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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敖暉認周梓樂逝世半週年文章藐視法庭 判囚6周 官:不應容言論縱容暴力

岑敖暉認周梓樂逝世半週年文章藐視法庭 判囚6周 官:不應容言論縱容暴力

【獨媒報導】正因初選案還柙的前荃灣區議員岑敖暉,於前年周梓樂逝世半週年,在個人 Facebook 發表題為「周梓樂被香港警察謀殺身亡,半年」的文章,翌日獲《獨媒》轉載,被指違反高院2019年頒布、禁止煽動暴力的臨時禁制令。他早前承認責任並向法庭道歉,今(14日)於高等法院判監6星期,並須付2.5萬元訟費。

法官高浩文判刑時表示,岑敖暉在社交媒體有頗多追蹤者,具有公眾責任及一定影響力,理應密切監察自己行為所帶來的後果,不應容許個人言論縱容暴力的鼓吹;惟他亦同意,多封街坊求情信反映岑並非為個人權勢和地位參選,而是真誠服務社區。法官亦特別提及,難以理解律政司為何於案發後15個月才展開法律程序,指此乃不必要的延誤。

岑敖暉與暴力言論劃清界線 多名街坊讚揚熱心社區

岑敖暉2020年5月8日在 Facebook 撰寫題為「周梓樂被香港警察謀殺身亡,半年」的文章,指控周梓樂的死是由警方造成,並提及「報仇是理所當然」。律政司20日向岑發信,指文章「促進、鼓勵或煽動暴力」和違反禁制令,要求岑移除,惟岑拒絕,直至2021年9月案件進入法律程序才移除。

律政司一方今指,岑敖暉作為前區議員和社運人士,必定知悉涉案禁制令內容,但仍刻意違反禁令,應處以監禁式刑罰。

代表岑敖暉的大律師呈上誓章,岑承認文章違反了禁制令,對此深感後悔,對法庭表示尊重並真誠深切道歉。他稱無意貶損法庭尊嚴,亦已上了寶貴一課,清楚禁制令的必要性,望與所有可能被視為鼓吹暴力的言論劃清界線。律師又強調,現時距離案發已約兩年,岑敖暉已有所改變。

岑敖暉一方又呈上多封荃灣街坊撰寫的求情信,感激岑對社區的付出,包括在疫情時為街坊搜購口罩、推廣環保和回收、改善區內交通等。法官同意,信件顯示岑並非為了個人權勢和地位參選,而是真誠服務社區。

官:涉案文章鼓吹暴力、未有即時移除 惟接納岑有悔意

法官高浩文判刑時指出,涉案文章煽動對警察的仇恨,鼓吹對警察的暴力,提及槍械及炸彈,相當嚴重及具體。而且岑敖暉未有在律政司要求後立即刪去文章,可見他並非第一時間有悔意,亦未有及時減低文章帶來的影響。

然而,法官接納岑敖暉現時已感後悔並向法庭真誠道歉,亦對所有鼓吹暴力的言論劃清界線,已經知錯。雖然他可以更早承認法律責任,但法官同意他有權接受法律意見。就律政司質疑岑敖暉在有律師代表後仍隔了數個月才承認責任,法官則指:「當作為一個龐大法律部門之首的律政司,在明顯認為岑藐視法庭後,仍花上多於一年時間提告,這樣的質疑是不公平的。」

官:岑具公眾責任及影響力 應密切監察自己行為

法官不同意律政司所指,案發時任區議員的岑是濫用其職權。但他也指出,岑作為公職人員,在社交媒體有頗多追蹤者,具有公眾責任及一定影響力,理應密切監察自己行為所帶來的後果,不應容許個人言論縱容暴力的鼓吹。

律政司索逾29萬訟費 官裁定須賠2.5萬

法官認同岑敖暉真誠服務社區,亦有所轉變,事隔兩年「岑先生已是一個不同的人」。考慮過所有情況後,認為監禁式刑罰是必需、充分、合適亦合乎比例,終判監6星期。

此外,律政司要求岑敖暉支付290,842元訟費,惟法官認為控方的訟費申請頗高,而岑被DQ及還柙後亦已無任何收入,僅餘妻子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故裁定岑只須賠償25,000元訟費。岑聞判平靜地點頭,散庭時與旁聽人士揮手。聆訊期間,他不住與妻子余思朗傳情。

官:延誤15個月展開法律程序不必要、難以理解

法官在判詞亦特意提及律政司延誤的問題,指岑敖暉於2020年5月8日撰文,律政司12日後已發信指他違禁制令,惟事隔15個月後才展開法律程序。律政司曾解釋是因警方需時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但法官直言難以理解,指律政司一早已認為岑違禁制令並聯絡上他,岑亦沒有在限期內刪除文章,不明白有何必要15個月後才將案件帶上法庭。

法官又補充,前年5月後,唯一「重要」但與案不相關的證據,只是岑敖暉被DQ及因六四案被判囚。他續指,若案件的延誤是與岑被DQ、判囚和被控違《國安法》有關,甚至視為針對他的一連串行動之一(as part of a concerted course of action against him),將會非常不幸。

法官判刑時又提及,嚴重的延誤會影響法庭命令的執行,亦減損該些命令的價值。原被認為必需、適合及合乎比例的法律行動,若然在犯案後一段長時間才採取,或會變得不再必需、適合及合乎比例。

代表岑敖暉的大律師亦曾質疑,律政司以情緒化的書面陳詞要求法庭判處岑敖暉更重的刑罰,是越過了界線。但法官表示,雖然律政司一方使用的部分字眼可能不恰當,但認為他們只是協助法庭,沒有越界的意圖。

高院在2019年頒發臨時禁制令,禁制任何人在互聯網平台或媒介,傳播、發布或重新發布任何目的在於促進、鼓勵或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材料或訊息,意圖或相當可能會造成非法人身傷害、財產的非法損害,或故意協助、教唆他人從事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案件編號:HCMP115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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