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2019年10月13日,有人發起在多區商場聚集,一名24歲工程師涉在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鐳射筆及一包膠索帶。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今(24日)在九龍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拒絕信納被告供詞,指涉案鐳射筆屬3B級別,有機會能用作射向警員眼睛之用,法庭須阻止相關行為,保障執法人員安全;而索帶則能捆綁雜物作阻路,終裁定罪成。判刑後,他又提醒任工程師的被告:「無論點都好,希望你以後集中建設,唔好集中破壞。」
判刑前,辯方律師讀出被告父母的求情信,父母稱讚兒子雖然成績一般,但有強大責任心,一直努力奮鬥,對他感到自豪。對於兒子犯案,父母在信中寫道「養不教⋯⋯(父之過)」,辯方律師讀到此處不禁落淚,到場旁聽的被告母親亦淚下。
拘捕警無記錄被告工程師職業 官:有改進空間
案發時拘捕被告的警員24215曾供稱,當天在陸建希褲袋中搜出鐳射筆;又在盤問下同意自己當日沒有記錄被告被查問時的回應,包括陸曾表示自己為工程師等。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認為拘捕警員證供雖「可信,但不可靠」,因警員稱在被告褲袋中搜出鐳射筆,惟其他3名警員證人卻一致指出鐳射筆是在黑色孭袋中搜出。莫官認為警員24215拘捕有可疑的被告無可厚非,惟指他當天主觀地未有記下被告回應的做法「有改進空間」。
被告稱以索帶整理電線 官:有其他替代品如買麵包時附送的金色小鐵線
莫官另拒信被告陸建希的供詞。陸曾自辯案發時因為要到祖母和叔叔住所幫忙移動家具,故需要索帶整理電線。惟莫官認為解釋不合情理,因案發時社會運動已發生多月,市民外出時應考慮是否必要及安全。而陸作供時亦承認知悉當時社會每星期均有示威活動,不解他為何未有在出門前打聽黃大仙區是否有示威;加上其叔叔為倉務管工、健康正常,故能自行處理家具,不需要被告冒風險外出幫忙。莫官又認為整理電線能有其他替代索帶的選項,如黑色鐵線及買麵包時附送的金色小鐵線等。
被告稱戴口罩遮蓋暗瘡 官指阻礙皮膚呼吸 無助改善
至於陸建希解釋他當天戴上灰色口罩是因有嚴重暗瘡問題,希望遮蓋。莫官則批評解釋極牽強,指遮蓋暗瘡的做法「非常消極」,又認為戴口罩無助改善皮膚,反而會阻礙皮膚呼吸,令暗瘡問題更嚴重。
官批被告刻意隱瞞對社運看法
就陸建希攜帶鐳射筆,莫官雖相信陸案發後翌日要到機電工程署簡報,故可能需要鐳射筆。但他認為按陸建希的說法,鐳射筆在案發當日應是毫無用處,不解他為何要將無用但又會招惹嫌疑的物品帶在身邊。
莫官續批評陸建希刻意隱瞞他對社會運動的看法。在控方盤問下陸稱不清楚「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政治口號,惟莫官指當時社會發生多件轟動性事件,加上媒體鋪天蓋地的報導,不相信被告會沒自己看法、漠不關心。
判囚4個月 官籲:希望你以後集中建設,唔好集中破壞
綜合以上,莫官認為陸建希的作供非真相,考慮他當日衣著和較早前在黃大仙廣場聚集的30、40名示威者脗合;而涉案鐳射筆為3B級,在40米內能對眼睛造成傷害,有機會被用作射向警員眼睛;索帶則能捆綁雜物作阻路之用,故裁定他2項罪名成立。
莫官分別以5個月及2個月作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求情信中顯示悔意,亦考慮本案延誤,責任不在被告,酌情在每項刑期上扣減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他最後又提醒被告:「無論點都好,希望你以後集中建設,唔好集中破壞。」
被告自言案件如「當頭棒喝的教訓」
判刑前,辯方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強調他已有悔意,事件對他來說有如「當頭棒喝的教訓」。他眀白監禁無可避免,但望法庭考慮事件中無人及物件受損,能夠輕判。
辯方續指,被告一直為人生奮鬥,雖然會考成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夢想成為專業工程師。陸之後在副學士中取得卓越成績,令他成功升讀城市大學工程系。
辯方指案件3年才結案 有延誤
辯方續指,本案有延誤情況,案件於2019年10月發生,惟被告至2021年8月才被正式檢控,其間又因疫情等問題延至現時才結案,歷時3年,望法庭考慮責任並不在被告。
案發時24歲的工程師陸建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他亦被控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本案是以《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起訴,與終院早前裁定索帶上訴得直的控罪並不相同,該罪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案件編號:KCCC251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