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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 警指王婆婆不斷轉動黃傘 證故意不配合

拒出示身分證被控阻差辦公 警指王婆婆不斷轉動黃傘 證故意不配合

【獨媒報導】今年1月22日陳彥霖逝世16個月,「王婆婆」王鳳瑤被指在將軍澳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時不肯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王鳳瑤不認罪,案件今(2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作供督察指,王當晚拒絕放下並不斷轉動黃傘,證明她是故意不騰空雙手,尋找和出示身分證予警員;王鳳瑤則在盤問時稱,自己當時是「為公眾利益企喺度」,質疑警員無視她的權利。

王指3日前才收到部分控方文件 官:攞文件係你嘅責任

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的王鳳瑤表示,今早開庭前再收列多一份控方文件,即拍攝案發經過的警員證供。裁判官劉淑嫻指該份文件只有1.5頁,王反駁指「對我嚟講係長」,又稱自己未看過控方的呈堂片段。劉官遂短暫休庭,讓王閱讀新收到的文件,及要求控方清楚列出對王的指控行為。

休庭後王鳳瑤再稱自己英文不好,看不懂案情撮要,但控方表示早已將中文版交給王。王之後承認早已收到中文版,但至三日前才收到李甜珠的書面證供。劉官指,文件只有3頁,三日應足夠王閱讀,王欲繼續反駁,劉官不滿打斷:「安靜先啦唔該,王女士」、「攞文件係你嘅責任,宜家控方仲緊張過你。」

影片證警多次要求王出示身分證 王:畀我示威完咗先得唔得?

控方表示,王當晚構成的阻礙行為,包括未有按警員要求,移除欄杆上的環保袋和拿出身分證,並聲稱忘記身分證在哪和不斷轉動黃傘。控方稱,拘捕王後在她身上找到其身份證,可證她是故意不提交。

控方之後傳召當晚拍攝案發經過的警員張伯喜作供。從張拍攝片段可見,王鳳瑤當晚在安全島上高舉「沉冤待雪」紙牌時,督察李甜珠及警署警長陳朝陽上前要求她移除欄杆上的環保袋,並指王亂拋垃圾,要求她出示身分證。王不斷反問為何要求她出示身分證,又稱「死啦唔知喺邊」、「畀我示威完咗先得唔得?之後先去警局。」

李甜珠繼續要求王鳳瑤出示身分證,又指王不應停在該處,要求她收起雨傘。雙方對話數分鐘後,李宣佈拘捕王。王坐在地上,在旁的警員上前包圍並拿走她手上的傘,王即不斷尖叫:「唔好整爛我把遮!」王最終由警員帶上車。

王質疑警拍攝時針對自己 睇錯字因只有中六學歷

張伯喜在盤問下稱,當晚在安全島上包圍王鳳瑤的警員有8至10人,自己拍攝時是對準她一人。王質疑,張是在上司要求下針對自己,張否認,解釋指當時安全島旁有很多車經過,認為王擺放的雜物會干預視線,亦覺得王舉起的紙牌會引人圍觀,故選擇拍攝她。王鳳瑤稱自己當時「係為公眾利益企喺度」,劉官插嘴指「佢唔會知你目的」;王再質疑張沒想過她的權利,張回應「你有權利,唔代表你可以阻礙別人」。

王鳳瑤又問張伯喜是否記得紙牌上得字句,張稱是「沉冤得雪」,王即指他將「待」看成「得」,質疑是因為張只有中六學歷;張解釋指自己或者看錯了,劉官亦指王不應在盤問時夾雜個人批評。

警:拘捕是為預防任何事發生 王拒放下雨傘證沒意圖騰空手

李甜珠作供時則稱,王鳳瑤當時所在的行人島位於大型十字路口,並非在安全位置;即使王的行為未對司機造成很大影響,但因每月22日尚德邨附近都會有悼念陳彥霖的活動,她預料會有更多記者和市民圍觀王。為預防任何事情發生,李下令將王鳳瑤拘捕和帶離該處。她又指,要求王鳳瑤出示身分證是為了登記其個人資料,再考慮是否作相應的警告和票控她亂拋垃圾;惟王當時一直手持雨傘,未有意圖放下並空出手尋找身分證。

盤問期間,劉官一度指王鳳瑤沒有代表律師,要求控方不要「用咁多引導說法」,以示公平。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王鳳瑤(65歲,無業),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控罪指她於今年1月22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近燈柱BE0550行人過路處,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督察李甜珠及警署警長陳朝陽。

案件編號:KTCC12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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