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2020年1至7月期間在不同街站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成,共判囚3年4個月。譚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今年3月遭高等法院駁回。譚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今(10日)獲上訴庭批出許可。法官同意申請方提出的議題屬重要的法律觀點,亦接受本案之外還有其他同類案件,故判決結果不僅影響本案。
申請人為譚得志,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譚俊傑和董皓哲代表。答辯人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申請方爭議,本案牽涉3個重大及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一、《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
二、控方是否需要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即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使用暴力?
三、如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那控罪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並屬違憲?
申請方認為《國安法》和本地法律之間互相影響,因此需終院釐清,以符合公眾利益。至於另兩議題,申請方依據普通法,認為煽動暴力或製造公眾騷亂的意圖屬煽動罪的必要元素,但控方的解讀欠缺法律確定性,且屬違憲。
律政司則反駁,上述理據早前已在上訴庭討論,故沒有合理可爭辯的地方,亦無重大和廣泛重要性。
法官考慮後認為,第一項議題牽涉條例的法定詮釋,而《國安法》亦與本地法律互相影響。法官同意屬重要的法律觀點,亦接受本案之外還有其他同類案件,故判決結果不僅影響本案。法官最後指,本地法例中有爭議的部分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的前身,認為適合交予終院作出考慮。
原審煽動等11罪成 判囚40個月
譚得志「快必」前年4月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罪」、「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及「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罪成,判監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
他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去年7月開庭處理 ,為1997年後首宗煽動案上訴。譚一方爭議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才能符合「煽動罪」的定罪門檻,否則將會對表達自由的權利造成不合比例的限制;惟律政司一方認為隨科技發展﹐非暴力手法如網絡攻擊也可危害國家安全,社會有強烈及迫切需要維護國安。
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3月頒布判決,駁回譚的定罪和刑期上訴,指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煽動罪的必要元素,又對英國樞密院案例是否適用有保留,認為其相關說法僅「附帶意見」,而任何刑法的煽動意圖必須依據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上訴方不能依賴該意見來支持詮釋本港法例時應包括煽動暴力,此詮釋完全違反立法原意。
案件編號:CACC 6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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