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於前年7月奪得奧運金牌,27歲男子被指將頒獎片段的國歌改配社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他否認侮辱國歌罪,以及為交替控罪的侮辱區旗罪,今(5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屈麗雯指,奧運頒獎禮代表運動員和國家的榮耀,「必須」及「只能」播放國歌,然而被告以《願榮光》完全代替國歌,但是拍掌聲和旁白則沒有被剪去,顯示被告刻意對國歌的部份進行修改,對國歌構成侮辱。屈官又指即使有人留言謾罵,但被告仍不刪去影片,認為其行為不會出於無知或愚昧,而是故意地公開影片,裁定罪成。屈官明言控罪性質嚴重,考慮判處即時監禁,被告須還柙至7月20日判刑。
被告鄭榮進(27歲,無業),被控一項「侮辱國歌罪」;以及為交替控罪的「侮辱區旗罪」。本案為首宗「侮辱國歌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案件。
辯方指不需靠專家理解《願榮光》 官:有需要專家協助
審訊期間,辯方質疑研究《願榮光》的專家證人、隸屬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的警署警長徐志聲,只透過收集網上資訊來撰寫報告,指出歌曲與反修例有關,屬「傳聞證供」,又指法庭可引用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來判斷《願榮光》的性質,而不需依賴專家證人。辯方另挑戰徐志聲的專家資格,指他不懂音律。
不過裁判官屈麗雯指,本案關鍵不在於音律,而在於《願榮光》的背景和應用情況,大家都知道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引起了《願榮光》的出現,這是大眾普遍認知的事,可是法庭不能以單純以司法認知去理解歌曲的背景和應用情況,也不會作出揣測,在控辯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研究也不可取,現今互聯網資訊繁多,若自行搜集資料亦很容易有遺漏,所以法庭需要有專家證供的協助。
官:警方專家已深入及針對性研究歌曲資訊
對於辯方批評徐志聲只花了3星期撰寫專家報告,是匆忙、並不深入,屈官則認為徐曾深入及針對性地研究關於歌曲的資訊,包括在YouTube、「連登」討論區、Apple Music、kkbox、Spotify、HK01和眾新聞等平台上,收集《願榮光》的迴響、日常的應用及引用情況。
對於辯方指專家報告僅轉述網上資訊,屬「傳聞證供」,屈官則指徐志聲引用網民發表的意見是網上顯示的事實,即使是轉述,也不影響相關資訊的而且確在網上存在。
警方專家17年前曾紀律聆訊 官:年代久遠 不代表本案會給馬虎意見
此外,辯方在等候裁決期間,控方才首度披露徐志聲在2006年曾接受警隊紀律聆訊一次,涉及兩次到案發現場調查期間沒有佩帶配槍、23次在警員記事冊漏寫工作地點和時間、22次在必填事項位置留空,以及在當值期間擅離職守30分鐘,最終被申斥及扣減30分鐘的薪金。辯方一度重召證人,就此盤問,並質疑他的誠信,惟屈官仍然決定維持徐志聲的專家證人資格。
屈官在今日裁決中解釋,相關紀律聆訊發生於17年前,可謂年代久遠,即使徐曾經犯錯,他亦有改過、認真工作,在這17年來獲得嘉許及晉升為警署警長。她認為不代表徐在17年前犯過錯,便會在本案中作出馬虎的意見。
官:被告不可能對《願榮光》的使用無知
屈官指國歌是國家的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的完整,她引用吳恭劼案,指國旗和國歌都是國家的象徵。至於《願榮光》則是為了反修例而創作,並且經常與反修例連繫上。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影片屬「二次創作」,用以訓練剪接影片,又稱《願榮光》「幾好聽、幾感動」。然而屈官指被告的說法屬「脫罪辯解」,但不是在庭上宣誓下作出,也沒有接受控方盤問,因此不會給予任何比重。
可是屈官指從被告上述說法,可顯示他知悉自己以《願榮光》代替國歌,而後者經常出現在對抗政府的情況包括反修例示威,也有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共同使用的情況,網絡世界包括YouTube亦有大量相關資訊,被告不可能對《願榮光》的使用情況無知,更何況涉案影片的標題註明「願榮光版本」。
官:被告非出於無知 乃刻意公開影片
屈官又指,被告以《願榮光》完全代替國歌,但是拍掌聲和旁白則沒有被剪去,顯示被告刻意對國歌的部份進行修改,對國歌構成侮辱。
辯方指有人在影片下留言謾罵,但屈官指被告仍然容許影片存在,是故意公開,直至警方調查時發現影片。屈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會出於無知或愚昧,而是故意地公開影片。
官:頒獎禮代表運動員和國家的榮耀 只能播國歌
屈官指,在奧運頒獎禮上必須及只能播放國歌,因為代表著運動員和國家的榮耀,被告在這莊嚴的儀式上,剪接《願榮光》及拍掌聲,是損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尊嚴。而被告刻意公開涉案影片,使公眾可隨意接觸,因此裁定「侮辱國歌」罪成。
至於交替控罪「侮辱區旗」,由於「侮辱國歌」罪成,所以毋須處理交替控罪。
辯方:只涉將國歌消音 侮辱程度偏低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法庭就「侮辱國歌」控罪暫時未有具約束力的判刑指引,相關案例亦不多,冀法庭先替被告索取報告以考慮判刑。屈官則明言本案性質嚴重,須考慮判處即時監禁。
馮振華指,法庭量刑時可考慮被告的侮辱方式、侮辱程度,以及對其他人造成什麼影響。他強調張家朗乃代表香港出賽,而被告想以歌曲表達「願榮光歸香港」,即使有侮辱國歌的意義,但不是強的方式,加上片中的《願榮光》是純音樂。被告的侮辱行為只是將國歌消音(mute),不論《願榮光》存在與否也不是關鍵,所以可視侮辱程度偏低。
至於被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辯方強調案發時已是2021年,與2019年的環境是兩回事,又強調若果有人不尊重國歌,不會因為觀看涉案影片後而「更加不尊重」。
官指控罪性質嚴重 下令還柙候判
辯方指被告很大程度上不爭議控方案情,包括不爭議他是影片原創者和警誡下的說法,只是因為控方突然呈上專家報告,才令審訊超時,而非被告的責任。辯方強調本案並非最嚴重類別,被告過往背景良好,法律條文亦沒有禁止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冀法庭能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
不過屈官指控罪性質嚴重,涉案影片一共錄得接近10萬個點擊率、數百個留言,但被告沒有及時刪除影片,繼續容許其他網民瀏覽影片,因此決定先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7月20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柙。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2021年7月26日,在香港以任何方式公開及故意地侮辱國歌。交替控罪則指他在同日同地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或踐踏的方式侮辱區旗。
案件編號:ESCC136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