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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廈單位藏96空玻璃瓶、42個火機和易燃液 文員被控意圖摧毀財產 罪成還柙

工廈單位藏96空玻璃瓶、42個火機和易燃液 文員被控意圖摧毀財產 罪成還柙

(獨媒報導)前年10月1日前夕,一名23歲男子在東涌街頭遭警員截查後發現一工廈單位信箱的鑰匙,其後警方上門搜查並揭發單位內藏有易燃物、96空玻璃瓶和42個火機,遭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受審,今(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裁判官香淑嫻指,雖然未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利用涉案物品進行破壞,惟因物品數量龐大,黑色皮帶、手套和玻璃樽等物品亦屬「暴力示威者武裝裝備」,故裁定罪成,被告須還柙至8月6日判刑。

報稱文員的被告陳祖澤(案發時23歲),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9月30日,於荃灣華隆工業大廈一單位內,管有一支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一支載有易燃液體的膠樽、96個空玻璃樽、42個火機,意圖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或破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香官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在2019年9月30日在東涌家中外出後即遭警方截查,並於背囊內搜獲一鑰匙,其後將其帶往荃灣一工廈單位,於單位內發現載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一支載有易燃液體的膠樽、96個空玻璃樽和42個火機。

香官指,被告在2年前開始租用該單位,遭警員搜查時管有涉案大廈單位信箱的鑰匙,警方在被告見證下打開該信箱,並發現涉案單位的鑰匙,警方利用該鑰匙進入單位後,發現大量易燃物品。辯方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物品,惟不同意被告有意圖用作摧毀或損毀財產。

官認為辯方證人口供不盡不實、欲蓋彌彰

香官分析指,辯方曾傳召被告任職油漆公司的上司、同事和姐姐上庭作供,惟認為全皆不可信,拒絕接納3人供詞。香官稱,被告的上司作供時指公司有嚴謹的安全指引,卻允許員工取走公司的易燃物品時不用作任何紀錄,並不合理。被告的上司曾稱因被告不合公司標準,故給予白電油予被告在工餘時間練習,惟在盤問下卻稱被告是英文水平不符標準,與涉案物品毫無合理關係,故認為他屬一個欲蓋彌彰、自相矛盾和不可信的人。

被告的同事曾作供稱,由於公司推崇環保,同事亦有將物料回收再用的習慣,惟香官質疑被告管有96個玻璃瓶,其中86個為同一大小,另外10個亦大小相同,若需將物料重新使用,只需管有一個玻璃瓶便可,香官亦指被告的同事作供時隱瞞警察曾搜查涉案單位一事,故認為其證供亦不可信。

香官續指,被告的姐姐在辯方主問時雖然聲稱曾在數年前與被告玩「War Game」時,曾目睹被告配戴護目鏡等裝備,惟控方盤問時指曾向被告的姐姐指出,搜出的護目鏡等裝備屬全新時,則突然改口稱不肯定是否屬同一副。香官批評其證供不合情理,拒絕接納。

官:涉案物品屬暴力示威者武裝裝備 裁定罪成

香官裁決時稱,雖然一系列涉案物品單一分析時能具有合法用途,惟被告在非住宅單位管有大量涉案物品,包括黑色皮帶、手套,部分物品更屬汽油彈的原材料和引爆物,官批評案發時未有疫情卻管有大量口罩,形容一系列物品屬「暴力示威者武裝裝備」。

香官續稱,即使未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利用涉案物品損壞或毀壞財產,惟案發時屬社會暴力事件的高峰期,案發前後一日亦有「遍地開花」的示威活動發生,大量示威者廣泛使用汽油彈,被告亦刻意將部分汽油彈原材料收藏於單位的假天花內,法庭唯一推論是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屬有意用作自己或供他人參與暴力示威活動,故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稱被告有意成為潛水教練 讓人發掘香港美麗之處

辯方律師呈上3封分別由被告和父母撰寫的求情信,辯方稱被告現時24歲,於香港長大,雖然學業成績不出眾,惟仍有意就讀設計課程。辯方指,被告非常珍惜能在案發時公司工作的機會,透過努力工作來報答公司。

辯方稱,被告每月將收入的三分之一給予父母作家用,被告亦在事件中看到家人需奔波勞累而感到懊悔,故希望未來能繼續報答父母和社會。辯方更透露被告已考獲潛水牌,有意在未來成為潛水教練,希望讓市民發掘到香港美麗之處。

辯方律師欲讀出第二封求情信內容時,香官突打斷謂:「我睇晒喇啲信」,並下令被告須還柙待索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8月6日下午判刑。

案件編號:WKCC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