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前年10月《禁蒙面法》正式生效,多區有人示威抗議。一對情侶在黃大仙區遭警方截查,女方背包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兩人隨即雙雙被捕,男被告率先承認擁有該鐳射筆,女被告其後在警署則自稱該鐳射筆屬於她。兩人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男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女被告則無罪釋放。男被告今(5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
恒大學生葉志豪(21歲)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上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同案另一被告曾善雯(21歲)早前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兩人為情侶關係。
判刑前,被告的代表律師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在小學和中學時成績不佳,中六考畢文憑試後,修讀了一年毅進,之後再修讀兩年高級文憑,依靠自己努力,如今終於成為了一名大學生,盼畢業後能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家人、女友、女友家人及師長均為他撰寫求情信,對他的人品和性格予以很高的評價。
律師又指,事件幸運地沒有導致任何警員受傷,鐳射筆存放在背包內,故被告隨時拿出使用的風險也相對地低,報告指被告不適合拘留於勞教中心,因此根據條例只剩下即時監禁的刑罰選項,盼裁判官從輕發落。對於報告指被告有吸食大麻的習慣,律師解釋稱,被告在候審期間承受巨大壓力,所以一時愚蠢,在朋輩影響下吸食了3次大麻,承諾服刑完畢後,不再接觸毒品。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指,考慮過求情信內容、被告人年紀及背景報告所指被告有吸食大麻的習慣,根據《公安條例》第33條,對於介乎17歲至24歲的人士,可判勞教中心或3年以下即時監禁,但是基於被告依賴毒品,勞教報告指他不適合接受勞教中心訓練,故只能考慮即時監禁。
梁官續指,被告管有的鐳射筆屬第四類級別,能造成皮膚損害和火災,加上案發時防暴警察在橋上設立防線,源起於先前有逾千名示威者聚集,使用汽油彈、築起路障堵塞道路,考慮被告初犯及法例不容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也沒有進一步減刑因素,故最終刑期為6個月。
案件編號:KCCC313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