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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囤積症記者涉藏催淚彈殼 無牌管彈藥罪成准保釋候判 官拒接納作裝飾用途

患囤積症記者涉藏催淚彈殼 無牌管彈藥罪成准保釋候判 官拒接納作裝飾用途

(獨媒報導)一名27歲患囤積症的《香港學生媒體》男記者,涉於前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遭警方截停,被搜出背包內有38枚已使用的催淚彈彈殼等,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另因涉藏萬用刀被控管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他不認罪,經審訊後今(11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則罪脫。裁判官王證瑜拒接納被告指拾催淚彈殼是用作裝飾用途。案件押後至7月23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期間被告准保釋。由於被告於2015年曾被裁定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王官指將視乎其精神狀況再考慮是否判囚。

官拒接納被告稱萬用刀在聚會用 但接受他受囤積症影響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指,就管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被告周敏自辯稱身上攜有的萬用刀是燒烤時用,鎅刀是作剪紙用;火機則用作與朋友慶祝生日時點蠟燭,他指平日會在朋友聚會中帶齊物品,而索帶則是在地上執起以作警民衝突的紀錄。惟王官並不接受此說法,因案發當日被告毋須使用上述物品,他是於凌晨帶同物品進入已被廣泛損壞的港鐵站。

至於被告的精神狀況,王官引述作為辯方證人的精神科醫生指,被告患有先天及終身、高程度自閉症譜系障礙,另患有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症、混合型焦慮抑鬱症以及過度獲取囤積症。醫生指被告收藏的物品數量過多亦不合理,並指被告案發行為是受囤積症影響。因此王官認為被告源於精神問題而管有物品是有合理可能性,控方亦未能證明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故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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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敏(右)

拒接納被告稱催淚彈殼作裝飾用途 因警誡下曾稱會化驗

就無牌管有彈藥罪,被告稱執拾催淚彈殼目的為作裝飾品展示,王官直言不接納其說法,因報告沒有提及被告的精神問題包括展示物品。另外,被告自辯時稱囤積的物品包括戲票、薯條盒、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報告等,但上述物品並非用以裝飾及展示,而且被告在警誡下曾指彈殼是用作化驗,基於控罪的例外情況並不適用於本案,最後王官裁定無牌管有彈藥罪成立。

被告2015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 判社服令

控方指,被告於2015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及阻差辦公罪成,被判最長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求情希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被告亦在案發後被還柙一星期。

官:判感化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

王官坦言判感化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被告早前亦已履行最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他又指基於控罪嚴重法庭可判監禁,而且被告有案底,今次罪行的刑罰亦比之前的罪行高。

最後王官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精神科報告及心理報告,另要求辯方就被告的特殊個人情況呈交案例及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23日判刑,被告申請保釋候判獲王官批准。

27歲男被告周敏,報稱為記者,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指他在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即共38枚催淚煙彈殼、彈頭或彈皮,而他並沒有該些彈藥的管有權牌照。他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在同日同地管有1把瑞士多用途工具、1把?刀、1把剪刀、7條膠索帶及1個打火機,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ESCC25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