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9月1日,市民到機場一帶進行「交通壓力測試」。一名24歲技工涉於東涌游泳池拆下國旗,及後國旗被燒毀,他否認侮辱國旗、縱火等4罪,今(6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辯方曾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他指被告案發時受過度活躍症(ADHD)影響,一度「跳掣」,沒有意識並缺乏自制能力。惟法官郭啟安卻拒絕接納辯方醫生供詞,指醫生沒有考慮被告犯案時戴豬咀、曾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以及裝病的可能,郭官批評醫生供詞草率偏頗,有誤導法庭之嫌。被告還柙至10月20日求情及判刑,郭官以 ADHD 非求情理由拒絕辯方建議索精神科報告。
被告警誡下認拆國旗 辯方醫生指被告受ADHD影響
被告黃卓禮(24歲)任職太陽能板技工,被控刑事損壞、侮辱國旗、企圖縱火及縱火共4罪。法官郭啟安裁決時指,被告被捕後於警誡會面稱:「嗰日我係東涌行過見人摘支國旗,咁我咪埋去拆支國旗落嚟囉,之後我已經將支國旗交左俾其他人,唔係我燒架。」而根據片中所見,國旗是由一名金髮男子所燒毀,被告於錄影會面亦曾指出自己為金髮男子。另外,警方在被告電話發現他曾向朋友承認曾犯案。
辯方反對被告的招認供詞呈堂,並指被告在受威嚇、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警誡會面口供。辯方傳召精神科黄宗顯醫生作供,他撰寫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提及被告案發時受到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ADHD)影響,缺乏自制能力,他犯案時可能只是一時難以壓抑突如其來的衝動,亦無犯罪意圖。辯方續指,被告在錄取口供時忘記自己權利,對警方所說的為虛構。控方另傳召一名精神科蔡永傑醫生反駁辯方的醫生,他不認同被告在案發時患有 ADHD 的診斷,因 ADHD 容易假裝,「詐病」機率高。
官批辯方醫生供詞草率偏頗 沒考慮被告戴裝備
郭官批評,辯方黃醫生在診斷時沒有全面考慮客觀的證據,對於不利被告的證據卻隻字不提或視而不見,例如被告身穿黑色手袖、戴面巾甚至佩戴「豬咀」,以及被告在警誡下已作出招認。這些顯示被告可能是有意識甚至有計劃地犯案,這無疑嚴重削弱了他提出的觀點的可靠性。郭官批評辯方黃醫生,這並非一名持平的專家證人應有的專業態度。郭官又斥,辯方黃醫生沒有考慮被告誇大症狀或裝病的可能,其結論無疑是草率和偏頗,有誤導法庭之嫌。
官:被告錄口供時對答如流 屬自願錄取
另外,控方亦傳召數名警員作供,郭官裁定他們誠實可靠。郭官指,除被告證供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被警員毆打。對於被告指警員在錄取警誡會面口供時曾與被告預習3次,郭官認為根本不可能,因被告表現毫不緊張、對答如流、神態自若,而且不像捏造答案,因被告須曾親歷其境才能有如此詳盡答案,完全不似是穿鑿附會和陳腔濫調的故事劇本。最後郭官裁定被告是自願錄取警誡會面口供,並批准被告的警誡會面供詞呈堂。
官:被告犯案時有組織及經思考、非「跳掣」
郭官又指,呈堂片段見被告無論是在泳池爬上旗杆拆下國旗,抑或縱火燃燒水馬的行徑,均非一時之間,他是有組織及經過思考,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如辯方醫生所指「跳掣」、沒有意識或不能自主。另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坦言自己行為「有型」等,亦有呼籲示威者不要踩在易燃物上,顯示其心態平和,未受外來刺激。郭官最後拒絕接納辯方醫生的證供,對於被告向警方的招認則全盤接納,認為被告有清晰犯罪意圖,裁定4罪均成立。
辯方望索精神科報告遭官拒:ADHD非求情理由
辯方大狀郭憬憲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並押後判刑待他呈交案例,但卻遭到郭官拒絕。郭官表明負責寫報告的感化事務處職員工作量大,如非必要不需麻煩他們,因他們要長途跋涉到羈押中心面見被告。辯方其後再表示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精神科報告,同遭郭官拒絕:「你知上訴庭講咗 ADHD 不是求情理由,唔明點解仲要拎報告。」
郭官又斥辯方今未準備好求情陳詞:「你準備係好有問題呀!」,辯方指因法庭通常會押後判刑,為沒有案底的被告索取報告。郭官指:「就算我唔願意都好,但為咗被告我都會畀時間你做(求情陳詞),不過如果要拎報告,有少少勞師動眾囉。」郭官最後表明判監是唯一選擇。案件押後至10月20日求情及判刑,期間被告還柙。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日,在東涌游泳池損壞屬於康樂文化事務署的旗杆金屬蓋、旗杆繩及閉路電視鏡頭;在東涌游泳池公開及故意以焚燒的方式侮辱國旗;在泳池對面焚燒橫額和雜物;及於東涌達東路與美東街交界焚燒水馬。
案件編號:DCCC 18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