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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稱支聯會使命非替公權力監察社會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稱支聯會使命非替公權力監察社會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

【獨媒報導】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15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親自作供的鄒幸彤重申,警方要求提交資料,實要支聯會「做埋國安嗰份工作」、調查身邊民間團體,但支聯會使命是「監察公權力」而非「幫公權力監察社會」,「我哋拒絕作為破壞呢個社會信任同散播恐懼嘅幫兇。」另控方獲准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資料,惟今多番就組織身分盤問鄒幸彤,鄒稱無法回答問題,亦無法同意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組織為外國代理人:「(理據)99.99%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呢?」辯方案情完結,案件將於12月22及23日進行結案陳詞。

另外,鄒幸彤昨就2021年六四集會煽惑案上訴得直,休庭時有旁聽人士喊:「勝完又勝!」有人亦喚:「着多啲衫!」

涉公眾利益 組織及人物以代號稱呼

控方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今繼續盤問鄒幸彤,並主要就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所撰的調查報告,及向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申請發出通知書的文件發問。

本案因公眾利益豁免權(PII)隱去大部分資料,上述文件除支聯會外,涉案組織和人物均以代號稱呼,包括「組織1至6」、「人士1至2」,警方並稱因支聯會與外國組織2至4有密切關係,須發通知書。

控方稱「組織2」非虛構 鄒幸彤:無法確認

張卓勤今問,鄒幸彤是否接納「組織2」是真實的組織,不是警察虛構出來(make it up)。鄒稱對組織身份有猜測,「但我哋喺呢單案中冇辦法確認到我哋嘅猜測,因為 PII 問題,我都唔知可以點答你呢個問題。」

張續指,申請文件和報告上都有「組織2」的資料,「警察實在沒有理由『老作』(there is really no reason police should make that up)。」惟羅德泉表示,辯方從無爭議組織真假,質疑鄒是否能夠回答該問題。張改問鄒是否不爭議組織真假,鄒重申:「對一個我哋都唔知身分嘅機構或人物,我哋點知係真定假?」張再問她是否知悉任何原因警察會「老作」,鄒答:「我又唔係警方,我又點知警方有咩原因。」

控方稱無證據處長無讀文件 鄒:處長無作供

警務處處長須就申請文件評估後才簽署發出通知書,張卓勤一度問,是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警務處處長沒有讀過該文件」,鄒答:「我哋冇任何關於警務處處長睇過乜、冇睇過乜嘅證據喎」,又指不爭議洪毅將申請文件交處長和局長,「但成個審訊冇警務處處長或保安局局長出嚟講過啲咩嘛。」

控方要求證實報告內容 官質疑證人不清楚警方調查不能確認

張卓勤其後要求鄒幸彤閱讀調查報告和申請文件,指出警方對支聯會的描述是否準確。鄒甫閱讀,張便催促:「你之前冇睇過?」、「我很驚訝你作為大律師上庭前沒讀過文件」,遭羅德泉指他作出「不恰當評論」。

羅德泉續指,報告是警方調查的結果,警務處處長據結果發通知書,鄒幸彤同意或不同意當中事實,「與本案議題有何關係?」;又指證人對警方調查一無所知,「如何能評價你的調查結果正確與否?就算她說是真的,又有什麼證據價值?」

張卓勤指,羅德泉早前裁定控方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辯方可挑戰通知書合法性,故控方仍有責任證警方有合理基礎發出通知書,而該合理基礎須基於事實。若身為支聯會「內部人員」的鄒能同意報告內容為真,則能協助控方。

控方指選擇PII後只能依賴刪減版案情:我們是孤身作戰

惟辯方大律師黃俊嘉指,警方依賴的事實包括大量因PII被遮蓋的部分,若法庭要裁定是否基於事實,似乎要回到原點,重新檢視被遮蓋的內容。他又指,控方選擇不傳召警務處處長作供,鄒亦不可能代他回答該些基礎是否合理。

張卓勤則指,清楚知道現時只能依賴刪減的版本(lesser version),亦不會重新要求披露所有資料,「我們選擇申請 PII,這是必然的後果,其實這場仗我們是孤身作戰(we are fighting the battle single-handedly)」。

鄒幸彤回應,難以區分警方報告內何謂「事實」、何謂主觀的評價,她雖不爭議支聯會的事實,但卻不同意警方的偏頗描述。張卓勤遂要求鄒公開確認對本案所有事實都不爭議,鄒說不能貿然同意。控方與裁判官討論逾一個半小時後,控方終修改盤問方向。

反對提「廢除一國兩制」等於支持港獨:你唔畀佢話鍾意一國一制?

張卓勤其後將警方調查的列表交予鄒幸彤參考,上有國安處對各涉案組織和人物的調查及評估,列出其背景、活動等,並有部分因 PII 而遮蓋的資料。控方並就警方對組織的評估作盤問。

就「組織4」,控方指支聯會與「組織4」均反對中國政治制度,鄒稱不知道「組織4」身份,難以回答,但不同意控方描述。她亦不同意控方指,文件提及「廢除一國兩制」可見「組織4」公然支持港獨,指除了該句外,文件其餘內容全塗黑,「就咁睇一個斷句係冇可能有呢個意思喎,你唔畀佢話鍾意一國一制、香港完全回歸祖國、完全融合咩」。她也不同意「組織4」匯款予支聯會可證有密切關係:「除非你話所有捐款者都同我哋有緊密聯繫。」

控方質疑不提「人士1」身分 官提醒盤問時因 PII 而反對

就「人士1」,控方指他曾收取「組織5」款項交予支聯會,支聯會再將款項給予「組織2」,控方發現部分款項是用於2019年5月12日「八九民運與香港角色」座談會。控方指「人士1」是被通緝人士,鄒無奈道:「你不停問緊我 PII 嘅嘢,除非我確認呢個人嘅身分啦,我點答你佢係咪呢」,並指據其對「人士1」的理解,支聯會與他「冇緊密聯繫」。

張卓勤隨即指,鄒早前盤問時並無提出「人士1」的身分。羅德泉此時打斷,指鄒之前審訊欲提出組織身分時,控方因 PII 強烈反對,現時會否出現相同問題。鄒稱她不是不可提出人士的身分,但只屬「猜測」,且認為本案主要關乎「組織4」,「都唔想無謂地令法庭煩惱,將啲文公開晒出嚟」,引用其他組織或人士身份作為具體辯方案情。羅德泉同意單純猜測是「毫無意義」,即使鄒早前選擇公開,證人亦會因 PII 而不能回答。控方終沒有繼續再問。

稱大部分資料無披露 無法評估是否合理相信外國代理人

鄒又不同意,控方指憑「組織2」與支聯會的金錢交易可證二者有密切關係,稱雖不否認與「組織2」有很多合作,但金錢上並無附屬關係。至於控方指支聯會與「組織2」有共同董事「人士2」,鄒早前反駁「人士2」在支聯會辭任後多年才任「組織2」董事。控方指該論點與案無關,鄒不同意,批評警方報告「基於完全錯誤的事實」、含「非常誤導性」的描述,「咁唔通唔關係咩?」;並質疑警方指所謂「共同」實是「隔咗十幾年嘅共同」,並不能反映什麼。

鄒在盤問下重申,不接納警方有合理基礎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及發通知書有合理基礎。至於同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組織2至4,鄒指文件上有關該些組織的內容「99.99%都係(塗)黑咗嘅,咁我點樣評估係咪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外國或台灣代理人)呢?」

鄒幸彤認六四紀念館曾展示「光時」旗 稱紀錄社會事實、「唔應該特登避」

控方又指,去年2月媒體曾報導六四紀念館內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鄒同意,指當時正進行對比八九民運與香港社會運動的展覽,而做紀念館目的是要客觀地紀錄香港社會的事實,「係唔可能避免『光時』呢個口號,亦都唔應該特登去避,我哋係有展示呢支旗嘅。」

控方又提到支聯會支持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劉曉波,鄒同意,指認為該判決「不公正」、「以法律名義打壓異見人士」,而支聯會就劉的行動持續多年,因認為不止是判決的問題,當局長時間軟禁劉妻劉霞也完全無法律基礎。

控方稱聲明反對中國政治制度 鄒:唔明點解咩都可以咁形容

控方又指,支聯會就「709大抓捕」的聲明「反對中國政治制度(against the regime of PRC)」,是一「客觀事實」,鄒幸彤不解稱:「我唔明點解咩都可以形容為 against PRC」,直指該聲明明顯有具體要求,包括釋放人權律師和確保權利受尊重,「其實唔係同咩 oppose 呢個 regime 有關係喎。」

鄒批控方就法律議題盤問 官:選擇自辯便只剩被告身分

此外,鄒幸彤早前曾質疑警方報告引學聯代表在六四集會發言,卻稱代表支聯會。張卓勤今指該些證據不影響控方對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評估,鄒不同意,批警方欲證支聯會危害國安有關,但挑出的3段話兩段都非支聯會的發言,最後一段更只是司儀中場說話,且引述錯誤,「係好令人質疑呢份報告嘅邏輯」。

鄒幸彤續表示,張卓勤似乎是就其陳詞的法律觀點發問,惟她現時身為證人,並不能就此給出事實證據。鄒強調,她同時具備律師和證人身分,控方「不能盤問一個律師如何打官司」,而若她是有律師代表的被告,亦根本不能代律師回答此問題。但羅德泉指,鄒選擇自辯,便須接受只剩下自辯被告的身分,不能以律師身份盤問證人、再指自己是證人故無法回答問題,控方有權就她的看法提問。

鄒重申拒交資料 因拒任破壞社會信任及散播恐懼幫兇

盤問完畢,鄒幸彤在覆問中批評,整份通知書是「mission impossible(不可能任務)」,因為要回答問題,其實就是要支聯會先調查身邊有何民間團體符合附表5下外國代理人定義,並交出所有該類別團體的活動、合作、資金、會議等,「其實真係要我哋做埋國安嗰份工作。」惟鄒表示,支聯會沒有人力物力做如此大型的調查,亦沒有足夠時間,直言警方花了數個月查支聯會仍未能確定他們是否外國代理人,「咁我哋點樣喺兩個禮拜之內,搞清楚我哋身邊團體有邊啲係屬於嗰堆定義下嘅團體呢?」

鄒又指,他們無任何權力做相關調查,「我哋唔係警方,唔可以強制任何人同我哋交待任何嘢」,而更重要是他們原則上不可做這樣的調查,因為「我哋機構嘅任務同使命,係監察返公權力,而唔係幫公權力去監察個社會」。鄒指,支聯會不能反過來助長公民社會間互相調查、互相揭發的風氣,否則會極大破壞社會信任,「因為每個人都要驚住本身信任嘅合作伙伴,會突然間變咗公權力嘅延伸,將佢哋了解到嘅資料交到警方手上。我哋係拒絕扮演呢個角色,亦拒絕去作為破壞呢個社會信任同散播恐懼嘅幫兇。」

辯方案情完畢,至下午5時45分才散庭。案件押後至12月22日至23日結案陳詞。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審訊第八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無必要以國安法索取成員生日 警:不受限及有權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至少14次拒答問題 官認「徒勞無功」 辯方要求重新審視可披露資料

審訊第九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方援引2010年學聯代表講話 指六四晚會嘉賓發言危害國安

審訊第十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官禁以受害者形容天安門母親 鄒幸彤斥可恥

審訊第十一日
拒交資料案 警認建議剔除公司註冊時無提「外國代理人」 否認發通知書出於政治動機

審訊第十二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表證成立 鄒幸彤進庭時舉白頁

審訊第十三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指支聯會由港人自發組成 政府「明擺擺政治迫害」
拒交資料案 控方質疑鄒幸彤令審訊政治化 鄒:呢個審訊嘅本質就係政治

審訊第十四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質疑警索資料範圍過闊如着支聯會助「起底」、批假設有「帳簿上冇嘅數」

審訊第十五日
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稱支聯會使命非替公權力監察社會 拒當散播恐懼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