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20年5月13日林鄭生日當天,網上有人號召到沙田新城市廣場進行「和你sing」,7名案發時15至17歲的少年涉破壞內地連鎖飲品店「喜茶」分店。其中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與孖生兄弟被控刑事毀壞和拒捕,經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申請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訴。高院今日(7日)進行聆訊,控方於庭上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展示了兩兄弟由住所出發到新城市廣場、商場及喜茶店舖內的行為,以至案發後由新城市廣場返回住所的行蹤,並稱根據片中人的裝束特徵,能夠清晰辨認到二人,認為應判二人罪成。戴氏兄弟的代表大律師則力陳,原審裁判官的判斷合情合理,控方未能就兩人身分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因此應該維持原判。法官陳仲衡押後至4月7日或之前頒下判決。
上訴人為律政司。兩名答辯人為戴嘉平和戴嘉正。兩兄弟於開庭前曾向旁聽席的親友點頭示意,於散庭時亦有親友向二人大叫「保重」。
控方呈多段閉路電視片段指二人衣着吻合 顯示有可靠證據證二人犯案
控方首段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是兩兄弟出門時的片段。控方指,於兩人住所升降機的閉路電視內能夠清晰見到兩名被告當天出門時所穿着的服飾。其中佩戴着淺色口罩的細孖戴嘉平從住所出發時身穿一件白色帶有淺色花紋的 T-shirt 及一對白色紅底帶有紅色 Nike 標誌的波鞋,攜有一個花紋背囊;大孖戴嘉正則身穿一件右胸前有藍色圖案的白色 T-shirt,並佩戴着黑色口罩。控方認為,因二人必須從住所出發,而片段記錄了二人出門時的穿着特徵,因此能夠依靠上述特徵可靠地分辨和辨認二人。
控方先針對戴嘉正作舉證,播放了一段於案發前在新城市廣場內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一名男子身穿右胸前帶有藍色圖案的白色 T-shirt,於案發前於新城市廣場喜茶店外來回踱步,觀察環境充當把風角色,手上不時操作一部電話,片段持續約4分鐘。控方認為,該男子的衣着特徵與大孖出門時吻合,足以辨認該名男子為戴嘉正。
另外,控方指出,於案發當晚8時45分左右,戴嘉正曾在該地點拍攝了一張圖片,並發送至一個 WhatsApp 群組。控方引用新城市廣場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在發送照片的時間,該名疑似戴嘉正的男子所站的位置和角度與該照片的拍攝角度匹配,而發送時間與閉路電視片段的畫面吻合,原審裁判官當時亦同意該 WhatsApp 圖片並非由他人發放,因此認為上述證據同樣能夠清晰辨認該男子為戴嘉正。
而辨認戴嘉平方面,控方引用案發時喜茶店內的閉路電視片段指,當時有三名黑衣人於店內打砸,三名黑衣人所穿着的鞋均為不同款式,其中只有一名黑衣人穿着與戴嘉平出門時同樣的白色紅底帶有紅色 Nike 標誌的波鞋,而黑衣人於案發後逃走時的閉路電視片段中依舊見到該名黑衣人穿着同樣的波鞋,因此認為該名黑衣人為戴嘉平。
控方又指,案發時店內有兩名喬裝成顧客的便衣警員,當其中一名警員嘗試拘捕該名疑似戴嘉平的黑衣人時,二人曾在地上扭打,閉路電視錄到二人扭打時,該名黑衣人的黑色外套內穿着一件白色 T-shirt,亦於案發後另一段在新城市廣場露天位置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該名男子脫去黑衣裝束後正穿着一件花紋與戴嘉平出門時的裝束極為相似的白色 T-shirt,同時手上亦捧着一個帶有花紋的背囊。控方認為該件 T-shirt 與戴嘉平出門時穿着的 T-shirt 為同一件,因此認為有足夠證據清晰辨認該人為戴嘉平。
此外,庭上亦播放了多段案發後二人返回住所的閉路電視片段。控方指,二人經過偉華中心和希爾頓中心返回住所時,閉路電視片段清晰錄到二人的正面,二人所穿着的服裝與出發時吻合,包括二人均身穿與出發時同樣的白色 T-shirt,戴嘉平亦依舊背着有花紋的背囊,以及穿着出發時與案發時同樣的波鞋,因此主張有充分證據辨認二人。
控方總結時指,閉路電視畫面展示了二人於案發當天由住所出發到犯案及案發後返回住所的整個過程與二人當天的穿着特徵,主張特徵的吻合足以令法庭作出辨認,亦符合控方案情所指大孖戴嘉正負責把風,細孖戴嘉平則進行搗砸,二人角色明顯,閉路電視片段足以加強控方案情,因此主張二人應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除定罪或發還重審外別無選擇
控方又指,兩位被告原審時選擇不作供,因此所有證據已經塵埃落定,除選擇定罪或發還重審外,上訴庭應無其他選擇。控方又向法官表示,若上訴庭同意的話,因上訴庭的意見是權威意見,二人必然會被定罪。
控方主張判處監禁式刑罰 官稱不會處理刑期問題
控方續稱,兩位被告亦牽涉其他案件,被判處監禁式刑罰,認為若被告最終在本案被定罪,都應被判以監禁式刑罰,又稱上述「睇唔到有任何唔公平嘅情況出現」。
陳官指控方不應提出刑期相關的事宜,因他現階段只需考慮本案的證據與辨認身分等方面的重點,刑期並不在考量範圍內,控方其後撤回上述請求。
辯方:原審判斷合情合理
代表戴嘉正的大律師則認為,本案並無出現有悖常情的情況,又指不論能否根據證據作出辨認,當時警員證人作供時未能單憑外表分辨出被告,惟陳官不同意,並表示需要一併考慮證據與證人供詞。
辯方又表示,原審裁判官未能辨認二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根據辨認方面的判斷裁定二人無罪合情合理,因此認為兩名被告應維持無罪。代表戴嘉平的大律師同意上述說法。
控方:即使原審官未能分辨二人 也可基於「夥同犯罪」原則定罪
另外,控方亦於庭上提出有關「夥同犯罪」原則的問題,控方指即使原審裁判官並未能分辨二人,但只要肯定二人都有參與案件,根據「夥同犯罪」原則,即可判二人罪成。控方又引用終審法院就陳錦成謀殺一案的判決指,一班人共同圍毆一人致死時,判斷誰人作出致命一擊並不重要,只要法庭確認有參與圍毆便應判罪名成立。因此,控方認為根據「夥同犯罪」原則,二人都有參與在案件中,「夥同犯罪」原則能夠加強支持定罪的理由。
對於控方所提出的「夥同犯罪」原則,陳官則表示本庭重點應著重於是否能夠辨認清楚二人身分,若能夠清晰辨認二人,便毋需考慮「夥同犯罪」原則,因此認為「夥同犯罪」原則為交替情況。控方表示同意,稱若能夠辨認二人,「夥同犯罪」原則的問題將成學術性的法律問題。
而代表戴嘉正的大律師則質疑,原審時並未有就「夥同犯罪」的方面進行表述,陳官回應指「控方就係認為要考慮」。
陳官聽過雙方陳詞後,宣布押後於4月7日或之前頒下判決。
本案的5名被告依次為:戴嘉正(17歲)、戴嘉平(17歲)、王嘉城(19歲)、梁俊熹(18歲)、侯羿同(18歲),均報稱為學生。孖生兄弟戴嘉正和戴嘉平與早前已認罪的周姓兄弟被控一項刑事毀壞,指他們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戴嘉平另被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4511;王嘉城及梁俊熹同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4511;侯羿同則被控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罪。至於周姓兄弟,周建諾早前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律政司覆核後改判入更生中心,周偕宜亦被判入更生中心。
此外,戴嘉平及戴嘉正另涉2019年7月1日金鐘暴動案,受審後被裁定罪成,於去年10月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HCMA26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