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36歲摩洛哥籍男子涉醉酒後於北角扯下掛有國旗及區旗的旗杆,他不認罪受審,今(2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侮辱國旗罪脫、侮辱區旗罪成,准保釋至9月14日判刑,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指,不能排除被告醉酒,他曾揮臂並向空氣叫喊,而且他無政治聯繫,無證據顯示在表達立場。鄧官提到,侮辱國旗罪的英文條文使用「intentionally」,需包含「特定意圖」;而侮辱區旗罪則用「wilfully」,包含「一般意圖」,至於「醉酒」在後者的情況下不屬辯解理由。
摩洛哥籍被告 Mezouar Zakaria(36歲),被裁定侮辱國旗罪脫,侮辱區旗罪成。
官指不能排除被告醉酒 無證據顯示表達立場
被告於審訊期間承認有犯案,但辯稱案發時醉酒並「斷片」。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裁決時指,不能排除被告醉酒的可能性,因他揮動雙臂並向空氣叫喊,而且他不可能明知有閉路電視而故意作出行為。鄧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動機犯案,他並無政治聯繫,當日身穿普通衣服,其身上亦沒有可疑物品,因此無證據顯示他在表達立場。
另外,鄧官指被告當時扯下掛着國旗及區旗的竹竿,並將它們丟在路上,並沒有再踐踏或扯爛旗幟。從證據顯示只是一名醉酒漢扯下竹竿後離開。
官:醉酒不屬特定意圖、但屬一般意圖
就法律議題上,鄧官指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為兩條不同控罪,雖然兩者的中文條文均列明控罪意圖包含「故意」,但侮辱國旗罪的英文版本是用「intentionally」,需要包含「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而侮辱區旗罪則是用「wilfully」,包含「一般意圖」(general intent),而在這個意圖下,「自行造成的醉酒」(self induced intoxication)並非辯解理由之一。因此,鄧官裁定醉酒不屬侮辱國旗罪包含的「特定意圖」,但屬侮辱區旗罪包含的「一般意圖」,故前者罪脫,後者罪成。
另外,鄧官下令被告賠償2,000元予香港福建社團聯會。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0月2日在北角屈臣道與電氣道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2支國旗;以及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12支區旗。
被告原面對另一項刑事損壞罪,早前獲控方撤回。該罪指他損壞屬於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16支竹竿。
案件編號:ESCC196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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