給東區法院檢控組。控方就此向法庭致歉。

控方指,被告並不爭議警方在其背包搜出涉案對講機,專家亦指出它操作正常,被告亦不爭議他未有申領法例所要求的牌照。

控方指,被告審訊時在庭上供稱,案發前在深水埗購買無線對講機時,要求店員介紹最便宜的型號,又問店員是否需要牌照,對方回答稱不需要,由於他相信店員的專業意見,加上他打算只買一部對講機,而不是多於一部對講機,所以當時認為不需要申領牌照。在控方盤問下,被告承認知道需申領牌照,但知道在某些情況下法例可豁免牌照。被問到可以到哪裡尋找不需牌照而又合法的對講機,被告則表示不知道。

控方指,被告聲稱知道法例有豁免範圍,可是在庭上說不出香港法例第106Z章 《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令》附表所載的豁免條件,卻聲稱相信店員作為專業人士的意見,因而相信涉案無線電對講機不需牌照,乃法律上的誤解,而非事實方面的誤解,因此在普通法下不構成辯護理由。

辯方則指,一般人難以精準地說出法例附表所載的豁免條件,例如頻帶、輻射功率、雜散發射電平限度等,合理的市民購買無線對講機時亦不會拿著該附表去查詢店員,因此只要被告能夠大概說出在什麼情況下可豁免牌照,而他聽從店員的意見而不申領牌照,便不算是法律上的誤解,而是事實層面的誤解,可構成辯護理由。

控罪指洪嘉榮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B出口,沒有通訊牌照而管有器具,即一部「Baofeng」對講機,型號號碼BF-777S。

案件編號:ESCC18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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