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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必案 法官再警告旁聽人士若喧嘩或將還柙 鏡頭預備影公眾

快必案 法官再警告旁聽人士若喧嘩或將還柙 鏡頭預備影公眾

【獨媒報導〗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去年擺街站時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譚否認發表煽動文字等14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繼本周一《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斥旁聽市民向被告揮手,並警告或會抄低其姓名住址後,陳官今再警告市民若再喧嘩會構成「藐視法庭罪」,法官有權即時將市民還柙。陳官又表明已指令控方準備攝錄機,若經法官批准,控方會拍攝公眾人士,或作跟進。其後陳官對快必強調並非對他偏頗,快必回應:「明白,同埋唔會未審先判」,陳官聞言後沉默並問:「你講完未呀?請你收聲」,並重申:「法庭沒有言論自由,法官講緊嘢,包括律師、被告都不能出聲」。

官:旁聽市民耀武揚威是踐踏司法制度

有旁聽市民在休庭時向快必大喊鼓勵說話,陳官於是在開庭後斥責旁聽市民:「我用擴音咪大聲,唔代表我惡,法官離開法庭後唔等於公眾人士可以大聲喧嘩、搖旗吶喊、耀武揚威,係不尊重司法、法庭同法官嘅告誡」。陳官又向旁聽市民表明:「一定程度構成藐視法庭罪,法官有權即時將市民還柙,唔係危言慫聽,尊重法庭係每個香港人責任」,又指市民行為是踐踏司法制度,輕則騷擾法官,重則刑事恐嚇法官。

官:法庭沒有言論自由

陳官續指,本來今早出庭見到旁聽市民自律感欣慰,與周一截然不同,「如果以為法官會姑息,呢種想法大錯特錯,唔好令控方採取行動」。他最後指,為避免公眾人士喧嘩,故指令控方準備攝錄機,若經法官批准,控方會拍攝罔顧規矩的公眾人士,或作進一步跟進。

陳官隨即叫快必站立,並強調剛才的說話並非對他偏頗,快必回應稱:「明白,同埋唔會未審先判」,陳官聞言後沉默,其後問:「你講完未呀?」。快必稱「講完」,陳官嚴肅指:「請你收聲」,並重申:「法庭沒有言論自由,法官講緊嘢,包括律師、被告都不能出聲」。陳官續指:「法庭無叫你出聲,你唔好再出聲」。

控辯:原訟庭裁定對下級法官無約束力

控方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辯方為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控辯雙方早前透露本案將傳召唐英傑案作供的3名教授,即作辯方證人的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以及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辯方會另傳召港大語文系教授梁曉姿。而控方則傳召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陳官故要求控辯雙方回應若原訟庭法官接受唐英傑案中3位專家證人的身分及專家證供等,對下級法官是否有約束力,而下級法官是否亦需接受其身分、報告內容以及裁決結果。

控辯雙方均同意原訟庭的的事實裁定對下級法官未必有約束力,但有極高的參考價值。陳官問到,若3位有經驗的原訟庭法官已有裁定,下級法官是否要重新考慮。辯方認為有需要傳召專家證人盤問,法庭亦有責任聽取證據後再考慮。陳官卻質疑:「沒有約束力不等於要重新聽取密切相關的事實裁定」。

至於就合理人身分,控辯亦同意此原則,控方特別提到法律及事實裁斷者一般會考慮證據可行性,以及被告的個人意圖。

陳官問到,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眼於兩日前原訟庭有裁定,若法庭認為原訟庭裁定有強說服力、指導性及通用性,需否再聽取專家報告及作供;他又指若控辯雙方能同意,可直接盤問,他強調這是「最快捷、實際、公共資源不被浪費的方法」,他又指:「每個專家作供好昂貴,唔係免費作業,全部都要俾錢」。

最後控辯雙方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65B「藉書面陳述提出證明」處理劉智鵬教授的供詞,而辯方不傳召兩名專家,只會傳召梁曉姿教授。

48歲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共被控14項控罪,涉及3宗案件,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罪」 、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3項「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罪」、1項「舉行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罪」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

首案譚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崇光百貨對開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及發表煽動文字4罪。

次案則被控於2020年3月至7月的多次街站中,5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和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共7罪。控罪指譚於2020年7月4日、8日、9日、19日及3月15日分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黃大仙地鐵站A出口外、觀塘地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藍田啟田商場外及牛頭角下村商場外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他另被控於2020年3月15日在牛頭角下村商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第3宗案件被控在2020年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即兩日後原定民間集會團隊舉辦的 「天下制裁」遊行;及在2020年1月19日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公眾地方擾亂秩序行為共3罪。

案件編號:DCCC 930/2020、DCCC 927/2020、DCCC 92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