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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串謀殺警案 警向污點證人黃振強錄口供 承認事後銷毀對話筆記

屠龍串謀殺警案 警向污點證人黃振強錄口供 承認事後銷毀對話筆記

【獨媒報導】2019年12月8日遊行前夕,「屠龍小隊」成員等人被指計劃遊行期間放炸彈及開槍殺警。6男否認「串謀謀殺」及「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女子否認「串謀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今(25日)踏入第4日審訊。控方傳召首名證人偵緝警員16991劉偉雄,他負責會見本案「污點證人」、即「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並向他錄取「無損權益口供」。黃於2022年尾仍維持不認罪,但早前已承認兩罪,另兩罪則豁免起訴。劉供稱黃於2023年5月要求會見警方,他表示想認罪及交代案情。劉承認事後銷毀會面及錄口供的對話筆記,並指事前毋須向上司詢問,「我自己 jot notes,呢啲事唔需要問上級」;他否認不想讓人知道黃與警方「討價還價」。黃振強明天將作供。

屠龍領導人物黃振強任「污點證人」辯方透露中途改認罪

控方傳召首名證人偵緝警員16991劉偉雄(音譯),他負責會見本案「污點證人」、即「屠龍小隊」領導人物黃振強,並向他錄取口供。辯方於庭上透露,黃被控4罪,他起初不認罪,後來改為承認其中2罪,即「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另外2罪即「串謀謀殺」罪、「管有爆炸品」罪,則獲豁免起訴。

警員稱獲黃振強要求見警方 10次到收押所會見

劉偉雄(音譯)供稱於2013年加入警隊,曾駐守葵青重案組;他自2021年8月起隸屬國安處,負責調查本案。他於2023年5月獲上司指示,由於還柙在荔枝角收押所的黃振強,想見案件調查隊伍,因此劉被指派會見黃。直至同年12月28日期間的7個月,雙方共見面10次。黃曾向警方提供口供,劉則負責記錄。劉確認自己在見面時沒有利誘或威嚇黃。

警稱得知黃想認罪後 遂著他聯絡代表律師

在辯方盤問下,劉稱多數與警長5820梁樂平(音譯)及警署警長馮保羅(音譯),一同往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劉同意黃於2022年尾仍然維持不認罪,並有律師代表。3人於2023年5月19日首次會見黃,長約1小時,期間黃表示想認罪,並想交代案件經過。劉著黃通知其代表律師,又表示自己會將消息轉達上級。但劉沒有聯絡黃的代表律師。

警表示黃「爭論」想認罪 及後改口「跟進」 否認他「討價還價」

其後劉再獲指示得知黃要求見面,他於2023年6月12日及27日,第二次及第三次會見黃,每次歷時半小時至1小時。劉表示,頭三次會面都是黃「爭論緊想認罪」,他亦有問及控方的立場,稱「因為佢想交代成件事嘅一切」。代表張俊富的大律師李國輔追問「爭論認罪」意思,劉澄清:「跟進返想認罪嘅進度」,又改口指「其實我係講跟進」。辯方追問實際上是否「討價還價?」,「話如果講呢啲嘢,控方要釋放某啲控罪?」劉否認。

劉續舉例解釋:「即係買嘢想跟進進度,問件貨到未」,辯方追問:「即係問有冇得平啲?」劉不同意。辯方問為何黃不找律師,劉回應:「唔知佢心態係想問多啲人定點。」劉強調,首三次見面均無討論案情。

警承認事後銷毀會面筆記 指毋須詢問上級

劉稱首三次會面期間均有撰寫筆記,但回警署向上級匯報後,隨即將筆記銷毀。辯方問及他有否告知上司會銷毀筆記,劉表示屬於個人筆記,「我自己 jot notes,呢啲事唔需要問上級。」辯方問為何不保留資料,劉表示沒有獲得指示,而且非警誡下的證供。劉提及對話內容不多,僅「我一句可以講晒嘅嘢」。劉同意沒有在警方文件中,記錄黃曾要求會見警方,以及會面內容。辯方問:「覺唔覺得好奇怪、唔尋常?」劉表示:「唔覺。」

警稱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

劉同意辯方指,其後律政司接受黃的代表律師提出的認罪。直至2023年8月24日,3人第四次會見黃,長約2小時。劉表示已獲指示可向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於是當日進行錄口供程序。黃講述整宗案件由6至7月起的流程,期間劉有撰寫筆記,他回辦公室後將資料記錄在電腦上,隨即將筆記銷毀。辯方再次質疑,為何劉不保留筆記,劉表示該些只屬「證人口供草稿紙」,並非警誡口供。

辯方問及過程中,劉有否提醒黃一些細節及澄清。劉表示沒有,因黃當時「好清晰講畀我聽」,又指「呢份係佢嘅口供,我唔會去糾正佢」。

警稱黃認為草擬口供辭不達意要求改 否認是警方不滿

劉等人於2023年9月6日及14日,第四及第五次會見黃,繼續錄取口供。經過合共3次錄口供後,劉最後草擬了一份120頁的證人口供,其中32頁為文字內容,其餘為附件包括 Telegram 訊息。劉於2023年9月16日將草擬口供帶給黃閱讀。劉指黃認為部分內容辭不達意,因此提出修改:「佢覺得我寫嘅,同佢講嘅可能有少少唔同。」劉於是記低需要修改的部分。

辯方問:「唔覺得需要保留紀錄?」劉表示該文件「係一個錯嘅版本」。辯方質疑:「你哋唔滿意呢個版本,想佢改,所以唔留低?」劉否認,並強調是黃覺得辭不達意,希望修改。直至2023年9月20日,劉正式將口供給予黃簽署,當時有律師在場。其後黃轉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還柙,劉分別於11月10日及12月28日前往會見黃。

辯方指出,劉多次撰寫筆記後銷毀,屬於不尋常的做法。劉不同意。辯方質疑:「你唔想畀人知道污點證人同警方討價還價,所以銷毀筆記?」劉表示:「冇呢樣嘢,不同意。」

辯方又指,劉沒有在調查報告提及10次會見黃的對話內容。劉同意。辯方質疑,劉三度為黃錄取口供,卻沒有保存筆記。劉解釋若然是警誡口供才會保存。被問及為何沒有詢問上司是否要保存,劉表示若要這樣做,上司會提醒。

辯方質疑劉沒安排律師 指黃曾被警打、強迫交密碼

另外,代表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質疑:「你有冇諗過律師在場好啲?」劉表示:「佢(黃振強)想要律師我會安排,但係佢冇同我提出。」姚亦問劉:「你知唔知黃振強曾經投訴,(被捕後)喺錄影會面期間,畀警方打同氹佢,迫佢交出電話密碼?」劉表示不知道。

辯方質疑劉無透露詳細對話 因怕影響證人形象

代表嚴文謙的大律師梁鴻谷質疑,劉一直沒有回答首三次見面的詳細對話內容,原因是「唔想講?唔講得?驚影響證人喺陪審團面前嘅形象?」,劉否認。梁亦質疑,為何劉得知黃打算認罪後,不及早要求黃提供案情,「可能有4萬個炸彈,你作為調查人員,唔即刻問?」劉表示當時已相隔數年。梁再問:「你諗過有炸彈,不過隔咗幾年?」劉強調:「冇諗過。」

辯方指財富調查組警員有保留筆記

代表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問劉,據資料顯示,警方財富調查組負責調查「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而該組別的警員有保留與黃見面時的草稿紙,為何劉卻不保留。劉回應:「呢個係每一個調查員嘅筆記,我幫佢解釋唔到,佢嘅 practice 我評論唔到。」林再指出:「你唔 keep 筆記,係唔想辯方團隊知道你會見黃嘅來龍去脈?」劉表示不同意。

辯方質疑劉與財富調查組警員同時會見黃

代表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引述資料指,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律政司是稍後才起訴,就此罪黃及劉佩凝於2023年3月18日首次被帶上庭。馬亦指,當黃在2023年8月24日首次錄取口供後,事隔4天即8月28日,就在法庭上決定認罪。馬指8月24日已經達成協議承認哪些控罪及擔任控方證人,劉不肯定。

馬又問,黃於8月24日、9月14及16日的會面,有否提及與劉佩凝的關係。劉表示不太記得。劉稱於9月20至27日期間,沒有將會面中有關劉佩凝的資料轉交財富調查組的警員。而該組別的警員亦無要求劉提供有關資料。

馬引述資料指,財富調查組的偵緝警員11627盧博文(音譯),於2023年9月20日下午12時會見黃,直至12時25分。馬指出據紀錄顯示,劉同日同時正會見黃並要求他簽署口供,因此劉及黃會同時出現。劉不同意,解釋其紀錄顯示會見至12時15分,但實際上這是離開荔枝角收押所的時間,他較早已離開會見房,而離開亦需時辦理手續。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進行覆問,劉表示警察守則沒有要求將會見的筆記,記錄在警員記事冊。劉又提到,他一般不會將證人口供的草擬本列為證物。

控方未完成覆問,明天繼續。控方預計明天亦會傳召黃振強作供。

本案共7名被告,其中6男即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均否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罪,控罪所指的對象為警務人員。李家田另否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子劉佩凝則否認「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本案由3男6女陪審團及法官張慧玲審理。控方代表為大律師周凱靈、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及伍永杰。張俊富由大律師李國輔及于雋謙代表;張銘裕由大律師姚本成及陳雅琪代表;嚴文謙由大律師梁鴻谷及柯愷欣代表;李家田由大律師林芷瑩及何正謙代表;賴振邦由大律師是香媛及余承熹代表;許湛榮由大律師陳偉彥及黃思希代表;劉佩凝由大律師馬維騉及容潔礬代表。

案件編號:HCCC164/2022、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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