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捐款

少年稱彈簧鋼棒用作「光時」旗杆 官指交收時無檢查旗幟不合理 藏武罪成

少年稱彈簧鋼棒用作「光時」旗杆 官指交收時無檢查旗幟不合理 藏武罪成

(獨媒報導)去年6月30日,有人在太子站附近悼念8.31事件,一名17歲少年在旺角遇警員截查,被搜出一支彈簧鋼棒,稱以為是與網友當晚交收「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旗桿。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29日)於西九龍法院裁決。

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質疑涉案鋼棒長度與旗幟不符,而被告交收時亦沒有詳細檢查旗幟及旗桿,「不(打開旗幟)看齊有八個字又怎知道此面旗幟確實有他要求的八個字呢?」香官又指,被告購買旗幟有明確用途,但購買過程卻對旗幟尺寸等沒有要求,僅稱相信網友會把合適旗幟賣給他,是「不合常理」、「砌詞狡辯」。她終將案件押後至7月13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更新中心報告。少年聞判後表現冷靜,步入囚室時有旁聽人士大喊:「撐住呀手足!」

被告梁錦濤(現年18歲,咖啡店廚師)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被控於在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支彈簧鋼棒。

官質疑被告無詳細檢查旗幟旗桿:不看齊有八個字又怎知確有八個字?

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時指,警方證人作供清晰明確、毫不動搖,乃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不合邏輯的地方比比皆是,顯然不可信。

香官先指,被告稱該彈簧鋼棒是旗幟的旗杆,惟旗幟與鋼棒的長度根本不配合,旗幟長60厘米,涉案鋼棒最長僅40厘米。

至於被告稱相信網友會給予他合適的旗杆,故交收時只是把鋼棒從盒子中取出半截檢查,以為它可手動拉長,沒有詳細檢查便離開,香官質疑,如被告相信網友,根本就不需檢查交收物品;而若然他決定檢查,則看不到為何被告不從盒中將整支彈簧鋼棒取出來檢查伸長,看看是否真的能操作,也看不到為何他只是觀察到摺起的旗幟有字,便不打開整面旗來查看——尤其當他發現旗幟並非簇新、有用過的痕跡,「不看齊有八個字又怎知道此面旗幟確實有他要求的八個字呢?」

官批被告對旗幟尺寸等無要求不合常理

對於被告稱與網友見面約10分鐘,其中2至3分鐘檢查,其餘時間交談,香官質疑,10分鐘根本足夠被告仔細查看所購買的旗幟和旗桿。而被告對購買旗幟有明確用途,但在購買旗幟的過程中,對旗幟尺寸、大小、顏色等均沒有要求是「不合常理」,實屬「砌詞狡辯」。

香官又指,被告被截查時聲稱彈簧鋼棒於網上購買,但庭上作供又指是透過手機程式向朋友購買,供詞「大相逕庭」,終裁定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在初步調查及庭上均沒有講真話。

說明書同被搜出 官稱被告必然知悉鋼棒用途及操作

香官最後指,本案控罪元素分別為在公眾地方、攜有、屬攻擊性武器及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她表示,辯方沒有爭議案發地點為公眾地方,而涉案彈簧鋼棒從被告背包內搜得,附有說明手冊列明安全提示和使用方法,鋼棒上亦有按鈕,一按下便會彈出,均顯示被告案發當日必然是明知而攜有、且完全知悉鋼棒的大小、材質和操作而走到街上。

香官又指,辯方沒有否認涉案彈簧鋼棒是製作來傷人的物品,加上被告證供不獲信納,沒有任何證供顯示他有合法權限或辯解,終裁定控方成功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被告罪名成立。

香官將案件押後兩星期至7月13日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更新中心報告。身穿粉紫色裇衫、米白色西裝的被告聞判後表現冷靜,步入囚室時有旁聽人士大喊:「撐住呀手足!」

警方證人早前供稱,案發當晚在旺角截查被告,從他背囊搜出一個裝有涉案彈簧鋼棒及說明書的盒子,和一面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被告警誡下稱「支嘢(鋼棒)係我上網買嘅」,又稱「(鋼棒)攞嚟當旗桿用,唔知點解比咗呢樣嘢我」。被告庭上則供稱,在2019年遊行時認識一名網友「榴槤」,因見過榴槤在遊行期間持旗,故也想買來使用,約定當晚以200元交收,他在交收後再與朋友吃晚飯。

案件編號:WKCC839/2021