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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男拆法輪功街站否認5刑毀罪 斥標語侮辱中國人 為保護下一代而「清潔香港」

愛國男拆法輪功街站否認5刑毀罪 斥標語侮辱中國人 為保護下一代而「清潔香港」

(獨媒報導)一名愛國男子因不滿法輪功抹黑中共政權,前年在多個地方清拆法輪功的街站宣傳品,他否認五項刑事損壞罪,今(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親自作供指,他犯案是因不滿法輪功「阻街」,他曾多次向食環署投訴不果;又認為法輪功標語侮辱其中國人身份,形容其行為是「維護香港城市整潔而做的少少體力勞動」。

報稱無業的胡愛民(47歲)否認於2020年12月13日、19日及20日牽涉五次事件,在旺角豉油街24號、旺角惠豐中心門外、黃大仙廣場外及尖沙咀天星渡輪碼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李官拒絕辯方傳召專家證人 法輪功成員今出庭作供

辯方昨天(3日)申請傳召三位專家證人作供,以協助法庭了解法輪功本質,今(4日)遭裁判官李志豪拒絕,認為證人與本案無關。

控方傳召三位法輪功成員上庭作供。首名證人詩曙明分別就旺角街站發生的三宗事件作供,她表示以法輪功義工身份擺設街站,相關物資為她和另外4至5人一同夾錢購買。她於12月13日早上9時15分到達旺角豉油街24號擺街站,至下午約12時50分目睹戴鴨舌帽的胡愛民走近。詩指,胡用手和腳將街站的宣傳架拉低,又用腳踢宣傳品,其後便沿西洋菜南街離開。詩表示,當時她和被告距離約3米,被告作案時全程一言不發,只將物品損毀後便離去。

就同日在旺角惠豐中心門外的事件,控方今天則播放多條影片,包括閉路電視顯示被告用手扯爛街站物品,期間有市民在拍攝,毀壞之後離去。

法輪功成員作供指曾遭被告推跌

同年的12月20日,詩曙明指她同於早上9時15分到達豉油街24號,至約下午1時15分有五名男子來到街站,其中被告手拿黑色噴漆,將街站物品噴黑;另外4人則拿電話錄影,約5分鐘後向彌敦道離開。詩曙明表示,當時她和被告距離相近,曾嘗試阻止被告損毀物品,惟遭被告推跌。

另一證人莊偉文則作供指,他於2020年12月19日11時許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擺街站。下午12時50分時,戴著鴨舌帽的被告出現,然後開始將展板及橫幅等物品損毀,莊見狀拍下整個過程。據影片所見,莊一直跟著被告,直至胡衝出大馬路離開。

證人稱被告將法輪功宣傳品掉到海中

第三證人陳惜玉則於2020年12月20日在尖沙咀天星碼頭設街站。陳指,她當天中午12時許合上眼睛「練功」,期間卻突然感覺到身邊「有嘢動」,開眼後發現胡愛民將展板拉走。陳立即起身阻止,並希望拿電話拍下過程,惟被告趁機將旗幟等物掉進海中。

被告指曾多次投訴法輪功街站無下文 自稱乃「清潔香港的體力勞動」

裁判官李志豪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胡愛民選擇親自作供,他在內地長大,接受內地教育,又提到曾於2019年11月的一個唱國歌活動中,因為「唱國歌和說普通話」而遭毆打。

胡愛民表示,一直不滿法輪功街站,因法輪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便設街站,是「阻街霸事」,他曾就此多次向食環署投訴,均無下文,所以才決定自行清理,指自己「一定要將法輪功逐出香港土地!」胡形容自己的行為乃「清潔香港」,是「維護香港城市整潔而做的少少體力勞動」。

被告斥法輪功分裂祖國 為保護下一代「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胡愛民又提到,《國安法》通過後,他得知《國安法》第6條明文規定香港任何組織、個人必須維護國家安全。而他認為法輪功的文字、圖片均是「抹黑、侮辱、煽動及分裂祖國的工具」,若食環署不處理,他作為普通市民「必須有義務作呢件事」。胡又指他需保護香港下一代,令他們不成為反叛國家工具,豪稱:「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胡愛民又提到,法輪功在中國已被定性為「邪教」,禁止人民參與或支持。他認為法輪功分裂國家、分裂共產黨與人民關係,不但侮辱其中國人身份,更「污辱14億中國人」。

至於在黃大仙廣場外當日,胡則明言是「專登去做」,指黃大仙法輪功街站違反香港法例,無視該地為政府用地,無視嚴禁張貼橫幅等警告。對於自己衝出大馬路逃去,胡解釋是為了躲開法輪功成員,不希望糾纏,並希望尋求適當的垃圾桶將法輪功宣傳品丟棄。

控方質疑被告深知應尋求政府部門協助 非自行解決

控方盤問胡愛民時則指出,他供稱曾就法輪功街站向食環署投訴,顯示他深知道事件需交由政府部門協助,而非自己處理;而相關部門亦從無要求被告替代他們執法。胡則重申「政府冇做,我先做」,批評食環署不是沒有回應,就是「推俾警方」,而警方則再「推俾食環署」,再次強調「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控方質疑被告毁壞後沒清走物品 不是「清潔香港」

控方續指,被告聲稱「清潔香港」,但在12月13日毁壞旺角街站後卻沒將物品撿走,質疑「你做法係冇清到香港街道」。胡愛民不同意,指當時身邊有法輪功成員,為怕他們傷到人身安全,因此不能將物品清走,只能「先脫身」,強調其行為不是「搗亂」,而是「清理」。

控方又指,在黃大仙事件中,被告聲稱有標示指不可在該地張貼橫幅等物,惟該標示實為私人停車場警告;又質疑被告之所以在尖沙咀天星碼頭中將部分法輪功物品掉進維港,只是因感到被侮辱,故發洩情緒。

被告稱內地文化需將「垃圾」掉到水裏

胡則回應指,在內地文化中,對「垃圾、不值錢東西」的做法是扔到水裏去。控方反駁指該法輪功街站有五人看管,不是垃圾。胡則指宣傳品上「天滅中共」四字已經侮辱他的尊嚴,在他眼中已是「垃圾」。

案件將在下周一續審。

案件編號:WKCC40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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